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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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是否为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概况

甲方将坐落于 

区 

路(道) 

小区 

号楼 

门 

号的 

居室(一/二)或 

(一/二)个居住空间(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用途及使用

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续租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

(一)租赁期满,乙方应提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经审核,乙方仍然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乙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

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 

元。

每月15日(含)之前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的,租赁截止日期为上月末日;

每月16日(含)之后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的,租赁截止日期为本月末日。

(二)乙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应负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房屋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确定。

其中,乙方每月自行负担的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自行负担的租金与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大写) 

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定期划拨给甲方。

(三)乙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向租金代扣卡里存入需支付的租金,同意由银行每月代扣房屋租金。

(四)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双方均应当服从,甲方将房屋调整的租金额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附表2)中,乙方应当自租金调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额缴纳租金。

第五条 

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一)乙方应当遵守《承租人公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在《承租人公约》签字确认,享有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乙方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大写) 

元,(小写) 

其中,乙方应负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

乙方每月应交纳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大写) 

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 

乙方每月负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承租住房实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小写) 

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定期划拨给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三)因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的处置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经区房管局存储至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专用账户。

当乙方欠缴租金6个月(含)以上,甲方应依法追缴;

当乙方退出租赁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应予以补齐,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本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予以退还。

如乙方欠缴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经司法程序后,甲方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可从乙方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本金中扣除,若出现抵扣情况,乙方可取得相应金额的租金凭证,乙方所持原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收据作废。

第七条 

房屋验收

在办理入住或腾退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附表3)中予以记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 

房屋维修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租赁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由甲方按有关规定负责维修。

甲方在维修时,乙方应当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未能维修或者延误维修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因乙方不当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属于乙方自行保养范围的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九条 

房屋装修

乙方不得对房屋原装修进行拆改。

因私自拆改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催收房屋租金;

(二)甲方以及管理部门可以对乙方的社会保险、纳税、公积金缴纳等收入情况以及金融资产、工商注册资本金、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可以查询乙方租金代扣卡交易金额、日期及账户余额。

(三)乙方欠缴租金的,甲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从乙方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工资收入中划扣。

(四)巡查乙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六)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正常的维修养护责任,一般应在受理乙方报修问题当日解决,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小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

(三)合理使用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不得圈占楼内过道及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不得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

(四)不得转租、转借、空置房屋或擅自与他人调换;

(五)甲方检查或者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拒绝;

(六)使用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在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一)自租赁合同起租日起1个月内未搬入所选定住房的;

(二)将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六)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未缴纳的;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购买房屋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八)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予或继承房产,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九)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房屋承租权的;

(十)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一)因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使本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乙方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租金标准不变。

过渡期满后,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届时标准缴纳租金;

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不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应当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对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应腾退住房。

(三)乙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将乙方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本金退还乙方,或由房屋代管单位将乙方上交的住房退还乙方。

乙方腾退房屋时,欠缴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应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一并补齐。

拒不补缴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司法程序后,进行追缴或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从乙方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中扣除。

对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不足以抵扣欠缴租金的,乙方应自行补齐。

(四)乙方逾期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乙方违约、逾期不腾退住房的行为,甲方作如实记录,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乙方腾退房屋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3日内解决报修问题的,每延长1日,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

涉及协调其他部门或第三方的,协调时间不计入修复时限。

(二)乙方未按规定日期和金额交纳租金的,除应当补缴房租外,每日还应当按月租金1%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对于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应当自行腾退承租房屋。

(三)乙方逾期未腾退房屋的,自解除、终止合同至腾退房屋期间的费用,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自计收房屋使用费之日起,不再收取违约金)。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

因乙方违反规定使用房屋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租人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其他共同承租人承担。

(二)乙方向甲方反映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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