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管道标准研讨08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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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管道标准研讨08A
炼油和石油化工行业
管道工程建设标准研讨
炼油和石油化工行业管道工程建设标准研讨
一.概述
(一)炼油和石油化工管道工程规范现状
我国工业管道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分工由国家建设部组织编制,并由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基本上都是按照设计、施工验收分别制定标准规范作为建设的依据。
目前我国炼油和石油化工装置管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验收主要执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具体适用范围见表1和表2。
表1炼油和石油化工装置管道设计规范及其适用范围
规范名称
适用范围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
公称压力小于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管道
化工管道设计规范
HG/T20695—1987
设计压力35MPa以下化工用金属和非金属压力管道和真空管道。
但设计压力小于0.1MPa,设计温度为-29—186℃的非易燃和无毒管道除外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03
装有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8MPa、单机排量小于等于100m3/min活塞式或螺杆式空压机压缩空气站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4
单机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深度冷冻空分法生产氧、氮的氧气站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各种锅炉房设计
除了表1所列设计规范外,还有专用设计规范,如器材选用规范、管道布置设计规范、静电接地设计规范、伴热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绝热工程设计规范等。
表2工业管道工程主要施工规范
项目
GB50235-97
SH3501-2002
SH3502-2000
HG20225-95
DL-5031-94
适用
范围
核能、矿井专用管道以外的所有工业管道
石油化工钢制有毒、可燃管道
石油化工
钛制管道
化工行业金属管道
火力发电厂和热力网
介
质
性
质
毒性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无毒介质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无毒介质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无毒介质
蒸汽、水、压缩空气、氧气、乙炔
可燃性
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
可燃介质
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
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
同上
参
数
设计
压力
≤42MPa
(含真空)
400Pa(绝对压力)~42MPa(表压)
0~9.8MPa(表压)
——
——
设计
温度
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
-196~850℃
-60~250℃
——
——
材料
钢、铜、铝、钛、铅、铸铁、
硅铁、耐蚀衬里
钢
工业纯钛
钢、铜、铝、钛、铅、
铸铁、硅铁、
耐蚀衬里
钢
(二)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和工业管道规范GB/T20801-2006梗概
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法规和标准体系。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尚未完成制订工作。
编制《压力管道规范》作为支持性的配套基础标准。
《压力管道规范》分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四个分篇编制。
其中《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已经于2006年底颁布,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规范编号为GB/T20801-2006。
目前工业管道领域内国际、国外三个先进标准:
ISO15649《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管道》、
ASMEB31.3《工艺管道》
EN13480《工业管道》
ISO15649-2001《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管道》是一份关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管道的纲领性标准,具体内容与ASMEB31.3基本一致。
所以确定《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对应ISO15649-2001编写。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与ISO15649:
2001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GB/T20000.2《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中,一致性程度分为“等同”、“修改”和“非等效”三种。
非等效是指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同时他们的差异也没有被清楚地标识。
或者在国家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条款。
非等效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未包括超高压和非金属管道,;
结合我国现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
部分采用了欧盟标准。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规定了工业金属压力管道设计、制作、安装、检验和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中金属工业管道的设计和建造。
(该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系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也适用于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低于0.1MPa或真空、不可燃、无毒、无腐蚀性液体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
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公称压力PN420以上的管道;
2)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3)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4)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的管道;
5)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6)移动设备上的压力管道如铁道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7)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道;
8)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9)定型设备如泵、压缩机和其它输送或加工流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
10)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11)水电站的专用压力管道,如引水管、导水渠等;
12)动力管道;
13)在役压力管道改造、检查、检验、试验、维护和修理。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中对工业管道范围的表述与以往有所不同,如表3。
表3工业管道的范围
文件
范围
备注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原劳动部1996年140号文)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GB/T20801-2006)
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压力管道
不包括动力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动力管道是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是指从油(气)井的井口到油(气)田外输处理站之间的油气输送管道。
对于界区之间的管道(由装置边界线延伸的管道)是否适用,该规范条文中未作出明确规定。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是一个推荐性标准,并且只对工业管道涉及安全(基于防止由压力/温度荷载而引起的失效,包括强度失效、外压失稳和脆性断裂)的设计和建造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未包括管道设计和建造的全部具体要求(管道除了安全要求外,还必须包括管道的功能、适用性和经济性,保证整个工艺过程和系统的运行操作控制达到要求,还应考虑标准化、通用性等规定)。
在满足相应法规的基础上,《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并不排除其他管道设计和建造标准。
使用《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的注意点:
1.仅仅是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的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只是最低标准。
所以应在满足基础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标准规范”或“工程规定”纳入其他需要采纳的材料、管道元件、设计、施工、检验试验和验收及其附加要求。
2.标准中未列入或未规定的,既不是不允许也不是无要求。
对本标准未列入或未规定的问题,应由设计者遵循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条件自行作出判断或规定。
3.《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是安全技术法规的协调标准,
符合本标准意味着基本符合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可以较顺利地通过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机构的合格评定。
但本标准不是安全技术法规的全部要求,也不包括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所以不是工业压力管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唯一途径,有时需要有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合格评定和认可过程。
(三)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概述
(1)在编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共包括总则,管道元件,设计,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定期检验,安全保护装置,附则等八个部分,以及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设计文件格式,安全泄放装置计算等五个附件。
(2)《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压力管道。
但不包括公称压力42MPa以上的管道和非金属管道。
也不适用于油气田集输管道和动力管道。
(3)《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管道安全技术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
表4工业管道分级表
管道分级
流体毒性
流体可燃性
无毒、非可燃流体
GC1
极度危害流体
P≥4MPa
甲、乙类可燃气体
P≥10MPa
高度危害流体
气体
甲类可燃液体
和液化烃
P≥4MPa
且t≥400℃
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GC2
高度危害流体
工作温度不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P<4MPa
甲、乙类可燃气体
P<10MPa
且t<400℃
甲类可燃液体
和液化烃
P<4MPa
且t≥400℃
中度危害流体
乙类可燃液体
工作温度高于闪点的丙类可燃液体
GC3
P≤1MPa且-20℃<t≤185℃的无毒、非可燃流体
表5工业压力管道分级差异
级别
原法规分级
本标准分级
GC1
1输送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且设计温度≥40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1输送下列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
a)极度危害介质;
b)高度危害气体介质
c)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
2输送下列可燃、易爆介质且设计压力≥4.0MPa的压力管道:
a)甲、乙类可燃气体;
b)液化烃
c)甲B类可燃液体
3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压力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压力管道。
GC2
除GC1和GC3级外的其他管道
除GC1和GC3级外的其他管道
GC3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MPa,且设计温度<4000C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且设计温度<4000C的管道。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20℃但不大于185℃的压力管道。
(注意:
不包括有毒、可燃和低温管道)
(5)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的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6)管道设计、元件选用、安装和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工程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评审通过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管道设计、元件选用、安装和检验。
(7)管道元件制造
1.管道元件制造时应当有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并且应当符合GB/T20801以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非标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有设计计算书和图样。
2.管道组成件所用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选用国外压力管道规范允许使用且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标准,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核,并且对化学成份、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投料制造;
3)应当制订工程规定或者企业标准,并且不得低于类似材料国内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4)国内批量生产前,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评审,并且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管道组成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尚无应用实例的材料,材料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将试验验证资料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制和试用的证明文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和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4.标记不明的材料不得用于制造管道元件。
对标记遗漏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材料,应当按相应标准重新进行评定。
评定至少应当包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硬度、表面缺陷、耐压试验等技术要求。
评定合格的材料,重新标记后方可使用。
5.管道组成件应当符合相应制造质量标准的规定,其制造过程中的焊接(包括补焊)应当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合格焊工进行施焊。
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评定应当分别符合JB4708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
6.进口管道元件及其材料、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和制作并且在国内使用的管道,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参照本规程第九条和第十条办理(上述5、6)。
7.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管道元件供货批或者逐件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
8.境外企业制造的管道元件其制造过程未经上述监督检验时,则应当在到达进口口岸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9.工业管道用阀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0.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当包括:
1)化学成分;
2)材料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3)热处理状态;
4)无损检测;
5)压力试验;
6)型式试验结果;
7)产品标准或用户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8)外协的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证明。
11.管道支承件应当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
注:
GB/T20801关于质量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
1)材料应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2)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结果,且具有可追溯性;
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是材料质量证明(检验)文件的一种形式。
由制造厂生产部门以外的独立授权部门或人员按照标准及合同的规定,按批在交货产品上(或取样)进行检验和试验,并注明结果的检验文件。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监督检验证明。
3)未包括检验和试验结果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仅限于GC3级管道组成件。
GB50235: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
12.管道组成件应当逐件标记。
标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制造单位商标或者厂名代号、许可标志、材料、规格、炉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等,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产品规格较小,无法标记全部内容时,可以采用标签或者按有关标准规定省略部分内容。
从产品标记应当能追溯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注:
GB/T20801关于材料标记的相关规定
1)材料标记应符合相应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2)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厂标记以及材料(代号)名称,下列管道组成件的标记还应包括材料炉批号或代号:
a)GC1级管道用管道组成件;
b)按本部分要求进行冲击试验的管道组成件;
c)铬钼合金钢(螺栓材料除外)管道组成件;
d)用于高温条件下的奥氏体不锈钢(H型)管道组成件;
e)镍及镍合金、钛及钛合金管道组成件。
3)材料应逐件清晰、牢固标记。
DN≤40的材料可采用标签或其他替代方法进行标记。
表6管件质量证明书和实物标识规定(石油化工管道器材标准)
项目
SH3408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SH3409钢板制对焊管件
SH34010锻钢承插焊管件
质量证明书
实物标识
质量证明书
实物标识
质量证明书
实物标识
产品名称
★
★
★
制造批号
★
★
★
产品规格
★
★
★
★
★
★
材料牌号
★
★
★
★
★
★
材料标准
★
★
★
★
★
质量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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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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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学性能
★
★
其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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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造厂名称
(商标)
★
★
★
★
★
★
制造日期
★
★
★
备注
按材料、规格分别包装。
装箱单注明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及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净重、用户名称及合同号等
注:
其他检验包括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必做检验(硬度、表面无损检测、焊缝射线或超声检测、低温冲击试验)和用户要求(晶间腐蚀试验、射线或超声检测、金相检验)的检查和试验。
表7法兰、垫片和紧固件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标识(石油化工管道器材标准)
标准号
产品名称
标记内容
备注
SH3401
管法兰用
石棉橡胶板垫片
标准号;型式代号;公称压力;公称直径;材料牌号;垫片厚度
按厚度、规格分别包装
SH3402
管法兰用
聚四氟乙烯包覆垫片
标准号;型式代号;公称压力;公称直径
按型式、规格分别包装
SH3403
管法兰用
金属垫环
标准号;型式代号;环号;材料牌号
在环垫外侧应标记制造厂标志、环号、材料代号
SH3404
管法兰用
紧固件
标准号;产品名称;公称直径和长度;材料牌号;
在螺柱端部、六角螺栓头部顶面和六角螺母端面标志材料代号和制造厂标志
SH3406
石油化工
钢制管法兰
公称压力代号;公称直径;管表号;材料代号;制造厂标志
在法兰外缘以钢印标记
SH3407
管法兰用
缠绕式垫片
标准号;产品代号;公称压力;公称直径;材料代号;垫片型式
除基本型外,在外环或内环以钢印标志公称压力;公称直径;材料代号;制造厂标志
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SH3403未注明此要求;SH3404要求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材料牌号、出厂日期和检验印记)。
表8管道组成件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标识(国家标准)
项目
管子
阀门
管件
证书
实物标识
装箱单
证书
实物标识
装箱单
证书
实物标识
装箱单
内容要求
制造厂名(或商标)
▲
▲
▲
▲
▲
▲
▲
▲
制造日期和/或出厂日期
▲
▲
○
▲
▲
▲
产品名称(代号、牌号)
▲
▲
▲
▲
▲
▲
▲
产品型号
▲
公称压力
▲
▲
公称通径或规格(外径)
▲
▲
▲
▲
▲
▲
▲
适用介质
▲
——
适用温度
▲
——
依据标准
▲
▲
▲
○
——
▲
检验结论
▲
——
出厂编号
▲
○
▲
——
检验印记
▲
▲
○
——
材料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
▲
其他检验结果
△
△
受压件材料牌号或代号
▲
▲
介质流向箭头
△
密封垫代号
△
熔炼炉号、批号
▲
△
○
内件或衬里材料代号
○
产品数量、净重
▲
▲
▲
订货单位
▲
▲
▲
合同号
▲
▲
▲
所附文件名称数量
▲
▲
▲必须标识;△标准规定时标识;○按需选择标识
(8)设计
1.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
2.设计单位应对业主负责,保证管道工程设计符合本规程以及GB/T20801的要求(包括业主规定的附加要求),保证所设计的管道能够安全、持续、稳定正常地生产运行。
3.管道设计文件至少应当包括图纸目录、工程规定、管道数据表、设备布置图、管道平面布置图、轴测图、强度计算书、管道应力分析书,必要时还应当包括施工安装说明书。
4.管道工程规定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材料等级表、防腐处理、隔热要求、吹扫及清洗、管道涂色要求;
2)管道组成件技术条件;
3)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寿命应当考虑工程设计寿命的要求;
4)管道制作与安装(包括焊接)技术条件;
5)试验和检验要求。
5.管道组成件强度计算应符合GB/T20801规定。
凡与机泵类等动设备相连或高温、高压或循环当量数大于7000等重要的以及工程设计中有严格要求的管道,应当进行管道应力分析。
6.管道的图纸目录、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7.管道数据表、管道材料等级表、设备布置图、管道平面布置图、强度计算书和管道应力分析计算书等主要设计图样和文件,应当有设计、校核、审核三级签字。
对于GC1类管道,管道材料等级表和管道应力分析计算书还应当有设计技术负责人审定的批准、签字。
(9)安装
1.管道安装单位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安装单位应当对管道的安装质量负责。
2.安装单位在履行书面告知以及约请监督检验被受理后方可施工。
3.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在管道无损检测前书面告知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无损检测机构在履行书面告知后方可实施无损检测。
4.管道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编制管道安装的工艺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经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管道安装工作。
5.管道的安装质量应当符合GB/T20801的规定。
6.实施无损检测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正确填写检测报告,妥善保管好无损检测档案和底片(包括原缺陷的底片)或者超声波自动记录资料,无损检测档案、底片和超声波自动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7年。
7年后若用户需要可转交用户保管。
7.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作为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
8.管道安装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中的管道安装单独组卷,向业主提交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在管道使用寿命期内永久保存。
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附件D的规定;
2)管道安装竣工图,至少应当包括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轴测图、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单;
3)管道轴测图上应当标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