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政中级法规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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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事故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二)事故调查的管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工程质量法律体系包括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法规、部门规章。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五、国家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追究建设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日常管理中,大量的责任形式都是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二、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三、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一、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发包工程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节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节,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节,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对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应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

第二节,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9、移交档案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第二节,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节,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节,三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节,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节,四、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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