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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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查任务
1、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
4、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
5、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7、灌区专项普查,包括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等;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包括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情况,地下水水源地情况等。
三、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我县境内的所有河流、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二)普查内容
1、河流基本情况。
主要普查县境内流域面积为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河流长度。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主要普查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
装机容量为5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
过闸流量为5立方米/秒以上的水闸工程;
堤防级别为5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供水规模为200立方米/日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容积为1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窖(池)工程。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
主要普查居民生活用水、灌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单位的用水规模。
4、河流治理和保护情况。
主要普查取水流量0.05立方米/秒或年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的河(库)取水口;
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供水人口1万人或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的乡村集中供水水源地;
流域面积为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治理保护情况;
废污水排放量300立方米/日或10万立方米/年以上的入河(库)排污口。
5、水土保持情况。
主要普查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气象要素、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的基本情况;
长度为 500米 以上的侵蚀沟道的位置、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活动状态以及危害;
各类水保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现状、分布与数量。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主要普查县境内从事水利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水利站。
四、普查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
(一)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普查任务中,除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与水土保持情况普查这两项由省级普查承担单位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完成外,其他六项均按“在地原则”,由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根据不同任务要求,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展开。
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询、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
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以县为单元进行,普查数据的填报以乡镇为单元进行。
首先,分析整理基层的普查数据,并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订正;
然后,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
形成自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
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流域—省—地—县”五级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二)普查工作流程
本次普查分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包括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环节。
2、清查登记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和全面调查两个环节。
普查对象清查登记:
根据档案查阅、遥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统计资料和其它相关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对象初步名录,按照“在地原则”,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摸清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编制普查对象及代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式和普查表填报单位,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普查对象全面调查:
根据各项普查内容和指标的要求,分别采取全面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普查数据采集,对各类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与统计核对;
对动态数据建立台帐,确保普查数据来源可靠;
全面获取普查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
主要包括填表上报和汇总协调两个环节。
填表上报:
对普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与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调查;
按照统一的报表要求,利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逐级进行数据录入、报表填报,审核上报。
汇总协调:
对调查和上报数据进行全面校验、分析协调、反馈完善,平衡衔接跨区普查数据,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形成分区域、分流域汇总数据。
4、成果发布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发布等环节。
五、普查时间及工作进度安排
(一)普查时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9年度。
凡是2019年年末资料,如“2019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凡是年度资料,如“2019年取用水量”等数据,均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2019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2019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
2019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
2019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二)工作进度安排
1、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7月—12月)
该阶段已完成的任务有:
成立了某某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水普办);
完成了县水普办人员职责分工及县级普查工作经费预算的编制;
组织县水普办技术骨干参加了省、市级第一阶段工作培训;
完成了乡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协查员的选聘工作,并登记造册和上报;
编制完成了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配合市级完成河湖初步名录的复核,形成河湖名录及编码,收集相关资料,编制普查对象基础名录;
配合省级完成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情况遥感影像资料内业提取工作;
完成了县水普办部分普查专用设备的采购和配置等前期准备工作。
2、清查登记阶段(2019年1月—12月)
2019年1月—3月,召开全县水利普查工作动员会,对选聘的乡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协查员进行培训,全面开展第一阶段县级普查工作;
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并进行县级审核、抽查。
2019年4月,录入、审核清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
界定普查对象的调查方式,确定普查表基层填报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进行普查对象编码,形成普查对象清查名录。
2019年5月—7月,抽查、验收清查名录。
2019年8月—11月,组织县水普办人员参加省、市级第二阶段培训;
完成第二阶段县级普查培训;
完成清查对象增补工作,编制完善普查对象名录。
2019年上半年工作重点:
协助省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
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河流及湖泊特征、水位站及水文站、最大洪水情况清查以及水土流失和侵蚀沟道的野外调查工作;
完成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工程特性及效益等的清查工作;
完成经济社会用水的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清查工作;
完成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的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清查工作;
完成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的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信息状况等清查工作;
完成灌区专项普查的灌区数量、分布、灌溉面积、排灌工程等清查工作;
完成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的取水井数量、分布及取水情况、地下水水源地情况等清查工作。
2019年下半年工作重点:
完成河流湖泊普查表填报及汇总、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计算分析汇总、水利工程数量汇总、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汇总、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汇总、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汇总、灌区专项普查情况汇总、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基本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和水土流失普查、侵蚀沟道、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灌区专项普查情况、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情况等普查工作。
2019年度,要通过档案查阅、内业分析、外业调查等方式获取普查数据,认真开展普查数据中间抽查工作,年底前务必完成填表上报前的各项基础数据准备工作。
3、填表上报阶段(2019年1月—2019年6月)
2019年1月—2月,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2019年3月—6月,完成普查数据汇总、抽查、上报等工作。
4、成果发布及总结阶段(2019年7月—12月)
2019年7月—9月,完成普查成果抽查验收;
进行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
2019年10月—12月,建立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
完成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等;
发布水利普查公报;
召开工作总结会、全县总结表彰大会等。
六、普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负责全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指导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县的水利普查工作。
(二)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乡镇的沟通,开展普查工作的宣传培训、建立普查档案和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及进展情况上报,负责对县水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就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
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工信局、教科局、住建局、国土局、工商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气象局、环保局等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系统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普查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