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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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给出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各条规定有所差异,实施中需要注意。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对于淀粉工业,有两种情形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一是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

二是淀粉糖酸法生产工艺设备。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重点管理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是指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淀粉糖、变性淀粉以及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行业类别选择“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

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

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25461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

3、表2及表2-1

生产线类型、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其中生产线可以参照技术规范中表1的第一列填写,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全面申报。有多个相同或相似生产线的,应分别编号,如葡萄糖1、葡萄糖2等。多个相同型号的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并分别编号,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生产多种产品的同一生产设施只填报一次,在“其他信息”中注明产品情况。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技术规范表1中标有“*”且排污单位具有的生产设施。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最终产品,以商品计)/a。

4、表3

原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辅料应包含污水处理投加药剂。简化管理单位的辅料可仅填报硫磺(如有使用)。

除锅炉以外的设施(如活性炭再生炉,排放执行GB9078)用到的燃料信息应如实填报相关各项信息。无相关成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

5、表4

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表9-1为所有无组织排放的统一必填表。若技术规范中列为无组织排放,但排污单位实际已将无组织变成有组织收集并处理的,应按照有组织排放进行填报,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环节无需再填报,如厂内污水综合处理站恶臭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进行有组织排放。

污染物种类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准确,不得丢项。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8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

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因锅炉已单独填报,本要点中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并应与表9-1中填报内容保持一致。技术规范中列为有组织排放,而排污单位仍为无组织排放的,申报时按无组织排放填写,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除在一定期限内将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外,涉及补充或变更环评的,也应体现在改正规定中。

6、表5

主要分为生活污水和综合污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冷却污水等)两类。没有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情形的,不用单独一行填报。综合污水排放口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当污水排放去向为土地利用时,应当与环评批复中一致,此时排放去向填写“其他”,排放方式填写“无”,排放口类型填写“/”,污染物种类按照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填报,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如与环评批复不一致,应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如改为按环评批复执行或者变更环评。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7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

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表6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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