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迪克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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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根据第1.6款(合同协议书)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函”系指雇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信件,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间签署的协议的任何备忘。
如无此类中标函,则“中标函”一词系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函的日期系指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
“投标函”系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
“规范”系指包含在合同中名为规范的文件,以及按照合同对规范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此类文件规定对工程的要求。
1.1.1.6
“图纸”系指包含中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雇主(或其他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1.1.1.7
“资料表”系指合同中名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此类文件可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和(或)价格表。
1.1.1.8
“投标书”系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承包商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1.9
“投标书附录”系指填写的名为投标书附录的文件,附在投标函后作为其一部分。
1.1.1.10
“工程量表”和“计日工作计划表”系指在资料表中具有这一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
“当事方(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指雇主或承包商。
1.1.2.2
“雇主”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系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5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由承包商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
“雇主人员”系指工程师、第3.2款(由工程师付托)的规定中提到的助手,以及工程师和雇主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
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7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
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
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1.1.3.1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1.1.3.2
“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1.1.3.3
“竣工时间”系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连同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1.3.4
“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
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5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的试验。
1.1.3.6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1.1.3.7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1.3.8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布发的证书。
1.1.3.9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1.4 款项和付款
1.1.4.1
“中标合同金额”系指在中标函中所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
1.1.4.2
“合同价格”系指第14.1款(合同价格)规定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
1.1.4.3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4
“最终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13款(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颁发的付款证书
1.1.4.5
“最终报表”系指第14.11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中规定的报表。
1.1.4.6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1.1.4.7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最终付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
1.1.4.8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9
“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付款证书。
1.1.4.10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如果有),根据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1.4.11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累计保留金,根据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1.1.4.12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证书申请组成部分的报表。
1.1.5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的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1.1.5.2
“货物”系指承包高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一种。
1.1.5.3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1.1.5.4
“永久工程”系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承包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
1.1.5.5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仪器、机械和车辆。
1.1.5.6
“分项工程”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确定为分项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1.1.5.7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承包商设备除外)临时性工程。
1.1.5.8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 其他定义
1.1.6.1
“承包商文件”系指由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有)。
1.1.6.2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1.1.6.3
“雇主设备”系指规范中列明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
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工程设备。
1.1.6.4
“不可抗力”见第1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
“法律”系指所有国家(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6.6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4.2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何(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1.1.6.7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
“不可预见”系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1.1.6.9
“变更”系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中另有需要外:
(a)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包括“同意(商定)”、“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了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 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 采用书在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
投标书附录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b)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
但:
(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ii)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书、同意函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书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书、证明、同意函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给一方发证书时,发证人应将一份复印件发送给另一方。
当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发通知时,亦应根据情况把复印件发给工程师或另一方。
1.4 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受投标书附录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当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投标书附录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语言。
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1.5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
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b)中标函
(c) 投标函
(d) 专用条件
(e) 本通用条件
(f) 规范
(g) 图纸
(h)资料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定合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所附格式为基础。
为签定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费用(如果有),应由雇主承担。
1.7 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