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培训提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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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条例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
2、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只讲节约不讲效果;
3、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不讲节约只讲效果;
4、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不讲节约不讲效果。
政府采购花钱办事就是要达到既讲节约又讲效果。
政府采购货物参数论证审核表
采购项目名称
预算单价
采购数量
名称
参数要求
参考品牌的产地、品牌、型号名称
主要指标
次要指标
论证、审核专家表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职称
签名
论证
审核
(三)注意星号条款使用
简单地说,招标文件就是告诉卖者“我要买什么东西"
,投标文件就是要告诉买者“我要卖给你什么东西。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要维护自己的利益。
采购人有两个渠道:
一是制定采购需求;
二是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核验。
供应商也有两个渠道:
一是如果采购人实质性条款设置不合理,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要求采购人修改;
二是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如果供应商没有质疑就参与了投标,就等于认可了采购人的需求,也就必须承担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后果。
严格意义上来讲,核心参数在通用类设备的采购中不应该现身,除非是有特殊用途;
对于专用设备、高技术设备而言,核心参数的标注也不应该过多,一般不超过5个,多了也就不能称为核心了,同时还要确保至少有3家供应商能够响应。
商务部注意事先做了两件事:
一个是在宣讲招标投标政策办法的时候,强调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一定注意确切的慎重的确定哪些指标要打上星号,有何利弊。
星号要求的技术指标含义必须十分的明确。
另一个是,在招标文件正式颁发之前,招标人(通过招标代理),要从商务部的专家库中,抽取2名以上的专家,初步审查该标书。
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科学合理;
尤其是看其有没有歧视性;
(四)熟悉政府采购分类
1、按采购内容划分:
工程采购、货物采购、服务采购;
2、按组织形式划分:
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3、按采购机构划分: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自行采购:
4、按采购方式划分: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
5、按招标与非招标划分:
招标采购方式为: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为:
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五)工程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施行,《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
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专家管理
条例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财政部、监察部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云南省财政厅、监察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7号)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核机构:
财政部门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和管理:
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及评审范围
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程序
违规处罚
三、评标方法
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条例第十八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国际通行的评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外贷项目、国债项目均要求必须采用此办法.
(二)综合评分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适用于标准(主要是指技术标准)尚不完善,难以用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定制的商品或服务。
鼓励合理低价(即价格适中,过高过低均不鼓励),以技术、服务、公司经营状况为优先选择的项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加分、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与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库[2003]38号明确: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
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过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四、回避规定
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