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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复习

第一章财产保险导论

掌握财产保险定义和特征

定义: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补偿制度。

特征: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利益

---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风险管理复杂)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了解财产保险的内涵及业务体系

掌握财产保险的分类和定义

---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分为积极型财产保险和消极型财产保险

了解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了解财产保险发展的历史

掌握保险密度和深度的定义

保险密度是指人均保费收入;保险深度是指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二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掌握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了解保险利益的含义、条件、形式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是否缔约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遵守合约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内容:

如实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

掌握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①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②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③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掌握近因原则的确定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

两个以上的风险造成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个别原因是否属承保风险而定。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目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目的: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掌握损失赔偿方式的定义

比例赔偿方式:

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则: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则: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在定值保险条件下:

全部损失:

损失金额=保险价值,则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

损失金额<保险价值,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

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免赔限度赔偿方式(相对免赔方式与绝对免赔方式)

掌握代位求偿原则的的含义和条件

含义: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条件: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掌握委付的概念与条件(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条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代位求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必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接受委付时,即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保险人得到的权利不同。

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多只能享有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利;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受该标的的一切权利,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

代位求偿存在三方当事人:

债权人、债务人和保险人,其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引起;而委付仅仅存在两方当事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

掌握重复分摊原则的含义与目的

含义:

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目的:

维护补偿原则,防止投保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得超额赔款;

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掌握比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的定义与计算P43

第三章财产保险数理基础

掌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定义和计算

——会计年度决算时,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未到期保单的保险费提存的准备金。

了解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定义

了解保险保障基金定义

掌握个体风险模型、集体风险模型的定义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了解财产保险合同分类的定义

掌握定值合同和不定值合同的定义

定值合同: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实现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不定值合同:

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

(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额度。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其损失额。

财产保险一般均采用此法)

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的内容

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定义、特点和原因

含义:

当事人所缔结的财产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固定的生效条件而产生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后果。

特点:

违法性、自始无效性、当然无效性

原因:

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的定义与原则

(一)含义: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由当事人解释,自行解释非经对方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2、意图解释

3、专业解释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

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六章企业财产保险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定义

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了解企业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不保财产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

1、按账面价值承保:

账面原值或加成

2、按重置价值承保

(1)适用情况:

固定资产类财产(房屋、建筑物、设施、机器设备)

(2)关键:

承保时的保险金额必须反映出险时对财产进行重新换置或建造所花的成本及费用

3、按申报价值承保:

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承保

4、其他承保方式

(1)按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承保

(2)以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承保(地铁、隧道、大坝、公路、桥梁)

了解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掌握意外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定义:

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突发事件

意外事故三个要素:

1、被保险人无法预料或控制

2、必须存在直接的物质损失

3、事故具有突发性,而不是渐变性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的火灾责任

第一:

须有燃烧现象:

有热有光有火焰

第二:

须是意外、偶然的燃烧,超出正常用火的范围

第三: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失去控制,酿成灾害

掌握自有设备三停责任及条件

(1)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

(2)仅限于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坏或报废负责

了解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

掌握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原材料、施救费用的赔偿计算

固定资产理赔

⑴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⑵部分损失

a.按账面原值投保

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所需修复费用

b.按原值加成或按重置价值投保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

(3)单项固定资产全损:

以明细账卡为依据

(4)全损赔付原值后,不支付其修复、安装等费用(已包含于固定资产原值中)

2、流动资产(存货)的赔偿处理

⑴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保险金额<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⑵部分损失

a.保险金额≥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

b.保险金额<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实际损失或受损-应扣残值)

3、原材料部分损失的赔款金额

=部分损失原材料的计划成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部分损失材料的计划成本×原材料成本差异率

原材料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4、施救费用的赔偿处理

施救费用的赔偿

A、施救费用在保险财产与非保险财产中分摊。

B、施救费用与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并按两个保险金额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C、施救费用过高,按全损处理,不负责施救费

D、施救费用的分摊与保险财产赔款分摊一致:

不足额

掌握营业中断保险的定义、赔偿期和赔偿金额的计算

对物质财产遭受火灾责任范围内的损毁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是企业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的附加险

了解营业中断保险的特别附加条款

第七章家庭财产保险

掌握家庭财产保险定义及分类

概念:

家庭财产保险是指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一)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以一般性家庭消费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

(二)储金性家庭财产保险

这是一种在家庭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预定的储金率收取储金,以储金所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费,储金到期返还的险种,因为它具有损失补偿和到期返还的双重职能,又被称为两全保险。

(三)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这是一种以抵押贷款方式购置房屋,且以房屋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四)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还承担借款因条款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而无力还款的责任。

(五)投资保障性家庭财产保险

这是一种固定分红型保险。

既享受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保障,到达一定年限后,得到本金和投资收益。

(六)其他与财产保险相关的险种。

不以家庭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与家庭财产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或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了解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保财产范围、特约财产范围)

了解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期限

了解保险费的计收

掌握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第八章工程保险

掌握工程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工程保险是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

工程保险的特点

1.多个工程关系方组成共同被保险人

工程保险将所有与工程有直接利益的关系方都列为工程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他们在保险合同下的受益以及相互关系由与工程相关的各种合同(包括投资、租赁、建设、采购、设计等合同)决定。

2.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施工期限相一致。

几个概念:

工期,指施工合同要求的施工期限;

试车期,指设备安装完后的调试运行期,属于工期的一部分;

保证期,指工程的维修保养期,也称之为缺陷责任期,但不属于工期。

工程保险一般为工期保险,而施工机具保险是年度保险。

在工期之外还可以扩展承保保证期。

3.风险金额的逐渐积累

工程进度的变化及物料和人工投入的增加,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的风险金额都增加。

所有工程在验收移交时风险金额达到最大,达到保险金额。

4.工程保险风险保障全面

工程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障保险,它既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物料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有时还包括对后果损失风险的保障。

5.影响风险大小的因素复杂

了解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的确定

了解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了解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掌握保证期的定义

保证期是在完工证书签发后开始的一个特别约定的时间期间,在此期间内,工程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自付费用对工程进行保养、缺陷矫正、未了工程的收尾等工作,对于工程的质量按设计标准负保证责任。

工程保证期一般为12月,大型项目为24个月。

掌握施救费用、清理残骸费用的区别

(1)保险人赔偿的依据不同。

施救费是包括在企业财产险或工程保险主条款之中的,是保险单自动承保的;而清除残骸费用是附加条款,必须是被保险人附加清理残骸费用条款以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2)保险费厘定方式不同。

保险公司承担施救费不收保险费,承担清除残骸费用要收保险费,其办法是将清除残骸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加入企业财产保险或工程保险金额,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一并收取保险费。

(3)发生的时序不同。

通常施救费是在事故发生时,如火灾正在发生,洪水正在进行等等;而清除残骸费用是在事故停止后,如火灾熄灭之后,洪水造成的淤泥清除等等。

(4)赔偿金额项目不同。

施救费的赔偿在《保险法》中规定:

“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也就是说,施救费最高赔偿限额是以被施救的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标准,而清除残骸费用的赔偿是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标准。

掌握建筑工程保险定义和特点

建筑工程保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简称建工险。

建工险的主要特点:

1、承包范围广。

2、被保险人可能有多个。

3、保险期限长短不一。

掌握安装工程保险定义与特点

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

安装工程项目在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简称安工险。

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

2、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

掌握机器损坏保险定义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各类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

了解停工退费

第九章机动车辆保险

掌握机动车辆保险定义

机动车辆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

它承保公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了解对保险标的的理解

了解车辆损失险可保的意外事故

了解车辆损失险的可保责任、责任免除

掌握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计算

(一)全部损失

1、如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赔偿

2、如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实际价值赔

(二)部分损失

1、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

2、保险金额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

赔款=实际修理费×(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3、保险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

每次损失均赔偿,赔偿后保额不减少

若一次事故赔款加上免赔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则责任终止

(三)施救费用赔偿

施救费用单独使用一个保险金额;若保险车辆损失按照比例计算,赔偿施救费用按照相同比例计算赔偿;保险车辆上有其他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财产,则:

应赔偿的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被施救财产总价)

(四)残值处理

残值:

发生损失后,尚有一定经济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残余部分,折价后归被保险人。

(五)免赔率:

全责20%、主责15%、等责10%、次责5%、单方肇事20%

了解各种附加险

掌握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和保险标的

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代位赔偿的保险。

掌握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第三者责任险特定的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家庭成员按独立经济的户口来划分。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或财产

第三者责任险特定的不保损失

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污染引起的损失、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

与车辆损失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掌握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区别

1、赔偿原则不同

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者险。

2、赔偿范围不同

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

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

3、是否具有强制性

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不具有强制性,车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投保以及保险责任限额。

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了解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了解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了解车险费率的滴定

了解机动车辆的承保

了解机动车辆的赔款计算

第十章船舶保险

掌握船舶保险的定义和特征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以及相关责任的一种保险。

船舶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事故。

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船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不能完全避免,因此,船舶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补偿经济上的损失。

特征:

以承保水上风险为限

所承保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较大

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

承保范围广

属于定值保险

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自动转让

船舶保险法律适用面广、政策性强

了解船舶保险的险种及条款

了解不适航的情况

掌握姊妹船条款、共同海损、船舶救助、全损险、一切险的定义

姊妹船条款:

对同为一个船东所有,或由同一家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通常称之为“姊妹船”当姊妹船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对待,享有权力相同

共同海损:

系指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额外支付的特殊费用。

这些费用由船舶、船上所载货物以及运费这三方受益人按各自的获救价值进行分摊。

救助:

系指保险船舶受承保风险的袭击,单凭本身的力量无法解脱其所处的困境或危险,只好由所委请的第三者或由第三者志愿前来提供帮助解决危险的一种行为。

由此行为引起的费用称为“救助费用”或“救助报酬”。

全损险:

是指被保险船舶遭受承保风险的损害后,只有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船舶一切险:

除负责全损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船舶全损外,还包括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

了解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与远洋船舶保险条款之间在承保范围、除外责任规定上的区别

了解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对全损险、一切险、碰撞责任的赔偿规定

掌握3/4碰撞触撞责任的定义

3/4碰撞触撞责任是指保险责任项下导致的被保险船舶碰撞、触碰条款列明的物体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的3/4(即75%),剩余的1/4责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同时条款规定此种责任仅限于列明物体的直接损失。

了解船舶保险的实务

第十二章货物运输保险

掌握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应遵循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但是它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范围的广泛性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外来的风险

承保标的的流动性

保险金额按约定价值确定的定值法

货物越接近目的地,价值越高

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分离性

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货物运输保险单可经保险人空白背书同意保险权益随物权单据,即货运提单的转让而随之转移。

保险期限的双重性

一次运程、仓至仓条款

业务范围具有广泛的国际性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不论灭失与否”条款

掌握“仓至仓”条款和“无论灭失与否条款”的内容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一进入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无论灭失与否条款”规定:

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保险人同样给予赔偿。

了解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

了解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种

掌握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异同

共同点:

都属于部分损失。

区别:

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共同海损是由主观采取的措施直接造成,单独海损则是客观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

损失的承担方不同。

共同海损由获救收益方分摊,单独海损则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掌握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如货物完全变质或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投保金额予以全部赔偿。

但残损的货物,必须交由保险人处理。

这种做法,称为“委付”。

了解海上承运人的责任

了解《海商法》中时效中止和时效中断的区别

了解国内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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