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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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题库
1二、案件分析
(一)沃恩公司的“兔子小跑图”商标的有效性问题
兔子小跑图”是进入公有版权领域的作品,将进入公有版权领域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沃恩公司经合法程序将“兔子小跑图”主线图注册为商标,已经取得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二)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做出了正当使用的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9条规定:
商标正当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使用出于善意;
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根据以上条例可以得出社科出版社对“兔子小跑图”的使用,不属于正当使用的结论。
1、“兔子小跑图”不属于可以正当使用的商标。
“兔子小跑图”不能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
彼得兔丛书的特点是一部系列童话图书,内容为“波特女士的小动物们”的生活故事。
而“兔子小跑图”是波特众多绘画作品中的一幅,并不直接表示该套图书的特点或内容。
2、“兔子小跑图”不属于正当使用的方式。
社科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丛书”的封面、封底、书脊、页码等多个显著部位多次使用“兔子小跑图”,把“兔子小跑图”作为商标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不属于正当使用的方式。
3、“兔子小跑图”不是善意使用行为
“兔子小跑图”在出版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社科出版社为了使其出版的图书易使消费者接受,使用了“兔子小跑图”。
这种使用显然不是善意使用行为。
综上,社科出版社对“兔子小跑图”的使用方式远远超过了正当的方式,必然构成商标侵权
2提1950年4月1日某出版社出版社张三和李四合作撰写的长篇小说《某某某》。
1951年李四因病去世;1953年张三因车祸身亡。
2004年11月,某出版社再版了他们俩人的合著作品《某某某》。
2005年2月,张三的女儿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某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出版其父亲的作品,并要求支付稿费。
请问张某女儿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分析:
这个问题涉及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其保护对象从私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利用。
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永久的,而要受到法定有效期的限制。
(1)自然人作品: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案例涉及的是知识产权著作权人和权利及其权利的保护期,且为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1953年张三因车祸身亡,他死后的第五十年为2003年,出版社是2004年11月再版了他们的作品,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而且对作者的署名权没有侵犯,因此,出版社没有支付稿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中级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张三女儿的诉求。
2003年5月,某企业欲购买美国一家公司的产品和专利技术,该公司的技术转让费报价为100万美元,并声称该产品的专利技术中包含有5项已经在美国获得的专利。
如果你是某企业的中方代表,请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等方面分析,能否让对方的报价降下来?
首先,根据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特征主要包括: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专有性知识产品的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独占权。
其有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他人就相同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同样权利。
所以看对方专利的许可方式,如果他已经许可给别的公司了,这样就可以要求同对方的价格一样。
如果价格相差特别大,这里面就有可以起诉对方的行为是商业垄断的可能了,对方有义务公平的将专利许可给任意一家企业。
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时间。
发明的保护期是20年,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其产品包含有5项专利技术,我们应当逐一审查,根据专利文献,看是否有下列情况:
(1)超过保护期的,我们可以不用付费;
(2)接近保护期的,我们可以讨价还价,因为技术的价值也有生命期,越到最后其价值越低;
(3)审查五项专利技术中是否有被宣告无效或权利人声明放弃专利权利的,这样会导致其专利技术进入共有领域,我们也无须付费。
地域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效力只在其本国范围内有效。
所以考查美国专利技术是否在中国申请或获得专利,如果没有申请或获得中国专利,该企业即可在中国无偿使用,毋须征得美方公司同意;如果美方已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拥有了对该专利的专有性,我方就不能无偿使用,要经过对方许可并付费,否则构成侵权。
通过我们的调查判断和分析,如在本案中,美方提供的专利技术中有这几种情况,我们就有可能使对方的技术转让费用降低。
为什么对专利侵权未规定刑事责任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个罪名,即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由于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是采用简单罪状形式,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因此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
我国刑法并未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专利侵犯行为予以犯罪化,也未把冒充专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独占实施并排除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专利权中实施专利的独占权是实质性权利,而专利权人对专利标记和专利标识等享有的标记权只是形式性权利。
因此,专利侵权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实施专利的独占权;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法》第15条规定的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刑法只规定假冒专利罪而未规定非法实施专利罪。
而在性质上,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单纯的专利侵权行为不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
MV的背景画面是作品吗?
MV是录像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因此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得最热烈的问题.
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品。
录像作品:
拍摄与电影一样,通常是在编剧的基础上,经过导演、摄制、作曲、录音、剪辑、合成等独创性活动产生的;
录像制品:
对表演或者其他形象、景象进行机械录制产生的,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综上所述:
如果MV中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的称为作品。
如果MV的画面是由影视等作品的镜头剪辑而成的,并未体现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故不是作品。
实务探讨中国足协对足球联赛是否有“版权"
简称为中国足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足协部门由原六部一队调整为七部,即综合部、外事部、技术部、职业足球发展和监管部、竞赛管理部、国家队管理部、青少年和社会足球发展部,以及福特宝公司和中超公司等下属单位。
足球联赛:
凡是以足球运动为中心的地区性足球俱乐部的比赛,就称为足球联赛。
它分为国家范围内的比赛,如西甲、英超、德甲、意甲、葡超、法甲、中超等;还有一类就是大洲范围内的比赛,如欧洲冠军联赛、亚洲冠军联赛。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实际上中国足协并没有把所有的权利都集自己于一身,而是将部分权利分给俱乐部而组建了中超公司。
比如中国足球踢一场球,视频转播权,广告,代言以及赛前新闻发布会等,凡是属于版权中邻接权的无形客体都是中超公司在经营
我们组经讨论一致认为,中国足协对足球联赛没有“版权”。
中国足协是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一般来说,足协负责制定一些大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从足协的职能来看,足协对足球联赛没有“版权”,而是将“版权”让渡给了中超公司。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所有权取得的区别?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条件:
(1)创造者的创造行为
(2)必须经由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即必须经
主管机关审批后授予专有权。
2.继受取得
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是什么?
所有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民法通则》列举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为: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特定知识财产的支配权,是权利人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特定知识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开始的标志。
㈡知识产权的取得分为: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的条件:
(1)创造者的创造行为
(2)必须经由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即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后授予专有权
继受取得的条件:
有原知识产权人的意愿
知识产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特定知识财产的支配权,是权利人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特定知识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开始的标志。
㈡知识产权的取得分为: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的条件:
(1)创造者的创造行为
(2)必须经由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即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后授予专有权
继受取得的条件:
有原知识产权人的意愿
⑴知识产权的取得与所有权的取得均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⑵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般不需要法律的批准,而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法律的授权。
⑶在继受取得的具体方式上,所有权的取得与知识产权的取得没有显著差异。
无主物的先占
埋藏物的发现
生产
添附物的取得
善意取得
公用征收,等等
继承
买卖
互易
赠予,等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即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专有性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他人不得加以干涉,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
时间性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其有效期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则商标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我国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为10年。
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就是说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在其它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需要得到其它国家的法律保护,则必须按照他国的法律规定另行申请商标注册。
小结:
因为商标不是实体,是虚的,看不见的,摸不着的,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符合知识产权的定义。
另外,商标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特征范畴,所以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为什么使用公开要从“境内标准”改为“国际标准”?
为了防止出现不劳而获,把他人智力成果占为己有的情况出现。
2.从世界范围考虑,这样对新颖性的标准提高了要求,严格了专利实质性的条件。
这项技术中国没有,是美国的技术,我能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
如果该技术在美国已经被公开,无论是出版公开还是使用公开,那么在中国也丧失新颖性,得不到中国的专利授权。
美国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是否会导致对某种商业模式的不合理垄断
专利权的客体(保护的对象)
发明专利:
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其不采用技术标准,而采用美学标准
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1)违法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
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争议
所谓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通过人类智力活动创造或规则的方法。
这种“创造”的类型是否能授予专利,一直争议不断。
在我国,传统的专利权客体并不包括纯粹的商业模式,认为其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商业模式只有与计算机硬件或软件相结合,其专利化才能被认可。
支持者认为,许多公司在创造新的商业方法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并不比发明新技术的投入少。
如果发明新技术可获专利而创造新商业方法不能,则显失公平。
在普遍应用信息技术的“知识经济”时代,新发明将越来越多地和处理、运用信息和知识的过程联系在一起,也就必然更多地表现为商业新方法的形式。
认为商业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是统制造业时代的思路,和知识经济的趋势不符。
反对者则认为:
专利本身就是一种垄断,通过合法垄断地位来促进技术发明。
一旦把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力扩展到商业方法领域,很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其结果是整套商业垄断,扼杀竞争和创新。
至于说发明新商业方法需要投入,但是投入本身并不是授予专利的理由。
失败的发明也需要投入,却不能授予失败的发明专利
美国之所以强烈主张对商业方法提供专利保护,与其国情、产业背景和利益密切相关。
美国处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最前沿,拥有数量众多、最先进的商业方法,并形成了价值巨大的产业,客观上产生了扩大法定专利的主题,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体系,并放宽审查标准的需要。
从历史上看,每一次的专利制度的变革无不具有深刻的产业利益背景,商业方法专利也不例外。
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要求,一件技术方案要通过专利审查并最终获得批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该技术方案必须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即所谓的适格性;第二,该技术方案必须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三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也就是商业方法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
商业方法专利的适格性分析专利法的基础是“技术性”,一件技术方案必须属于技术领域,具有技术性质,可以解决某个技术问题,并必须具有技术特征才可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用著作权法保护商业方法;
(2)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方法;
(3)用专利法保护商业方法。
商业方法不可过分保护
(1)导致公共产品利用不足,社会资源利用率低下;
(2)出现阻碍竞争的效果。
专利制度的宗旨是鼓励和保护个人发明创造,促进人类社会科学发展。
专利制度一方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使得他们对专利技术有一定时期的垄断,同时也要求他们将专业技术公开披露,从而不断激励后来者的创新。
达到这两方面利益平衡点上,一直是各国专利制度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目标。
寻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将有助于选择合适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模式,界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合理范围,从而实现专利制度鼓励创新实现社会进步的宗旨。
商业方法专利已经在美国专利保护制度中确立了稳定地位,目前所做的只是完善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制度和法律标准。
市甲乙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标有“耐克图形”商标的运动鞋11040双,非法经营额达188112元。
经查,该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53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a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没收、销毁侵权运动鞋11040双;c罚款人民币5.7万元整。
问:
本案中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中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
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中涉及到对甲乙鞋业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侵犯注册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而本案中甲乙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标有“耐克图形”商标的运动鞋,并非法获利,它的行为属于上述行为中的第一种“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它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而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其中罚款额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完全符合《商标法》相关条例。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所有权取得的区别?
是指权利人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特定知识财产的支配权.是权利人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特定知识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开始的标志.
分为●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所谓知识产权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不依赖于其他的知识产权而直接取得知识财产的知识产权或不依赖于原知识产权人的意志而取得知识财产的知识产权.
1.条件
(1)创造者的创造行为
(2)必须经由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即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批后授予专有权。
2.其最大特征在于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是通过劳动等方式"创造"一个知识财产,并享有权利.
3.知识产权原始取得方式
就知识产权法而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以劳动生产为主.
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根据创造事实而取得,比如著作权.
一种是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如商标权和专利权.
知识产权继受取得
是指权利人通过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或通过某种法律事实而从原知识产权人那里取得知识产权,是以剥夺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1.其最大特征在于它是依赖于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没有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没有继受取得方式的实现.
2.知识产权继受取得方式
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转让
(2)知识产权赠与
(3)知识产权互易
(4)知识产权继承
(5)知识产权遗赠
(6)知识产权承受
所有权的取得
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民法学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把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主要方式:
生产农民收割庄稼,工厂生产产品
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
取得添附物
善意取得
其他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联系与差别
两者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
两者都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
两者都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取得与所有权的取得均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般不需要法律的批准,而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法律的确权.
在继受取得的具体方式上,所有权的取得与知识产权的取得没有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