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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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

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在金融改革与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广东省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促进自主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着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着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统筹城乡金融协调发展;着力提高金融合作与开放水平,推动粤港澳金融更紧密合作;着力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推动金融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二)总体思路。

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主,辐射带动粤东西北地区,加强粤港澳更紧密合作。

对中央已经作出部署的一系列金融改革,率先加快推进;对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金融改革,积极探索、先行先试。

重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推进城市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实现金融一体化发展;在梅州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在湛江市推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推动城乡金融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金融产业发展成为广东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金融业增加值占广东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以上。

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粤港澳更紧密的金融合作机制;推动发展珠江三角洲金融一体化格局;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统筹城乡金融发展改革创新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城乡基础金融服务差距明显缩小,金融服务“三农”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0年,金融产业发展成为广东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金融业增加值占广东省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10%以上。

建立起与全国重要经济中心地位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建立起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紧密合作、以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产业为支撑、与广东开放型经济体系相适应、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全球影响力的重要金融合作区域;珠江三角洲地区在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市场与服务体系、金融监管领域基本实现一体化;建立起符合广东省情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珠江三角洲城市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

以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为核心,大力发展金融产业,重点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推动金融一体化发展。

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制度优势,全面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提升区域金融合作与开放水平。

1.加快建设现代金融市场体系。

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效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债券发行主体、发行机制及交易模式的创新,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

积极推动广东省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企业进入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公开转让市场,经批准进行公开转让。

推进区域票据市场电子化建设试点。

2.加快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积极发展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

扶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

支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组织)建设。

促进有利于保障民生、支持创新创业和服务外向型经济的各类专业性保险机构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加快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和金融服务外包产业。

鼓励和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等金融中介机构。

3.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业务。

积极开展航运金融、物流金融、商贸金融创新,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融资政策咨询、项目融资、项目评估、财务辅导、资产管理等业务,有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逐步扩大人民币在境外的流通与使用,在横琴新区和前海地区开展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

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建立金融服务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和服务平台,探索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和科技保险业务试点。

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和消费金融业务。

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下的利益激励机制,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展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稳步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集合债、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

在总体试点推进框架下,研究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培育房地产金融市场。

将深圳市保险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扩大到珠江三角洲地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工作,探索城市低收入人群参与商业保险的途径。

积极进行外汇避险交易产品创新。

提高金融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金融机构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移动支付的产品创新、平台构建和政策法规研究工作。

4.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一体化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错位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广州市要加快建立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业高端集聚功能区,不断完善金融资源配置和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区域金融管理营运中心、银行保险中心、金融教育资讯中心、支付结算中心、财富管理中心、股权投资中心、产权交易中心。

深圳市要充分发挥特区先行先试的作用,依托资本市场优势和毗邻香港地缘优势,加快建设金融产品创新中心、创业投资金融中心,建设粤港金融合作核心区。

佛山市要以建设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为主导,合理规划、集聚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努力打造辐射亚太的现代金融产业后援服务基地。

在中山市开展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创新试点。

加快推进支付体系、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后台服务设施等金融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逐步推进金融服务一体化。

以珠江三角洲的“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江-中山-江门”三大经济圈为依托,加强金融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区域内监管一体化。

依托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统计职能分工,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5.提升区域金融合作水平。

建立更加紧密的粤港澳金融合作机制,深化粤港澳三地金融业在市场、机构、业务、监管和智力等方面的合作。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符合条件的在粤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信托投资基金,探索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信息、产品开发、技术联盟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允许在粤港资法人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加强粤港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探索粤港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探索粤港保险业协同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后续服务。

继续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稳健创新粤港澳三地人民币业务,稳步开展港澳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支持在粤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港澳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粤合资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支持港资银行在广东省内以异地支行形式合理布点、均衡布局。

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从业人员资格互认及金融人才交流与培训合作。

创新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合作方式,健全粤港澳合作反洗钱机制。

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下,逐步深化粤台金融合作,在东莞开展两岸金融合作试点。

深化泛珠江三角洲区域金融合作,增强对泛珠江三角洲的金融辐射能力,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和金融债权司法保护。

加强广东与东盟的金融合作,研究建立广东——东盟区域开发股权投资基金、区域支付体系等合作项目。

6.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案件审判和仲裁机制,推动建立金融专业法庭与仲裁机构,完善金融执法体系,有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和系统建设,整合信用资源,依法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地方政府与驻粤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金融发展环境合作建设机制。

(二)加快推进梅州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

以构建具有广东特色、服务“三农”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核心,建立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的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和信用环境,探索解决金融服务“三农”不足问题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1.培育完善农村金融要素市场。

在国家明确试点范围、条件及抵押登记、期限和抵押权实现等具体政策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服务“三农”方向,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法人地位的总体稳定。

放宽农村金融准入门槛,加快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

培育和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大力培育农村社区金融组织。

探索一站式、社区性、综合化农村金融服务模式。

推动完善农村金融中介服务组织,组建农村投融资平台。

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机制,大力发展农房、能繁母猪、水稻、渔业、林木等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积极支持开展生猪、奶牛、烟草等商业性保险。

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健全农业灾害风险分散机制。

积极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建立互助农业保险组织的可行性。

3.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信息化建设,加快完善农村金融结算体系,增加农村金融服务自助设备。

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和利益协调机制,健全涉农贷款贴息机制和建立财政资金奖励机制,创新农户联保、农户互保、合作组织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组织建立财政适当出资、有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涉农贷款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

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农村金融稳定与安全。

(三)努力推进湛江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

以探索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统筹城乡金融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核心,建立科学合理配置城乡金融资源的体制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基础金融服务差距,开创城乡金融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1.探索城乡金融协调发展新机制,促进城市金融资源支持“三农”。

健全金融支持“三农”的财政激励政策和考核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业务比重,加大对农业开发、产业转移园区建设、涉农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改制上市,提高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水平。

创新“三农”信贷担保机制,大力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在涉农信贷领域的合作。

建立现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支农领域。

建立农副产品、水产品远期现货交易中心。

建立城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的采集和使用范围。

2.加快形成支持城乡协调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优化城乡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延伸城市金融服务链条,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及在县域设立小微企业或“三农”专营中心,提高农村金融网点的人均拥有率和网点覆盖率。

深化地方政府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创新“三农”保险业务,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新型农村保险业务。

开展统筹城乡支付支付环境试点工作,推动城乡支付结算系统一体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广东省要切实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继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营造鼓励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进一步完善现有金融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制定相应的财政、人才等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实施本方案。

(二)加强统筹协调。

加强由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加的有关部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合作,指导协调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工作,帮助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加强粤港澳三地的统筹协调,通过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和粤港、粤澳金融合作专责小组,协调推进粤港粤澳金融合作,有关粤港粤澳金融合作的重大事项共同向国务院汇报和推进落实。

加强广东省地方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与驻粤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通报,建立责权对等的地方金融工作机制。

加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的统筹协调,创新定向帮扶等机制,形成珠江三角洲地区辐射带动粤东西北地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加强考核监督。

制定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试验区金融生态评价体系,对改革试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对改革试点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定期监督检查,将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纳入改革主体年度绩效综合考核内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通报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经验。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方案的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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