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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合同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

  篇一: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篇一:

纠纷

  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津执字第251号

  执行通知书

  杨孟科:

  你与杨金山纠纷一案,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津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你追加赔付杨金山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元。

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篇二:

陆xx诉盘xx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陆xx诉盘xx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融民一初字第2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xx,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xx,男。

  委托代理人韦某,融水苗族自治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陆xx与被告盘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莫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黄祖伟担任记录。

原告陆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旗浩、被告盘xx的委托代理人韦世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

20XX年4月2日原告与家人等从融水返家,时值被告揽客,经过讨价还价,双方达成车价后,原告及家人等七人搭乘被告驾驶的桂bta95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返家。

途中13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省道638线17km+30m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由梁某驾驶的桂b02-60505“玉动”牌多功能拖拉机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

1、颈5、6脱位并右侧横突,椎板骨折;2、颈髓损伤并截瘫。

原告在融水县医院治疗4天后转往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至20XX年6月30日出院。

出院诊断为:

脊髓损伤(asiac、c4);c5、6椎体骨折,c7-t4椎体挫伤;脑震荡;面部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顶部头皮下血肿。

在工人医院原告住院治疗85天,花去治疗费元,期间梁波支付了医疗费万元。

20XX年10月31日原告伤情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

构成ⅲ(三)级伤残;伤残护理依赖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

原告认为,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被告应当将原告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但是原告在乘坐途中遭受人身伤害,依法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赔偿原告医疗费18525元、伤残依赖护理费141216元,合计159741元。

  原告陆xx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融水县公安局水公交认字[20XX]第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融水县人民医院病历本;3、融水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

  4、融水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5、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病历;6、柳州市工人医院出院记录;7、柳州市工人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8、柳州市医疗卫生住院医疗费收费收据四张;9、

  明桂司法鉴定中心[20XX]残鉴字第658号伤残鉴定意见书;10、明桂司法鉴定中心

  [20XX]临证鉴字第87号书证审查鉴定意见书。

  被告盘xx辩称:

1、医疗费是重复诉请,梁某已付万元,被告盘xx已付万元,保险公司已付2500元;2、伤残依赖护理费计算过高,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大部份不能自理的按40%计算。

  被告盘xx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1、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XX)融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2、吴清伟的收条二张;3、董克宁的收条二张。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盘x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7、9-10没有异议。

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证据8是真实的,但没有用药清单,不能证明是否是这次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

本院经审核认为:

当事人对证据1-7、9-10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内容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没有异议。

对证据1、3有异议,认为证据1是真实的,但不能证明被告主张梁波支付的医疗费3万元不包括在梁波已支付的医疗费万元内;证据3董克宁写的收条二张共收取7000元不清楚。

本院经审核认为:

当事人对证据2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是真实的,但被告用来证明其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内容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定以下法律事实:

20XX年4月2日9时许,原告陆xx与被告盘xx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约定:

被告盘xx用小客车将原告陆xx从融水运送到同练,票价为35元,到达同练时支付票款。

双方达协议后,原告等七人搭乘被告驾驶的桂bta95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融水往同练行驶,13时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638线17km+30m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由梁某驾驶的桂b02-60505号“玉动”牌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治疗,4天后转往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至20XX年6月30日出院。

出院诊断为:

脊髓损伤(asiac、c4);c5、6椎体骨折,c7-t4椎体挫伤;脑震荡;面部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顶部头皮下血肿。

在柳州市工人医院原告共住院治疗85天,花去治疗费元,到原告起诉时梁波共支付医疗费

  万元,被告盘xx共支付医疗费万元。

20XX年10月31日原告伤情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

构成ⅲ(三)级伤残;构成二级护理。

  本院认为:

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双方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是原告在乘车途中遭受人身伤害,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525元,由于被告已支付医疗费120XX元,应予以扣减,因此本院支持6525元;要求被告赔偿伤残依赖护理费141216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医疗费是重复诉请,因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伤残依赖护理费计算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大部份不能自理的按40%计算,因原告不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因此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b第一款b)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盘xx赔偿给原告陆xx医疗费6525元;

  二、被告盘xx赔偿给原告陆xx伤残依赖护理费141216元。

  案件受理费34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元,由被告盘xx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莫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祖伟篇三:

原告郭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郭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长民一(民)初字第249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某,住某省某市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5月27日起诉来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芸独任审理。

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其于20XX年3月19日乘坐被告××××航班从太原武宿机场始发至上海某机7尚型局校么烤凰桓娉宋裨毕蚵每吞峁袷保γ课宦每驮ぐ笆称访姘恢唬藓税吮υ婧涂罩胁透饕缓小、关于面包。

(1)被告供应原告的面包标明的生产厂商是某食品有限公司,标注的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已于20XX年3月18日注销。

(2)某食品有限公司无卫生许可证。

(3)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都于20XX年8月29日卖给了某食品有限公司。

(4)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XX年10月8日已经成立清算组,同年10月28日在某市场导报刊登了注销公告,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5)某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9月1日开始停产,不再进行经营活动,该面包实际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但生产单位没有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6)某有限公司没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某食品有限公司市场部门领取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市场部是没有税务登记的。

(7)实际是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而使用了某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了虚假的生产单位的名称,即某食品有限公司。

未标明委托单位某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某省质监局备案,委托单位某有限公司未在某市质监局备案。

2、关于餐盒。

餐盒内的食品名称没有标在醒目位置;无配料清单,也没有将餐盒内的米或菜进行标明;无净含量,盒饭的重量没有标识;生产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没有标明,未标明委托单位某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标明了生产日期但不规范,在日期前未写明“生产日期”四个字;未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未标明产品的执行标准号。

3、关于饮用水。

委托单位某有限公司未标明名称地址;某有限公司是委托单位,与生产单位(某酿酒饮料有限公司)没有分别在某市和某省质监局备案;未标识执

  行标准的年号。

4、关于无核八宝枣。

生产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在某省质监局备案,某有限公司没有在某市质监局备案。

无核八宝枣是专供某有限公司使用的,因为食品包装盒上有某有限公司的标记,故某有限公司作为委托单位应当标注名称和地址,但包装盒上却没有标明。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在本案中选择处理20XX年3月19日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以被告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双倍赔偿20XX年3月19日的机票款人民币1,200元。

原告同时表示,对于其他六次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诉请,请法院酌情考虑处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欺诈的理由不成立。

之前一直向被告提供航空食品的生产企业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由于改制重组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过渡期,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但由于不能停止对作为航空公司的被告方面包的供应,因此在过渡期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面包。

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面包的包装标示有误属于工作中的失误;餐盒不是预包装食品,必须通过加热后才能给乘客食用,属于集体送餐标准,不适用原告提出的规范要求;饮用水非委托生产也非专供包销,所以无需备案亦无需标明委托单位名称和地址,没有标执行标准的年号是事实,但系根据国家要求的标准标注;无核八宝枣不是委托生产专供包销的产品,无需备案亦无需标明委托单位名称和地址。

故被告行为的性质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有意进行欺骗,故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20XX年3月19日,原告以600元价格购买机票乘坐被告某有限公司的××××次航班从太原始发至上海某机7尚型局校

  桓嫦蛟

  秃小⑽藓税吮υ娓饕缓小2、某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12日成立,住所为某市某区某机场,经营范围涉及“航空食品的生产;航空配餐及机上供应品、航空有关的地面供应食品服务,糖酒、副食零售;机上用品的清洗、配送服务”营业期限自1996年9月12日至20XX年12月31日;20XX年3月13日,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了该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糕点(烘烤类、月饼),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3月12日,该件于20XX年3月收回;20XX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该公司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航空食品生产、航空配餐及机上供应品、航空有关的地面供应食品服务、糖酒、副食零售;机上用品的清晰(洗)、配送服务”,有效期至20XX年6月10日止。

  3、某食品有限公司市场部于20XX年2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糕点、面包。

”20XX年1月18日,由某市卫生局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加工销售糕点、面包”,有效期限20XX年1月18日至20XX年1月17日。

20XX年7月,某市卫生局注明该件已收回销毁。

  4、20XX年10月28日,某食品有限公司刊登注销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20XX年10月8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某食品有限公司原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全部转由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

  5、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4日成立,住所为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机>段昂娇帐称返纳缓娇张洳图盎瞎┯ζ贰⒑娇沼泄氐牡孛婀┯κ称贩瘢惶蔷啤⒏笔南郏换嫌闷返场⑸⒆笆称贰⒃ぐ笆称罚ǖ案狻⒚姘谙拮008年7月4日至XX年12月31日。

20XX年3月23日,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了该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糕点(烘烤类糕点、月饼),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3月22日;20XX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该公司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航空食品生产;航空配餐及机上供应品、航空有关的地面供应食品服务、糖酒、副食零售;机上用品的清洗、配送服务”,有效期至20XX年6月29日止。

  6、某食品有限公司市场部于20XX年12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糕点、面包、裱花

  食品;经营散装食品、冷冻(藏)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酒、饮料)”20XX年12月2日,由某市卫生局核发该市场部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加工销售糕点、面包、裱花食品、经营散装食品、冷冻(藏)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酒、饮料)”,有效期限20XX年12月2日至20XX年12月1日。

  7、20XX年6月19日,某有限公司食品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重组“某食品有限公司”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通知》,内容主要为“根据某有限公司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二00八年初股东会暨第某届董事会第某次会议决议,并经某有限公司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分公司协商一致,将某食品有限公司重组为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徐某,经营范围及地址不变。

望你公司收文后尽快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20XX年7月16日,某食品有限公司(甲方)与某食品有限公司(乙方)达成《企业兼并重组协议》,协议内容为“五、兼并重组期间公司涉及到食品生产许可证(某证)管理的面包、蛋糕类产品的生产由乙方生产供应,直至甲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某证)”。

20XX年8月29日,某食品有限公司(甲方)与某食品有限公司(乙方)、某实业总公司(某有限公司投资方、丙方)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一份,约定三方同意,自20XX年9月1日起,甲方的所有业务将划归乙方所有。

20XX年10月8日,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了清算小组,并在清算小组会议纪要中有“四、某(即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外部协作单位的购销协议全部转签于某(即某食品有限公司);某与某的企业并购协议继续履行执行”。

  8、某有限公司与某市某有限公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订立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由某市某有限公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杯水。

  9、20XX年8月19日,某食品有限公司(甲方)与某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无核八宝枣、某酥脆枣的产品购销及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开发的“18克包装的无核八宝枣产品”和“10克包装的酥脆枣产品”包装袋上印制“某文化体验之旅”、“欢迎乘坐中国某有限公司航班”字样及某徽,通过乙方自销该产品途径,以大力宣传甲方“某文化体验之旅”活动和某品牌;乙方提供“某”牌无核八宝枣、酥脆枣产品,供甲方在某航班上使用,进一步扩大乙方企业产品品牌的知名度。

合同有效期两年。

  庭审中,原告自认本案所涉航空餐食均未食用。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自认外,另有照片、注销公告、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关于重组“某食品有限公司”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通知》、《企业兼并重组协议》、《资产收购协议》、《关于成立某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的通知》、《某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会议记要》、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产品购销及合作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

  篇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方):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回天系列货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价值及包装标准:

以甲方发货单为据。

  二、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

以甲方发货单为据。

  三、收货人名称和详细地址:

以甲方发货单为据。

  四、运输质量和安全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托运的货物,提供合适的运输车辆,以公路运输方式将甲方货物按时完整的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交接货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货物交接手续:

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接收货物,甲乙双方在货物发货单上签字后,货物即交付给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将“发货单”交给甲方指定货物接收人签字或盖章后,交接货物。

将其中回执联或货物收条带回交给甲方,至此本次货物运输任务完成。

  六、运输期限:

2-5天。

  七、运费范围和结算标准:

见附件

  八、运费结算方式:

见回单结算。

  九、双方责任:

  1、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发生丢失、短少、污染、损坏,乙方按照甲方出厂价格进行金额赔偿。

  2、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或将货物错运,错交收货人,致使货物未能如期到达时,乙方应将货物无偿的运到甲方的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错运造成货物丢失,按九条1款进行赔偿。

  3、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A错报、匿报货物重量、规格、性质、数量;B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C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的变化。

如果因上述情况给乙方带来损失,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但乙方在接收货物之前需对A、B两条中的状况提出质疑,否则视同乙方认可。

  4、货物在承运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堵车、大雾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时,乙方应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将交货时间最多顺延两天,如乙方出现上述情况未通知甲方,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协议交货承诺期延期的,三天以内按100元/天赔偿甲方违约金,三天以上的超过三天按300元/天赔偿甲方违约金。

  5、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货到目的地后及时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不能滞留。

  6、乙方应在货送达后一个月内将客户签字的发货单返回交甲方商务部,凭回执单即可按清单中送货数量及协议价格标准开具增值税发票随时结算运费。

  7、乙方必须确保甲方产品在运输、搬运过程中不损坏,不弄脏,注意保护产品的标识,并注意通风防尘,防湿、防变形。

以免损坏甲方产品的形象。

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按甲方要求制订和实施相应防护措施,满足产品特性要求。

  8、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自己负责。

对甲方货物造成损失亦由乙方按九条1款承担责任。

  十、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发货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缺少的附件与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的,双方均有权于甲方所在地诉诸法律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年12月31日终止。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篇三:

纠纷个人案例2篇

  纠纷个人案例2篇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

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今天xx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2篇纠纷相关个人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

  纠纷个人案例篇一:

  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X凤与被告陈X男、陈X生、张X林、张X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山、武X松,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刘X戈,被告张X林、委托代理人李X涛、被告张X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X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凤诉称,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X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

(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X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

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

被告张X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元,陈X男负连带责任。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男辩称,被告张X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X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我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鉴定费等项费用没异议,但其提出的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已实际支付给原告8400元,依法应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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