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培训讲义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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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培训讲义17.ppt

2018年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郝金奎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1月16日,讲课依据: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目录,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高处作业吊篮6满堂脚手架7基坑工程8模板支架9高处作业,3.11基坑支护、土方作业,3.11.1基坑支护、土方作业安全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

3.11.2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

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基坑支护及支撑拆除、基坑降排水、坑边荷载。

一般项目包括:

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作业环境。

3.11基坑支护、土方作业,9.1监理单位应将基坑工程安全列入监理内容,针对基坑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要求,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写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9.2监理单位在基坑工程监理中,应完成下列工作:

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具备开挖条件后发布开通知;2)检查和督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各项检测工作的实施;3)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以及安全制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4)原材料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时,监理人员应旁站见证确认。

监理,10.1基坑工程验收必须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指标为依据,无设计指标时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执行。

10.2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10.3支护工程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参照执行GB50300,并应符合GB50202的规定,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检测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记录。

验收,监测,11.1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检测机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现场监测项目负责人和监测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11.3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规定的项目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受保护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变形状况实施全程监测。

在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退场之后,至基坑回填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由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对基坑实施监测。

11.4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和深基坑使用过程中,除施工单位的监测之外,尚应由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全程监测。

11.5检测机构应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周边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业主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1.6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监测人员等内容。

11.7对与基坑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项目的监测,宜采用自动报警技术。

11.8当基坑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11.9监测值有异常变化或达到监测报警值时,监测人员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1.10监测期较长的,监测单位应定期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设计原则,3.1.1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

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1.10基坑支护设计应满足下列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要求:

1基坑侧壁与主体地下结构的净空间和地下水控制应满足主体地下结构及防水的施工要求;2采用锚杆时,锚杆的锚头及腰梁不应妨碍地下结构外墙的施工;3采用内支撑时,内支撑及腰梁的设置应便于地下结构及防水的施工。

勘察,3.2.1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倍;当需要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2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15m25m;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3基坑周边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基坑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支护结构选型,3.3.1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基坑深度;2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3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4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5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6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7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各类支护结构的适用条件,地下水控制,7.1一般规定7.1.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或其组合方法。

7.1.2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

采用悬挂式帷幕时,应同时采用坑内降水,并宜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坑外回灌措施。

7.1.3地下水控制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3.1.8条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沉降控制值的要求。

7.1.4当坑底以下有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水含水层时,各类支护结构均应按本规程第C.0.1条的规定进行承压水作用下的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当不满足突涌稳定性要求时,应对该承压水含水层采取截水、减压措施。

7.2截水7.2.1基坑截水方法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施工条件等,选用水泥土搅拌桩帷幕、高压旋喷或摆喷注浆帷幕、搅拌-喷射注浆帷幕、地下连续墙或咬合式排桩。

支护结构采用排桩时,可采用高压喷射注浆与排桩相互咬合的组合帷幕。

对碎石土、杂填土、泥炭质土或地下水流速较大时,宜通过试验确定高压喷射注浆帷幕的适用性。

7.2.2当坑底以下存在连续分布、埋深较浅的隔水层时,应采用落底式帷幕。

落底式帷幕进入下卧隔水层的深度不宜小于1.5m:

7.3降水7.3.1基坑降水可采用管井、真空井点、喷射井点等方法,并宜按表7.3.1的适用条件选用。

7.3.2基坑内的设计降水水位应低于基坑底面0.5m。

当主体结构的电梯井、集水井等部位使基坑局部加深时,应按其深度考虑设计降水水位或对其另行采取局部地下水控制措施。

基坑采用截水结合坑外减压降水的地下水控制方法时,尚应规定降水井水位的最大降深值。

7.3.3各降水井井位应沿基坑周边以一定间距形成闭合状。

当地下水流速较小时,降水井宜等间距布置;当地下水流速较大时,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宜适当减小降水井间距。

对宽度较小的狭长形基坑,降水井也可在基坑一侧布置。

7.4集水明排7.4.1对基底表面汇水、基坑周边地表汇水及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可采用明沟排水;对坑底以下的渗出的地下水,可采用盲沟排水;当地下室底板与支护结构间不能设置明沟时,基坑坡脚处也可采用盲沟排水;对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也可采用管道排水。

8.1基坑开挖,8.1.1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施加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2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3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4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5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应在降水后开挖;6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挖土,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7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

8.1.2软土基坑开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2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3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4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基坑监测8.2.1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表8.2.1选择基坑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构件、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

选用的监测项目及其监测部位应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8.2.3支挡式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土钉墙、重力式挡墙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且基坑各边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8.2.4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并应分别沿平行、垂直于坑边的方向上布设。

在建筑物邻基坑一侧,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

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宜设置在柱、隔墙与结构缝部位。

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布点范围应能反映建筑物基础的沉降差。

必要时,可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测点。

8.2.5地下管线沉降监测,当采用测量地面沉降的间接方法时,其测点应布设在管线正上方。

当管线上方为刚性路面时,宜将测点设置于刚性路面下。

对直埋的刚性管线,应在管线节点、竖井及其两侧等易破裂处设置测点。

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

8.2.6道路沉降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条道路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8.2.7对坑边地面沉降、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沉降、支护结构沉降、挡土构件内力、地下水位、土压力、孔隙水压力进行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建筑物、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监测点或监测面不宜少于3个。

8.2.8坑边地面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支护结构外侧的土层表面或柔性地面上。

与支护结构的水平距离宜在基坑深度的0.2倍范围以内。

有条件时,宜沿坑边垂直方向在基坑深度的12倍范围内设置多测点的监测面,每个监测面的测点不宜少于5个。

3.1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方案2.临边防护3.基坑支护及支撑拆除4.基坑降排水5.坑边荷载,3.11基坑支护、土方作业,3.1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方案1)深基坑施工必须有针对性、能指导施工的施工方案,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2)危险性较大应编制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超一定规模的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3.11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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