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停复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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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停复役管理制度
设备停复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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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设备停服役管理是火电厂管好、用好发电设备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企业现代化管理需要和部颁《电力技术管理法规》《发电厂运行规程》《发电厂检修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本制度主要初审人:
本制度审核:
本制度批准:
本制度于2008年04月01日首次发布
本制度的版本及修改状态:
A/0.
设备停服役管理制度
1范围
1.1为了加强设备停服役管理,保证安全可靠发供电,根据国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发电公司设备停服役管理的工作任务范围及主要管理内容和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及工作程序等相关条款,适用于╳╳╳╳╳设备停服役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部颁《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略)
4职责
4.1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职责:
4.1.1贯彻落实电力生产调度的方针、政策,批准设备停复役技术方面的各项规程和主要技术文件。
4.1.2健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设备停复役调度管理系统,监督其工作情况,指导其正常运转。
444.1.3负责审批主要设备停复役申请
4.2生产技术部职责:
5.2.1审定或受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委托批准设备停复役技术文件,主持全厂生产调度会,每天查阅重要岗位的运行日志、记录,了解全厂设备停复役情况及重要设备状况。
4.3发电部职责:
4.3.1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厂设备停复役生产调度工作。
4.3.2从运行角度贯彻实施本制度,负责设备停复役的运行操作,办理工作票开工许可及终结验收等。
4.3.3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4.3.4审批辅助设备的停复役申请计划。
4.3.5负责填报热力试验项目的申请。
4.4值长职责:
4.4.1值长负责当值的设备检修和运行生产调度和生产指挥工作。
4.4.2掌握全厂生产设备的停复役情况,正确调度全厂设备的运行方式,使其处于安全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
4.4.3根据现场情况合理安排辅助设备的停复役,审批非网、省调管辖的不影响综合出力的且在当值内能完成的检修、消缺和试验工作,有权拒绝接受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投入运行或备用。
4.5检修部门职责:
4.5.1负责公司机组计划性大、小修停复役申请的填报。
4.5.2负责所辖设备需检查、维护、试验的停复役申请的填报
4.5.3从检修角度贯彻实施本制度,负责设备停役后的检修工作及复役前对运行人员作出检修交代或注意事项,
5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5.1公司运行和备用发电设备,不经值长批准,任何部门、班组和个人均不得将其由运行或备用转入检修或破坏备用。
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未经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将其由运行或备用转入检修或破坏备用。
5.2设备由运行或备用转入检修或试验前,必须得到值长的命令后方可进行。
试验有关部门应事先将试验措施提交值长。
5.3设备系统退出运行或备用转入检修后不属值长调度,但投入系统的一切操作应由值长指挥。
5.4各级调度部门管辖设备范围
5.4.1省调调度管辖设备范围;
5.4.1.1接入电网公司电网的总装机容量2.5MW及以上发电厂发电机、变压器组,原则上由省调调度管辖;
5.4.1.2通过500KV接入电网的发电厂500KV、220KV母线及相应设备;500KV、220KV出线间隔、线路及其相应设备(含500KV线路高抗);500KV主变压器;站内低压无功补偿设备及其所在低压母线。
5.4.1.3发电厂管辖,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省调协调的设备,通过110KV并网的线路。
5.4.1.4220KV及110KV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数目由省调负责确定。
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原则上由发电厂自行管辖。
5.4.1.5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的调度管辖关系原则上随一次设备而定。
其中:
发电厂的发电机、变压器(或发变组)继电保护由各电厂管辖(含运行投退和整定计算),省调管理;
5.4.1.6220kV变压器高压侧零序过流保护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计算;
5.4.2值长管辖设备
除省调调度管辖、管理及地调调度管辖、管理以外的全部生产设备及设施。
6设备停役:
6.1凡属上级调度部门管辖、管理的设备,包括经调度批准已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设备,停役前两天12时以前(节假日检修提前三天),由维修部填写申请票、部门主任签发,经生产技术部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交值长向上级调度部门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
6.2凡属值长管辖的设备,在停役前一天的16时以前,由维修部填写申请票、部门主任签发,经生产技术部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到值长处办理设备停役手续。
6.3调度部门和值长批准的检修设备,必须得到值长正式下达的施工令方可开工。
6.4设备事故检修时,申请单位可先口头申请,经值长同意(上级调度部门管辖的设备值长须请示上级调度部门同意)并做好记录后,由运行人员先做开工前的准备,然后再补办停役申请手续。
6.5设备停役时间应包括停役和服役操作所需时间,主要设备停役规定如下:
6.5.1送电线停役时间是指拉开线路开关,到工作结束合上开关,恢复对线路送电的全部时间。
6.5.2锅炉、汽轮机、发-变组停役时间是指机组解列到并网(或报上级调度备用)的全部时间。
6.6设备停役申请批准后,由值长通知申请单位和有关单元长办理开工手续。
6.7外包工程或非生产单位因施工需设备停役时,应由设备所属单位办理停役申请手续,基建施工需设备停役时,应委托有关发电部办理停役申请手续。
6.8设备停役申请票由申请单位按统一格式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各部门和值长处都应建立申请票登记台帐,收到申请及时登记、工作结束及时注销。
6.9设备停役申请票分为上下两联,上联由值长留存,下联做为书面通知交申请单位办理工作票手续。
工作票的工期不得超过申请票批准的工期。
7设备服役
7.1设备检修、试验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并做详细的检修交代。
不得无故拖延。
7.2机组大、小修结束后重新启动达满负荷或额定参数,值长应令各部门全面检查设备情况,汇总检查结果后向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然后根据生产副总经理指示向调度员报竣工,并做好记录。
机组检修后启动,必须在并列后24小时内报竣工(若在并列后至报竣工这段时间内又因故停机,则计算时间从下一次并列算起)。
7.3属于网、省调管辖的设备的检修、试验结束,值长应及时向网、省调报完工,然后按调度命令将该设备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不属于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试验结束后,将工单收回,设备试转正常后办理工单终结。
7.4检修工作不能如期竣工,必须提前四小时办理停役延期手续。
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由值长向上级调度申报延期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票的延期手续。
7.5设备未按批准的时间服役,又未办延期手续,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并进行考核。
7.6设备一经报竣工,即可作为调度管理设备,如仍有检修工作必须重新办理检修申请手续。
7.7新建、改建的主、辅设备和系统投入运行前,项目申请部门应将有关图纸、异动报告等资料事先提交值长,并提交试运行措施。
试运时的一切操作由值长统一指挥,验收合格后移交运行管理。
8新设备投产
8.1新设备投产前三个月,根据初设阶段确定的设备调度管辖范围预划分,建设电位须将新投产设备的相关资料提交相应调度机构,按<<云南电网厂站,线路命名及新设备调度编号管理办法>>要求申请线路命名和新设备调度编号。
8.2在调度机构对新设备调度编号和线路正式命名完成后,调度部门对新设备调度管辖范围正式划分,并以文件方式下达至建设、运行单位。
9检修申请管理:
9.1申请种类:
检修(试验)申请、新设备投产申请、电网方式变更单、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事故检修等
9.1.1计划检修分年、月两种,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经协调后统一安排。
9.1.2临时检修:
可向值班调度员申请的非计划检修。
超越调度员权限的临检申请应通过相关部门办理。
9.1.3事故检修:
指设备损坏已构成事故的检修,也必须尽快办理事故检修申请,已列入计划的设备检修,在开始检修前,应按规定提前向省调办理检修申请:
9.1.4一般设备的计划检修应在开工2天前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天批复,对电网运行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的检修项目应在开工5天前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开工前2天答复,在开工前1天批复;节日检修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节日前2天答复,在节日前1天批复;临时检修管理:
遇设备异常或故障,需对设备进行紧急处理或抢修,厂站值班员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
9.1.5设备计划检修工作中,若因故不能按期完工,检修单位应于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向相应调度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9.1.6已批准停役计划检修的设备,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应调度部门,申请更改停役检修时间。
9.2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地区电网或电厂(机组)并网前,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向相应调度机构办理申请入网手续,并按规定在并网前3个月向调度部门提交技术资料。
9.3凡接入云南电网的地区电网或电厂(或机组),应遵守《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颁《云南省地方发电厂(网)与省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并网前,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并网协议、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等。
调度机构在收齐有关计算资料后,需进行潮流、电压、稳定、短路电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计算、校核,于该工程投产前1个月书面提交建设单位有关计算、校核结论。
9.4新设备投产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9.4.1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新设备启动验收规程规定,并经启委会同意或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签字认可。
9.4.2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执行调度机构提出的方案和意见,确保设备安全并入电网运行。
9.4.3设备参数测试正常。
9.4.4生产准备工作就绪,运行人员已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经调度机构资格认证;规程制度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9.4.5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能计量设备等满足调度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与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产。
若属于水电厂投产,水电厂水情测报系统已接入云南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
9.4.6完成保证电网安全需要具备的其他措施。
9.5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接入电网前15天向省调提交规范的新设备投产申请书,并提前7天提交并网启动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现场运行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名单等资料。
9.6申请的申报方式与要求
9.6.1申请的申报方式为电子方式,各申请单位在云南电网调度中心MIS系统的检修申请管理页面上填报。
9.6.2填写申请内容时,涉及设备名称、单位名称时必须按《云南电网调度规程》中规定的标准术语填写。
9.6.3检修(试验)申请必须正确填报申请单位、申请人、停电联系人、联系电话方式、设备名称、工作内容、停电范围,计划停复电时间;新设备投产申请必须正确填报申请单位、申请人、停电联系人、联系电话方式、设备名称、工作内容、计划投产时间等,同时必须上报相应的附件:
(1)施工单位主管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或运行单位检查验收结论,并有主管领导的签字和公章
(2)新投产设备的电气结线图,设备参数;(3)投产方案。
10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和记录编号
报告和记录名称
存放地点
保存期
1
JL/SJ/206/07.S01-2008
.设备停运申请票
发电部
三年
2
JL/SJ/206/07.S02-2008
.新设备投产申请票
档案室
长期
3
JL/SJ/206/07.S03-2008
.施工配合申请票
档案室
长期
4
JL/SJ/206/07.S04-2008
文件更改记录
档案室
长期
11附录
附录A:
.设备停运申请票
附录B:
.新设备投产申请票
附录C:
.施工配合申请票
附录D:
文件更改记录
附录A:
.设备停运申请票
编号:
JL/SJ/206/07.S01-2008NO:
申请
单位
申请人
申请单位负责人
设备名称
工作内容
停电
范围
计划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调度批准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实际完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公司领导意见
生技部门意见
运行部门意见
接票
值长
工作结束值长
备注
附录B:
.新设备投产申请票
编号:
JL/SJ/206/07.S02-2008NO:
申请
单位
申请人
申请单位负责人
投产设备名称
投产内容
申报时间
年月日时分
计划投产时间
年月日时分
实际投产时间
年月日时分
申请单位领导审核意见(盖章)
建设单位领导审核意见(盖章)
运行单位审核
意见(盖章)
接票
值长
投产结束值长
备
注
附录C:
施工配合申请票
编号:
JL/SJ/206/07.S03-2008NO:
设备
名称
申请人
配合工作内容
计划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调度批准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实际完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施工单位意见
公司领导意见
生技部门意见
运行部门意见
接票
值长
工作结束值长
备注
附录D:
文件更改记录
编号:
JL/SJ/206/07.S04-2008
序号
页码
更改条款
原文内容
更改内容
更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