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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XX商业学院

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改革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我校将从XXXX年起,在各专业全面实施学分制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施学分制是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保证其顺利进行,根据《XX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为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的管理,确保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各专业均应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四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行业与地方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结合实施学分制的需要和本校实施制定。

第五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理论教学时数与实践教学时数的比例要适当:

普通中专约为65%:

35%,五年制高职约为60%:

40%,其中实践课程是培养学生技能和综合职业能力必不可少的,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课程设计、综合练习、毕业设计(实习)或毕业论文等。

第六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

必修课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是从事专业大类工作的基础课程,其内容为一个职业群共同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各专业必修课模块包括主要文化课,主干专业课及基本技能课。

必修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60%左右。

二、选修课

选修课又分为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限选课是指针对特定专业方向,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由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限选课程应综合化,模块化。

一般占总课时的30%左右。

开设的限选课不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的1.2倍。

任选课是指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和潜能,满足学生终生学习和未来岗位转换的需要,着眼培养学生“一专多能”而开设的课程。

任选课程应专题化、小型化,学生可根据学校提供的“菜单”自由选课,一般占总课时的10%左右。

第七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中,有内在递进关系的课程,在各学期要科学设置。

贴近专业的任选课作为相关学期的推荐课程,列入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八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由相关教研室拟定,教务处统筹协调,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室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第九条  在执行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允许调整部分专业课程,但教研室应填定《课程调整表》报教务处,说明其调整原因,并及时向选择该课程学习的学生通报。

第十条  安排有任选课的学期,各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每周安排课时数一般不超过26节,以便学生选择任选课程的学习。

第三章  学  分

第十一条  学分是评价学生学习份量和学习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

一、理论课程以每16-18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二、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上机、综合练习、各类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安排的每周为1个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2课时为1个学分。

三、体育课每32课时为1个学分。

四、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合格不合格计算学分,合格为10学分,不合格不给学分。

五、专业技能证书学分:

学生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折合成相应学分。

高级为5分,中级为4分,初级为3分。

可累计加分,不封顶。

学生取得由学校组织鉴定的各种技能等级证书,也可以折合成相应学分,高级为3分,中级为2分,初级为1分,可累计加分,不封顶。

属教学计划中相关课程要求技能证书不另加学分。

六、德育学分:

学生在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所获得的各级表彰或处罚以及学校的考核评比,学校实行操作学分评定。

操行学分按每学期2学分布列,凡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独立活动列入德育学分值中。

七、奖励学分:

学生在国家、省、市、校各项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奖,按取得的个人名次奖励学分。

具体标准为:

①国家级竞赛: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

②省级竞赛: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

③市级竞赛: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④校级竞赛: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分、0.5分。

在体育各类竞赛中获得名次按上述相应等第递推,且获四-六名的省级计1学分,市级计0.5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修满规定总学分方可毕业:

三年制、四年制中专、五年制高职总学分一般分别为140-160,190-210,240-260学分。

其中必修课程应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三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占总学分的85-90%,任选课占10-15%。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学分的最小计量单元为0.5学分,确定学分时不足0.5学分的尾数去除,超过0.5学分的尾数作0.5分计。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重修、

选修:

第十五条  必修课属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刚性部分,学生必须全部修读,取得学分;限选和任选课的选修,一般在老师指导下,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趣,修读限选和任选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第十六条  限选课和任选课的选修,一般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八周公布下学期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开设情况,内容包括课程编号、名称、内容简介,周学时、学分、课程类别、开课对象、预修课程、考试形式、接受选课人数等。

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自主确定选课意向。

第十七条  对专业教学计划中有严格先后顺序的课程,学生须先选预修课程,示取得预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选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  选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再开设,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学习能力强、成绩优秀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可适当多选课程,而对学习存在一定困难的学生,也可少选课程。

一般地,在校学生选课生学期不应低于24学分,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修的课程(含限选和任选课),需由本人填写《选修课程登记卡》,报教务处进行课程注册。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注册手续。

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公布选课结果。

第二十条  学生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限选修课程,应经教务处批准,在开课两周内办理退选手续,不及时办理手续又不修读者,该课以零分计,并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未办理选课审批手续而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

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在开课后三周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确认成绩优秀(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经批准可以免修,但要通过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该课程学分。

一学期内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转入下一年级的,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均可免修,转专业后已修的课程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单科结束证书,或者通过社会认可的技术和技能等级考试,学校承认其学分。

学生可申请免修校内相应课程和技能课,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取得校内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及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但对于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市、(县)区级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先就业创业的学生,边工作边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免修,并获得规定学分,成绩单注明“免修”字样。

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修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可申请免听),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重修仍不及格者,可按结业处理,亦可申请延期毕业,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的弹性学年内申请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  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该科目成绩计零分,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缺课累计不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完成规定的全部作业和实验,经任课教师允许并报教务处批准者,方可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应重修。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应重修。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随开设年级考核。

考核合格,可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学期考核成绩应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平时成绩按30-40%计入。

平时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课堂参与程度、出勤率、作业、单元测验、期中测验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在开学第一周内制定课程考核方案,经教研组、教研室审核后,报教务处存档,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考试考查的科目,根据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达教学任务时说明,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三条  加强考试管理。

必修课、限选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流水阅卷。

第三十四条  学生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缺课不超过三分之一),学习态度端正,并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学期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成绩不合格者,只记录成绩,不能取得学分(学分以零分记)。

第三十五条  对难度系数较大的课程,实施分层教学,分级考核,采用A、B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

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B类适当降低要求,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标准学分的80%。

B类考核合格者的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

公布成绩=60+(B类考核分-60)*0.5。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经申请,允许重考一次,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  为充公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具备能力的程度,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采用绩点制的评价方法。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的重要指标,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等级

考试成绩

绩点

考查成绩

绩点

90-100

4-5

优秀

80-89

3-3.9

良好

70-79

2-2.9

中等

60-69

1-1.9

及格

60分以下

不及格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考查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课程的学分数

考试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考试成绩-50)/10*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的作用:

a)衡量学生学习的质量;

b)评优、推优、学生班干部选拔及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c)优先推荐就业、推荐升学的重要依据;

d)其它奖励和综合评价的标准或依据。

第三十八条  所有课程的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每学期的成绩登记表。

第六章毕业与其它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即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校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的其它课程,或经学校批准,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亦可参加普通高校的对口单独招生复习考试。

学年届满,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取得毕业资格且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给予毕业、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操作等第不及格,不得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试行学分制后,一般不采用留级制度,以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缓毕业。

延长学习时间为:

三年制中专不超过二年;四年制中专和五年制高职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三条  对于获得必修课和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学校允许其申请先就业、创业。

在规定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或参加本专业方向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规定学分75%以上的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学分,即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修课程的80%考核合格,并获得学分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本方案制定学分制配套规章,并积极开发学分制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自XXXX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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