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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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Word文档格式.docx

到“十三五”末,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4%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全省空气质量保持全国领先,PM2.5等6项污染物年均浓度优于国家二级标准。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森林覆盖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二)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4个方面38个具体问题,制定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细化为72项整改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落实到位一个、对账销号一个,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巩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果,将整改落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结合建设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探索建立一系列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以问题整改促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促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最大限度地拓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示范效应。

三、主要举措

(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思想,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也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的谆谆告诫,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生机制,坚决守住福建的绿水青山。

2.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严格执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落实。

健全福建省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责任导向,强化正向激励,建立更具刚性的考核机制。

完善年度福建省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分细则,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下达年度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3.加强环境保护督察监察。

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中之重,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整改主体责任。

健全完善“一季一督查”机制,每季度督查通报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重点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开展日常环境监察,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环境监察的重要内容。

4.健全责任追究体系。

强化党政领导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运用,以责任追究倒逼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着力破解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不够重视、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

加快建立健全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突出绿色发展指标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

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严格责任追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对整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坚决追究责任。

(二)抓好污染防治“三大工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抓“清新水域”工程。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针对督察反馈的一些城市内河黑臭、部分小流域污染等水环境问题,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加快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项目,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全面实施“河长制”,落实“一河一策”,加快制定出台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全力推进侵占行洪河道、生猪养殖污染、城市黑臭水体等“三项全面清理”整治。

加快黑臭水体治理进度,到2017年底前,福州、厦门市建成区基本消除水体黑臭现象。

持续推进小流域治理这项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快建立有专人负责、有监测设施、有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的“四有”小流域治理模式。

到2018年底前,汇入12条主干流及直接入海的小流域、省级考核的重点整治小流域消除劣Ⅴ类水体,到2020年全省小流域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

加快推动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全面实现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

推动水电站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加强水电站监督管理,落实生态下泄流量,到2020年,因水电开发导致的减水、脱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抓“洁净蓝天”工程。

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多污染源综合防控。

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的环境监管,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报。

深化VOCs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石化、化工制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实施一批VOCs治理工程项目。

加快火电行业节能环保和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火电行业超低排放。

加强移动污染源治理,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快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强化科技支撑,科学精准地实施臭氧污染防治。

进一步加强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升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

完善轻微污染天气的应急机制和管控措施。

3.抓“清洁土壤”工程。

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善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类管理;

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和重点行业企业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及整治。

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大幅削减危险废物贮存量,全面推动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实施促进“三大能力”提升计划,补齐生态环境治理短板

1.促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提升。

针对督察指出的部分地区污水收集率低、城乡污水处理不配套等问题,

(1)加快推进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全覆盖、全连通,解决雨污管网混接、错接、断头问题,内河沿岸排污口实现全截污、全治理,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水平。

福州、厦门市城市建成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清淤疏浚、河道清障、沿河主要排污口截污、生态补水工程,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018年底前基本完善污水管网,达到长制久清。

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要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善污水管网,达到长制久清。

县(市)城市建成区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善污水管网,达到长制久清。

“十三五”期间,新建改造污水管网6000公里以上,市县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4%以上。

(2)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3)加快沿海6市1区54座市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4)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启动365个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污水处理项目,2017年底前建成100个以上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及主要配套管网,力争3年全部建成投运。

2.促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升。

围绕督察反馈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及其渗滤液处置等问题,

(1)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妥善处置现有积压的飞灰,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能力。

(2)提升改造城乡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

(3)加快现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8个未建设渗滤液处置设施和16座渗滤液处理不达标应提标改造的填埋场中,已开工建设或完成招标的,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尚在前期阶段的,于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

(4)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村收集、乡中转、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和多元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投入运营机制,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3.促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升。

针对督察指出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匹配问题,持续实施危险废物工程包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厦门、漳州等地要建成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

福州、莆田分别于2018年底、2019年底前新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

到2020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达100万吨/年,有效解决精蒸馏残渣、有色金属冶炼废渣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

到“十三五”末,构建形成种类齐全、能力相当、结构平衡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四)打好“五大专项”整治攻坚战,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深化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

针对督察反馈的落后产能、工艺、设备等问题,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整合提升。

实行清单管理、台账督办、跟踪问效、目标考核,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取缔小造纸、小铸造、小钢铁、小煤矿、实心粘土砖等落后产能、工艺、设备。

认真落实国家的部署要求,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取缔“地条钢”加工企业;

坚决淘汰铸造行业落后设备;

按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能要求的煤矿,加快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违法违规或不达标煤矿的退出步伐。

2.深化建筑饰面石材行业专项整治。

针对督察反馈的局部地区石材矿山非法开采、一些石材加工企业污染治理水平较低等问题,从严控制饰面石材矿山开采规模,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全面关闭非法开采的饰面石材矿山;

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制度,福州罗源和宁德古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快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集中入园和整合提升,依法取缔关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强化粉尘和污水治理,完善雨污分流,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2018年底前消灭“牛奶溪”。

全面关闭福州罗源、宁德古田等地113家非法开采饰面石材矿山;

加快宁德古田石板材行业全面退出;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泉州和莆田市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整治。

3.深化“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

针对督察反馈的局部区域“散乱污”问题,强化产业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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