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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XXX项目部火工产品管理,遏制火工产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火灾、爆炸、被盗、被抢、丢失等事故的发生,编制本制度。

一、火工产品采购制度

1、物质设备部根据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核算、提报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要求,开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方能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进货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将购买证和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2、采购数量要保证工程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的必要周转量和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储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储存量。

二、火工产品运输制度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2、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品运输证”上路,注意绕开城区或人口稠密区行驶,如实难于绕行,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按其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行车时控制车速,一般路面不超过40km/h。

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件差时,车速酌情降低。

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严禁超过15km/h。

3、运输爆破器材采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达到一级标准。

车辆严禁自行改装,严禁使用翻新轮胎。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必须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持证上岗。

押运员负责运送途中的警卫工作,并保管车箱锁的钥匙。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排气管、灯光、喇叭、灭火器、危险品标志、车箱、后车门以及需要配备的其它器材进行例检,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能允许出车装载爆破器材。

6、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除加强平时的维护保养外,建立强制性的定期保养制度,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年检,使车辆处于完好状况。

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严禁运送爆破器材。

7、车辆出车前保证油箱的装量到允许的最大量,严禁用其他方式携带燃料或其它易燃物。

在加油站加油前确保关闭发动机、油路系统无漏油、发动机外壳严禁有废油。

8、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保持清洁,无油污、无水珠、无金属器(件)突出、无杂物。

如发现车厢内有撒漏的药剂,先用水湿润并撒上锯末,然后用柔软的扫帚将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并用水将车厢冲洗干净。

如货厢有酸、碱类或其它的杂物的残余物也冲洗清扫干净后,方能装载爆破器材。

9、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严禁装货出入库,运输途中遇大雾天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停止行驶。

遇雷暴天气时,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且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撤至200m外。

10、两辆以上的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前后车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车辆起停时,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

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严禁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

11、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口稠密区、城区、集镇、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

12、当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将车辆停放在较为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中严禁动火。

车辆维修后如无法恢复正常状态,则立即求援,严禁带病行驶。

1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驾乘人员严禁在车内吸烟,途中停车吸烟距车辆15m以外。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14、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严禁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5、如运输危险品的车厢着火,押运员在报警的同时,视情况指挥司机将汽车迅速开往空旷地带后,迅速离车,同时呼叫附近车辆、人员紧急疏散。

16、运输途中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以最快速度向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报告,同时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禁止烟火,预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17、运输途中车辆如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车上货物必须倒装时,按照安全要求,选择合适地点,按装卸安全要求进行卸车、堆码和装车,产品倒装时作好警戒保卫,禁止围观,防止丢失。

18、爆破器材按照车辆荷载装运,性能相抵触的严禁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19、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押运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三、火工产品装卸制度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装卸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

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仓库保管员的指挥。

2、仓库保管员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时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作业时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

互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必须逐车装卸,严禁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

必须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

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

7、如搬运时发现爆破器材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严禁装运,小心卸下后单独放置以便及时更换包装。

装卸时如发现产品药剂撒出,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专职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8、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严禁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严禁倒置或侧放包装箱。

专用运输车装载爆破器材时,箱垛高度不超过1.5m,每垛不超过5箱。

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

9、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仓库保管员和押运员共同清点收到或发出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四、火工产品储存库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

2、火工产品储存库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保管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

值守人员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同时库区配备2条大型犬做为看护犬,用于日常看护和夜间巡游。

门岗执行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保管员必须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经项目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进行登记。

5、入库产品具有验收合格证。

出库后退回产品也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妥善存放。

6、仓库区内入口处设防火提示牌。

7、火工产品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8、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旧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9、火工产品储存库内产品的堆放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产品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②堆垛之间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小于0.2m,在地面画定置线。

③堆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超过1.6m,炸药、索类不超过1.8m,在墙面画定高线。

④储存库内严禁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0、火工产品储存库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周围8m无杂草、库区周围1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11、维修火工产品储存库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时,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

12、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特殊情况经火工产品库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入库。

13、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记录,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14、库房管理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帐、两人发药的制度。

两个仓库保管员各持一把钥匙,同时开库、同时进发药;每人一本帐,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的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项目部主管部门。

15、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并将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信息做好记录台账。

16、坚持每日巡查,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仓库负责人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五、火工产品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1、按照当地公安部门审批许可确定火工产品库房的定员、定量。

2、各库房的定量不超过核定存放量。

3、危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内容包括:

危险品库房名称、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库房定员、定量、危险有害特性。

4、进入库房正常人数不能超过2人,否则需经项目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入,进入危险库房的人员进入前,必须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

5、库房的炸药、雷管、导爆管的存放按《小型火工产品储存库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6、库内危险品堆放整齐,库内干净、整洁。

7、危险品仓库定量:

炸药库总量:

kg;

雷管库:

设计容量发;

索类库房(导爆管):

m;

危险品仓库定员:

人。

六、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押运员、库房保管员现场交接、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后方可入库。

2、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做好记录台账。

3、使用班组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需要量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经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后,凭此单据领取爆破器材。

4、爆破员领取雷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储存库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登记好数量、规格、条码编号、箱号,认真填写《毫秒雷管登记表》和《电雷管编码登记表》,爆破员、库管员签字。

5、领取爆破物品时雷管要装入防爆式便携箱中,进入现场后炸药和雷管严禁随意乱扔乱放。

6、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非涉爆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

发放人员做到“五不发”:

爆破员和领用人员证件不符不发,没计划领用料单不发,爆破员没有雷管箱不发,变质炸药和雷管不发,雷管无编号不导通不发。

7、爆破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检查、清理现场,剩余的炸药和雷管要在当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储存库房;严禁个人私存,退还后保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8、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现场负责人核实,认真填写《涉爆工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情况表》,对爆破器材领取情况、爆破作业情况、爆破器材退库情况要如实登记,确认无误后由领工员、爆破员、保管员人签字认可。

9、保管员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台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

10、加强记录器材、物品的管理,严禁遗失、转借,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记录数据,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11、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

七、火工产品储存库出入库检查制度

1、凡进入库区人员,必须服从库区保管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非工作、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器材存放库,严格执行和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2、出入库区人员必须完善签字手续,库管员监督出入库人员填写《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库区人员登记表》,自觉接受库区保管员对可携藏物品、物体的搜查。

3、库区保管员对爆破器材的出入库必须在领退数目与实物相符的前提下进行。

4、项目部定期、不定期地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八、火工产品储存库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达到工作地点,了解上班工作情况,以便接班,交班人员未完成交接班手续严禁擅自离开岗位。

2、严禁各岗位无人值守,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3、交班人员必须做到“手拉手、面对面、你不来我不走”,坚持手交手、口交口的交接班管理制度。

4、交接班的内容:

(1)、传达领导交代的事项和工作内容。

(2)、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库区技防、犬防、物防、人防、消防、防雷等情况。

(4)、库房爆破器材的进出库数量、储量、流向信息,并对照实物进行盘点,做到帐单物三相符。

(5)、交接需保管的工具和物品。

5、接班人有醉酒或精神异常现象时,禁止交班,交班人员及时报告库房负责人作出处理。

6、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帐目不清,帐物不符,由交接班双方共同处理,事情未处理完毕,交班人员不经接班人同意,严禁下班。

7、因交接人员不在工作地点交班或交班不清,由此产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并给予处分。

8、接班人员不经严格检查,由此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9、接班人员没能按时接班,交班人员严禁擅自离开岗位,要及时报告库房负责人,并坚守到接班人到达岗位,办清交接手续方可下班。

10、交接班双方必须完成交接内容的签字手续,认真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库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表》。

九、火工产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火工产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火工产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2、火工产品库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火工产品储存库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仓库负责人为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4、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同时库区配备2条大型犬做为看护犬,用于日常看护和夜间巡游。

值守人员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警卫器具,并如实填写《民爆爆炸物品巡查记录》。

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管理人员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持证上岗。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7、入库产品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要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做好记录台账。

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经项目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0、库区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十、火工产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认真落实《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火工产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火工产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项目安质部每周、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查纪律、查隐患、查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人防、技防、犬防、物防、消防、通讯、流向等,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并如实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情况表》。

3、建立登记、整改、检查等各项制度。

对查出的隐患,由项目安质部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及时返回存档,做好记录。

4、对储存库配置的防盗报警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和防静电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定期维护。

5、仓库保管员必须天天检查,并核对发放记录,做到真实有效,账务相符,并按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库存情况等信息做好记录台账。

6、每天查看储存库温度和湿度,库房内温度不大于35℃,湿度不大于70%,并认真填写《天气、温度、湿度动态表》。

库房保管员、保卫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加强责任心,严禁睡岗、脱岗、离岗。

十一、火工产品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2、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灭火器具配置更新、操作技能培训等工作。

3、火工产品储存库为重点防火部位,库区内禁止烟火,单个储存库房配备2个以上5kg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值班室配备2个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4、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严禁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5、随时保证储存库区消防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m3,配备充足的消防砂。

6、仓库保管员、护卫人员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7、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保持完好,严禁挪作它用。

8、仓库保管员、护卫人员、安全员按规定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9、任何人严禁将烟火、手机、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

库区严禁动火、动焊作业。

10、健全防火档案,将炸药库、雷管库、发放间作为关键的危险点和重点防火部位,制定消防灭火预案,并进行演练。

十二、火工产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1、涉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防患于未然。

2、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3、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同时库区配备2条大型犬做为看护犬,用于日常看护和夜间巡游。

值守人员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4、值守人员符合以下要求:

(1)、年满18岁,不超过55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

(3)、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

(4)、接到报警信号后,能及时采取相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5、值守人员每班加强对民爆器材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警报等设施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水沟等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6、值守人员熟记与项目部、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

当发现库外有可疑人员及时报告项目部,当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报告,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排查一切隐患。

7、项目部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8、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严格执行火工产品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

9、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库房内;严禁将烟火、移动通讯装置等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动火及架设临时电线。

10、夜间严禁产品出入库。

11、对外来检查人员经批准并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12、做到安全用电,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十三、火工产品领、退制度

1、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由爆破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经爆破员、领工员、工程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签字,项目经理审批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安全员2人以上,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身份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爆破员IC卡到库房领取。

2、当班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有剩余必须及时退库,由爆破作业班组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上民用爆炸物品型号、数量,经领工员、爆破员、安全员、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安全员到库房办理退库手续。

3、民用爆炸物品领、退人员应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工作需要更换,应报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4、领、退民用爆炸物品时要仔细核对所领、退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是否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数量一致,是否为合格产品,如有误,应立即向库房保管人员提出并协助保管员重新核对并纠正,双方确认无误后,方能办理领、退库手续。

十四、民爆物品使用制度

1、使用爆炸物品取得所在地县公安局批准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2、各作业班组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员。

爆破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3、项目部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核。

对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

4、使用爆炸物品时,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申请,经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工到库房领取,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

5、领取爆炸物品时,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好批号、编码的记录,以备查。

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严禁同时领取。

6、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装运,严禁混装。

不同敏感度的炸药严禁同车装运,严禁与化学易燃品接触。

7、工地设置临时库房安全存放当天使用爆破器材。

领到爆破器材后,必须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到达工作地点后,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合格的火药箱和雷管箱内并上锁。

8、临时库房必须远离烟火危险区,现场设置警卫,指派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破器材,预防丢失和被盗及其它事件的发生。

9、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必须由现场爆破负责人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示标示。

爆破前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哑炮时,当按照排除方案进行处理,不准擅自草率处理或不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0、装炮时使用木质炮棍装药,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撤至安全地带。

11、建立严格的领取、退库制度。

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清点后及时退库并入帐。

12、认真填写《涉爆工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情况表》,保管员、爆破员、领工员进行签字确认。

13、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物品。

十五、火工产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1、爆破器材销毁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2、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对超过储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爆破负责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3、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全部销毁。

项目部不能自行销毁,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销毁,或者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

4、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对于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单独存放(残管、瞎管等失效雷管登记入账),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处理。

十六、火工产品储存库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要立即向项目部及时如实报告。

2、项目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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