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YY课民法4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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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

合同法许玉霞2016年4月18日,第1题:

综合题,1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

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

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

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4年卷三57题)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注意:

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尚须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

(13年卷三86题)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抵押人的权利,第2题:

合同的生效,2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的是?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A: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B:

有效力瑕疵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效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

几个相近的制度,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3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D: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3题:

保留所有权买卖,3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第34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5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6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4题:

分期付款买卖与保留所有权买卖,4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

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

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6年卷三61题)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知识要点1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2出卖人的权利。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

(1)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2)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3)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3买受人的保护。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1/5以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仍按照“1/5以上”的比例调整。

第5题:

赠与合同(撤销权综合:

赠与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5.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债务人的减少财产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2、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3、放弃债权担保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5、无偿转让财产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物件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物件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债权人的代位权and债权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6题:

租赁合同之转租,6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

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25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17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18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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