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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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解读.ppt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解读,新疆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

单荣兰制作,本专题解读的主要个人所得税法规,一、国税总局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二、国税总局2010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三、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所得税处理四、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五、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六、国税总局20116号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七、国税总局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国税总局2011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九、国税总局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一、国税总局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转让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我国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亿元个人所得税,特点:

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带有主观性,征管困难,股权交易各方,签订转让协议完成转让交易,30日内去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转让方或受让方办理纳税,股权交易各方,签转让协议未完成转让交易,30日内去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填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交易后纳税,一、国税总局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股权转让,转让结束后,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征税机关:

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评估审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股权比例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合理性经济行为,建立股权转让个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录入计算机系统动态管理,加强与工商局联系协作,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前次转让征收的个税,不予退回,转让合同未履行完,停止执行原转让合同,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二、国税总局2010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针对的主体是自然人,具体课税对象是自然人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份)取得的转让所得,课税标准是公平交易价格,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权益股份为股份公司的权益,个人经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中权益是否包含于“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需要进一步确认,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判定方法,申报的转让价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时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申报的转让价相同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股权转让价,申报的转让价相同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净资产价格、股权获得成本相对直观,操作性也很强,同类企业、同一企业转让价格比较需税务机关掌握当地或全国行业、企业、股东相关税务数据,需财务上合理估值能力,问题,二、国税总局2010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正当理由,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采取的核定方法,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享有股权比例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二、国税总局2010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问题,税务机关在采用何种方式确定企业合理价格问题上,未采取一局终裁方式,税务机关巧妙将确定企业合理价值的责任转移到企业或转让人,可以单方确定某一核定方式,但转让人可以提供证明加以否定。

自然人提供上述证明并不是很容易。

客观上增加了转让人负担,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股权转让成本为前次转让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税务机关应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税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二、国税总局2010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例多选】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对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

(ABCD)A、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B、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C、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D、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二、国税总局2010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例】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对)【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刘先生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

2010年4月2日,经甲公司其他3位股东同意,张老板与李老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合同)价格350万元把自己拥有的甲公司25%股权转让给李老板。

2008年5月18日,李老板支付给张老板348万元现金后,两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而甲公司注册资本额仍为原注册登记时的50万元。

2009年10月9日,张老板被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7.465万元(3505025%0.175)20%(0.175万元为印花税,滞纳金的计算略),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案例分析,但张老板对此不认同,他认为,虽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350万,但他实际收到348万元,另外2万元处于欠账状态。

同时,所得额计算中扣除额是5025%12.5万,即2003年张老板实际交出的投资额。

虽然工商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额仍是50万元,但张老板和其他几个股东陆续为公司补充资金1150万元,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额变更登记,但公司“实收资本”项目是1200万元。

2007年7月7日,包括张老板在内的4个股东还召开了一次会议,签订了一份增资1150万元的股东决议。

否则,张老板25%的股权不可能卖出350万的价格。

因此,张老板认为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税款应缴个税是:

348(501150)25%0.17520%9.565(万元),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案例分析,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收入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定价协议、并已到工商部门办妥股东变更(新股东)手续,在张老板没有提出其他相关证据情况下,就应按协议(合同)价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该笔股权转让收入应为350万。

对可扣除股权原值的确认,虽甲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内“实收资本”为1200万,但没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实际已投资到甲公司的证据资料和账簿记录,无法证明工商执照上50万元之外的另外1150万元所谓“实收资本”的真实性。

同时,虽提供报表“实收资本”为1200万元,而2009年5月18日变更股东时,甲公司注册资本仍为50万元,变更股东协议中所载甲公司注册资本也是50万,这严重违反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实收资本”的规定,也违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收资本”科目会计核算要求由此可见,企业一定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重视会计核算工作,才能尽可能规避税收风险,三、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所得税处理,三个问题,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取得股权的个税处理,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个税处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以每次取得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比例税率计缴个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005-06-13),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通知发布之前已发生个人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非货币资产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资料登记台账向税务机关备案。

这种衔接明确了以前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时间仍为个人股东转让、清算和收回投资时,三、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所得税处理,补充说明,某企业将“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500万元转增资本200万元,某个人股东占公司股份10%,那么该个人股东应缴纳50010%20%10万元个人所得税,还是应缴纳2001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呢?

并非任何情况下的资产评估增值都可以转增资本。

一般来讲,只有国家统一布置的清产核资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按规定进行公司制改建时,资产评估增值才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且是先计入“资本公积”而非直接增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中并非只有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需要征收个税,但也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转增资本。

新准则中资本公积只有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司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不纳个税,其他资本公积中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值变动差额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用来转增资本,三、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所得税处理,以往相关规定,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

“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曾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文则对于该规定进行了缩小解释,“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说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以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所得税处理,以往相关规定,国税函2005319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某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某个人股东以原值10万元、评估价值15万元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企业股份10%。

一年后,该股东以20万元转让其全部股权。

原政策下,该个人股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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