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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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厂员工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工作,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是在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厂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改,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三条非一线生产部门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5天工作制,中控班、化验班、机修班、脱水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单位,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当月行政班上班天数*8小时。

第四条厂内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月底将考勤情况汇总表经厂长签字后按考勤措施执行。

第五条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考勤工作,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考勤记录每周要公开,考勤时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考勤符号,及时准确地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

(考勤表见附件)

第六条员工应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上班迟到、未经批准中途私自离岗、提前下班者根据时间不同按下表定义:

情形

时间范围

定义

备注

上班迟到者

<30分钟

迟到1次

以规定的上班时间点到办公室为准

30分钟~1小时

旷工0.5日

≥1小时

旷工1日

未经批准中途私自离岗者

<30分钟

早退1次

以离开和达到办公室时间点为准

30分钟~1小时

旷工0.5日

≥1小时

旷工1日

提前下班者

<30分钟

早退1次

以规定的下班时间点离开办公室为准

30分钟~1小时

旷工0.5日

≥1小时

旷工1日

第七条员工上班时间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分管领导(或考勤人员)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第六条处理。

第八条根据第六条定义,员工每迟到或早退1次者,在当月扣发绩效工资50元。

员工每迟到/早退3次按0.5日旷工计。

第九条根据第六条、第八条定义,员工每旷工0.5日者,在当月扣发1天工资、扣发绩效工资150元;月累计旷工3日及以上者,按旷工天数的双倍扣发工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累计旷工7日及以上者,除按旷工天数的双倍扣发工资、扣除全年绩效工资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章出差管理

第十条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申请,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并不予报销差旅费用。

(一)“出差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出差人姓名、所属部门或单位、出差任务、出差地点、出差时间、返回时间、交通工具等,公司特别委派的出差及参观学习还应填写出差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出差任务由派遣负责人视业务需要核定,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休假管理

第十一条员工休假包括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病假等。

其中,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为带薪休假,双休日、事假为非带薪休假,生育假、病假期间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在休假期间,休假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

(二)休假期满,回厂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逾期不能返回者,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办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应结合工作情况提出申请,并走网上请假程序报领导批准。

各部门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天数为: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员工未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申请年休假而因工作需要未得到批准者,且部门也未安排其在其它时间段休年休假的,可事后再次申请年休假,但部门已安排其在其它时间段休年休假的,应按照安排休年休假。

当再次申请年休假未得到批准者,或批准的总时间不足年休假天数时,应按法律规定发放少休天数的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国家法定节假日

(一)国家法定休假日包括: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具体放假时间按国家颁布的规定实行。

(二)如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上班,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事后不进行补休。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有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双休日

(一)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为双休日。

实行轮休或集中休假的员工应保证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大于40小时。

(二)如因工作需要,在双休日安排员工加班,可在双休日后安排补休(轮休或集中休假);如不能安排补休(轮休或集中休假),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病假

(一)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可持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医院证明申请病假,并报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1个月内病假累计3天以上者,不参与当月奖金分配;1年内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不参与当年奖金分配。

(三)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休病假员工出具医疗卡、挂号单、医药单等资料,需要核实病情和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如对员工临时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休息时间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员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请病假者,一经查实,将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七)病假期限与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事假

(一)各部门要对员工请事假严格掌握控制;凡带薪年休假尚未休完的、或双休日加班后尚未安排补休(轮休或集中休假)的,应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和双休日加班后的补休(轮休或集中休假)。

(二)员工因个人事务请事假,必须事先申请,走网上请假程序报领导批准。

(三)员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极特殊情况需超期者,由厂长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四)事后申请事假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及时电话请假,并于2日内出具证明,提出申请经查明属实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准予补假。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未履行续假手续、超假不归、弄虚作假骗取事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六)员工事假期间停发各项工资和津补贴。

员工1个月内事假累计3天以上者,不参与当月奖金分配;1年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不参与当年奖金分配。

第十七条其他假

(一)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丧假等休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提前报请领导批准。

员工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二)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哺乳假、丧假等休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女员工计划生育假发放基本工资。

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员工结婚,可休婚假3天;晚婚的初婚夫妻,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四)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晚育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8天(含法定产假98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者,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者,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

已婚生育子女后放环,持医院证明给假5天。

(3)计划生育假包括假期内的法定节假日。

(4)女职工生育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五)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天拥有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六)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酌情给予1至3天假;外地者,另加往返路程假。

(七)补休假:

凡因加班或工作时间超时者可安排事后补休,补休时间在确认加班的当月内有效,过期不再补休,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排补休的,需写情况说明报厂长审批。

补休前,需填写“调休审批单”并经领导逐级同意后方能补休,否则视为旷工。

(八)换班:

各班组每月月底将下月排班表发至考勤员,原则上严格按排班表上班,特殊情况需要班组内部换班者,需填写“换班申请单”并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能换班,否则视为旷工。

(九)休假时间:

除以上法定假日外,其它补休或换班等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星期,其它特殊情况需经厂长审批同意。

(十)所有加班、换班、调休等单据需及时交至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加班管理

第十八条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并经厂长批准,必须继续工作,称为加班。

加班分下列两种:

(一)临时加班:

因工作需要安排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二)节假日加班:

因工作需要安排在节假日工作者。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时,员工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时,员工需填写“加班申请表”报厂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的,可事后安排补休,补休后不发放加班工资;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发放加班工资,事后不安排补休。

第二十二条安排员工临时加班的,加班人员和时间由各班组负责人提前申请报厂长批准,由考勤负责人记录检查,事后可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发放加班费;未提出申请或未经厂长批准的加班不能补休,也不能发放加班费。

第二十三条员工节假日、双休日出差,已享受出差补贴的,不计为加班;员工节假日、双休日参加各种培训,不计为加班。

第二十四条加班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安排双休日加班而又没有安排补休的,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A):

A=日工资标准×200%×天数。

(二)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日工资标准的200%另外支付加班费(带薪休假的工资中已经支付了1天工资):

A=日工资标准×200%×天数。

(三)安排临时加班而又没有安排补休的,根据加班累加时数(H)计算加班工资(A):

A=日工资标准×150%×(H÷8)。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方面,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污水处理厂考勤统计表

部门

姓名

请假统计(天)

迟到/早退(次数)

出差(天)

矿工(天)

实际出勤天数(天)

计算工资天数(天)

备注

事假

病假

年假

婚丧假

产假

 

 

 

 

 

 

 

 

 

 

 

 

 

 

 

 

 

 

 

 

 

 

 

 

 

 

 

 

 

 

 

 

 

 

 

 

 

 

 

 

 

 

 

 

 

 

 

 

 

 

 

 

 

 

 

 

 

 

 

 

 

 

 

 

 

 

 

 

 

 

 

 

 

 

 

 

 

 

制表:

审核:

审批:

时间:

污水处理厂XXXX年XX月考勤表

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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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正常到岗:

√出差:

●节日:

★事假:

▲病假:

◆产假:

❤年假:

○婚丧假:

◎迟到早退:

▽矿工:

污水处理厂调休申请表

姓名

部门

申请调休时间

调休原因:

班长意见:

主管意见:

厂长意见:

考勤员确认:

申请人确认:

污水处理厂加班申请表

姓名

部门

申请加班时间

加班原因:

班长意见:

主管意见:

厂长意见:

考勤员确认:

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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