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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知识

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知识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

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

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

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

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

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第五项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商业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

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并分以下三种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方法: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

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的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

追塞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

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退票时间;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

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

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融资行为。

一、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或存款账户;

(三)信用等级达A级(含)以上;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履行债务能力;

(五)所持商业承兑汇票真实、合法,未注明"不得转让"等限制性条件。

二、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条件,取得

签发资格;

(四)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五)已签发的商业汇票均已到期承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贴现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信贷业务申请书;

(二)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

(三)贴现申请人和承兑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董事会决议;

(五)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六)拟采用第三方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比照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提供相应资料。

贴现业务优点:

为客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贴现币种和期限:

币种主要为人民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贴现价格: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贴现利率政策。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银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银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

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

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通资金。

保贴业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银行承诺贴现加强了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

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银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

如果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得到银行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

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因此,附加保贴函后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的承担人在申请额度得到批准后,要支付一定金额的额度承担费。

商业汇票出票人在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需要支付工本费。

申请贴现的企业需要支付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利率水平一般不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

到期不获付款的还需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需要的基本条件:

一、额度承担人需要满足银行授信条件,已有授信额度的,使用保贴额度前需要和银行签订有关补充协议;

二、办理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保贴额度或与银行签订保贴额度补充协议;

二、企业与银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三、企业向银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

四、企业向银行提出保贴申请,银行据此开出《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五、企业将此函及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

六、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与办理;

七、汇票到期,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

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

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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