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翁牛特旗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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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翁牛特旗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内蒙古赤峰翁牛特旗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一)补偿范围按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分二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国家政府进行城镇建设,往往面临着棚户改造、拆迁征地等事情。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拆迁补偿,每个地方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拆迁补偿方案。

内蒙古赤峰翁牛特旗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详情请参考下文。

  翁牛特旗2017年旧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为进一也改善乌丹旧城区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等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赤峰市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1、紫城路片区(南外环至北外坏段,建筑红线70米范围内)

  2、海拉苏大街片区(乌丹路至紫城路段、建筑红线135米范围内)

  3、旗医院片区(同心路以东、新华街以南、向阳街以北、乌丹路以西)

  4、向阳小区片区(乌丹路以西、向阳街以南、全宁路以东、少郎河两岸35米范围内)

  5、滨河片区(新华街以南、响水路以东、老乌灯线以北)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

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

翁牛特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四、征收补偿的范围及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按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二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产权调换的相关政策。

  五、住宅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有证住宅房屋及其附属房屋、附属设施、附属物。

住宅有证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产部门依法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记载的面积为准。

附属房屋是指未进行依法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檐高2.2m以上,跨度4m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的建筑物。

  

(一)货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低于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补偿。

被征收范围内类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由按本方案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公布。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房屋登记面积以外的已建附属房屋,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未建部分补偿3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本方案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偿标准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不超过300元/㎡.未经批准在原有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住宅的金额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在旗人民政府提供安置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由平房置换多层住宅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

1.2的比例安置;由平房置换高层住宅的,按住宅建筑面积1:

1.3比例安置。

相互不找差价。

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

  2、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增加到50㎡,50㎡之内不找差价。

  3、安置房所涉及的权证所需税费、余热费、物业费、大修基金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4、安置房源由旗人民政府采取公开采购或谈判的方式,在乌丹城区内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集中购买。

安置房结算价格及安置地点另行公布,与本方案具备同等效力。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先签先搬先选房”

  六、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规定执行。

  七、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经营状况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能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按规定营业执与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6000—9000元。

  八、附着物及设施的补偿

  

(一)空调补偿迁移费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

  

(二)养殖花卉、饲养鸟类、鱼类、鸡、牛等补偿乌丹镇内的搬迁费。

  (三)压管井每眼800元.

  (四)杨、柳、输树未成材的,每棵补偿8—12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裸。

成材的按市场价格补偿。

  (五)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200—700元,苗木毎棵4—8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20棵.

  (六)葡萄结果的每棵补偿120—180元,未结果的每棵补偿25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4棵.九、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的补偿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每户不低于1000元。

临时安置费补偿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不低于15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3个月。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补偿。

  十、相关规定

  

(一)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

  1、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所有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高2.2m以上,跨度4m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室内装修设施完善的建筑物。

  2、认定方法

  

(1)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认定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一栋为有证房屋,一层以上不予认定。

(2)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房屋认定,先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街道或镇政府、村对土地使用情况确认后再进行认定。

  (三)征收范围确又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对被征收人以土地证为计户依据,按“一证一户”原则落实奖励政策。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

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房屋产权人已故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应先办理继承’再由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自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七)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补偿政策而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的,一经査实,依法追究当事人赍任。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十一、选择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已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遇有本方案未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由旗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街道或镇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商议后确定处理。

  十四、本方案由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者只能选其一,并且对积极相应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奖励。

拆迁补偿方案内还约定了政府对不予拆迁的人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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