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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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本所员工、外劳务工安全健康,确保在生产中责任制的落实,一旦员工、外劳务工在生产过程中遭受伤害能得到及时处理和抢救,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与本所签有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外劳务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职业病及职业中毒事故(以下简称工伤事故)。
1.3外劳务工发生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事故,由所属子公司负责处理,处理时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所部有义务协助下属子公司处理因工伤亡事故。
1.4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名词和术语
3.1工伤事故: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急性中毒)事故。
3.2轻伤事故:
员工负伤休105工作日以内,且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重伤事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及上海市原劳动局沪劳保发(92)10号文结合认定。
3.4死亡事故:
指工伤亡事故中有员工死亡的事故。
4管理职能
4.1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作在所分管生产安全的所领导领导下,由质量安保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4.2工伤事故的管理应当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建档和备案。
5事故报告
5.1发生工伤事故(包括所属子公司和劳务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质量安保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质量安保处报告。
夜间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必须马上向质量安保处主管领导汇报,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主要领导汇报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5.2发生轻伤事故,应在三天内填写好《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四不放过分析记录》、纠正措施报告书及事故处理报告,并附医院出具的病例卡或诊断书复印件,一并上报质量安保处。
5.3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当事部门在迅速报告的同时,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指定熟悉情况的领导,协同质量安保处进行现场勘察。
5.4质量安保处在接报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报所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中船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死亡事故还需同时报市公安局,重大伤亡事故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
5.5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如果负伤人员死亡或十天内轻伤发生变化需按重伤处理的,质量安保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补报。
5.6凡因工造成伤害,当事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质量安保处的均视为瞒报,将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5.7《伤亡事故登记表》的填写必须做到准确规范,简明扼要,对事故类别及主要原因分析栏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填写,一式四份,二份交给质量安保处,一份交给所属部门,一份交所办。
5.8发生事故的部门(公司)还应在每月3日前填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汇总》报质量安保处,其中损失工作日,以当月实际停工数报,满月的无论当月是几天,一律以30天计,月工伤频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工伤频率=月工伤事故人次/月平均在册人数×1000‰
5.9上报的各式表格均须加盖所属部门公章。
5.10事故责任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四不放过”的要求,清查事故原因或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认定,落实检查、整改措施,质量安保处负责监督。
5.11重伤或死亡事故结案后,由质量安保处向上级及有关主管部门呈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以及负责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事宜。
6事故调查与分析
6.1发生死亡事故,由公司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
6.2重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书由公司主管领导参与,质量安保处具体组织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及事故部门组成调查组,在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后由质量安保处负责起草。
6.3发生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认真保护现场,确保调查工作能有原始依据。
现场清理,应在质量安保处及上级主管部门勘察结束同意撤除现场后方能进行。
6.4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实情,也不得以各种理由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5调查组应对受害者及肇事者的基本情况及安全教育记录进行全面了解,还须详细了解工作内容、作业安排、操作行为等。
对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工作环境、个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也应了解清楚。
6.6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照相或摄影。
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与事故有关部门的物品或残骸、痕迹、资料、物品等。
6.7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应从受伤部位、性质、起因、致害物、不安全状态、行为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从而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的责任者。
6.8调查组应在查明事故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9事故调查结束后,质量安保处应将事故的各种原始记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和上级批复等归并建档以备案。
7事故处理
7.1轻伤事故由质量安保处根据所《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对责任人或部门(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受害者则根据所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7.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外包队,将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7.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上级部门或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7.4发生工伤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部门情况、资料的,由所或上级部门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7.5凡经司法部门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不再执行上述处理规定。
7.6重伤以上事故处理工作在90日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案,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最终不超过180日。
7.7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公司分管领导的监督指导下,由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工会、总经理办公室配合做好工伤人员及家属的接待、解释工作。
8考核
8.1所质量安保处是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的责任部门,根据所有关条款对各部门(公司)事故情况进行考核。
9附则
9.1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此规定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9.2本规定解释权属质量安保处。
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以便协调、修改、补充、完善。
10附录
10.1附录1:
《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分析会记录表》
10.2附录2:
《工伤事故类别》
10.3附录3:
《工伤事故主要原因分析》
10.4附录4:
《事件调查、分析和处理报告》
10.5附录5:
《伤亡事故登记表》
附录1:
第十一研究所
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会议记录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出席人员
事故概况
1.发生的地点、时间、部位
2.简要经过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a设备不良;b环境不良;c人的不安全行为)
简接原因(a技术;b教育;c身体、精神、管理)
责任人处理
整改措施落实
有关人员教育
附录2:
工伤事故类别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1
物体打击
11
冒顶片帮
2
车辆伤害
12
透水
3
机械伤害
13
放炮
4
起重伤害
14
火药爆炸
5
触电
15
瓦斯爆炸
6
淹溺
16
锅炉爆炸
7
灼伤
17
容器爆炸
8
火灾
18
其他爆炸
9
高处坠落
19
中毒和窒息
10
坍塌
20
其他伤害
附录3:
工伤事故主要原因分析
序号
主要原因
序号
主要原因
1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7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2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8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9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4
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10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有缺陷
11
其他
6
劳动组织不合理
附件4: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