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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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Word下载.docx

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单位及相关单位通报,对考核等级达到优等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考核结果与所考核监理单位的资质(资信登记)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挂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港口、水运基本建设、养护改善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事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并经省交通厅备案,取得《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资信登记证明》。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人员,必须具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国家及部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总监代表或监理组长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证书;

监理副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一般监理人员至少持有省交通厅颁发的监理员证书;

旁站监理人员应持有省交通厅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同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其他交通建设项目中,监理组长应持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省交通厅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一般监理人员原则上应持有省交通厅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同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旁站监理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未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必须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从事上述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公约》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搞好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不得营私舞弊,损害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九条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中派驻有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十条监理单位承接施工监理业务后,应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高速及一、二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驻地监理组)。

三、四级公路或大中修养护工程可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办)。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时,应合理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交叉管理和管理漏洞。

第十二条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构成应根据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确保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等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

总监代表或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管理人员。

(二)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

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机电工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水运机电工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等监理专业。

(三)现场监理人员参培率和持证率要达到以下要求:

国家及部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持证率达到70%以上,参培率达到100%;

全省干线公路养护改善工程监理持证率达到50%以上,参培率达到95%以上;

试验员试验检测培训证持证率达到100%。

(四)现场监理机构应制定包括总监、总监代表、监理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旁站员等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要加强对各级监理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熟悉工程情况、熟悉工程图纸与规范、掌握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的承诺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因特殊原因或根据工程现场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监理人员的,变更后的人员职称、资质不得低于监理合同承诺人员的等级,并需报经项目法人批准。

在取得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前,欲更换的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必须佩带《上岗证》上岗。

《上岗证》应标明姓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现场监理职务、编号、发证日期及照片等内容。

《上岗证》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发和管理,只有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人员资质证书或交通部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班结业证书的监理人员方可取得《上岗证》。

《上岗证》发放情况要根据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省(市)质监站备案。

在现场监理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只有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方可列为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现场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现场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和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材料、机械、配比等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全过程的旁站、全环节的检查,达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施工、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工程机械设备。

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合伙经营和建立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运行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总体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予以审核和批复,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审批结果作为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和质保体系与制度是否落实,核查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到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环保和质保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完善、明确。

第十九条现场监理机构应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或由项目法人建立监理试验检测中心,配备相应完善的试验、测量、检测、通信、交通工具等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确保独立抽检。

现场监理机构工地试验室必须取得质监机构核发的工地试验室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工作,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的工地试验室及未取得上岗证书人员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监理工程师应对到场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后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使用申请;

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集料、混合料样品进行复核性试验,对土、水泥混凝土、砂浆、级配碎(砾)石、石灰稳定(细粒)土、水泥稳定(细粒)土、石灰粉煤灰稳定土、沥青碎石、沥青混凝土、沥青玛蹄脂等材料必需做平行的标准试验;

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的抽检频率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成品件及半成品件质量的符合性,检查各种材料的存放及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在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样频率。

监理抽查最低频率:

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原材料、各种混合料为施工单位抽样频率的20%,其余材料为10%(试验项目同施工单位);

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试验检测,关键检查项目为规定频率的30%,其余项目为20%。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线重点部位100%复核;

其他部位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放线点位的30%。

严禁施工单位代作抽检等弄虚作假现象。

第二十条现场监理应全面加强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工作。

对水泥搅拌桩、碎石桩、钻(挖)孔灌注桩等隐蔽工程施工,桥梁预应力筋张拉、孔道压浆、水泥混凝土拌和、浇筑、底基层、基层、下封层、沥青面层、特殊土填筑路基(填石路基)施工等关键工序必须进行全过程旁站。

现场监理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旁站监理人员,旁站人员应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经过监理培训及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并通过建设单位考核取得上岗证。

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时,应予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

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旁站监理工作应进行全面、详实的旁站记录,旁站记录应包括旁站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要点规定的全部内容,不得涂改、不得缺页,监理旁站记录应统一妥善保存并与监理日记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现场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协议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应通过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及安全施工等活动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写安全监理大纲,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业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止施工,并及时报项目法人。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理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质量的监管。

监理工程师应对供货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生产业绩、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资格与资历、企业的主要设备及完好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证明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考察。

监理工程师应到场检查首件产品加工设备和工艺、原材料和混合料;

在产品交付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交了产品合格证明及自检验收结果后进行试验检测和验收。

合同有要求时应对首件产品进行功能试验。

对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告的批量产品,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30%进行独立抽检和验收。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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