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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财务管理制度

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包头·鑫达

第一章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实施方案,完善我公司生产经营中各项管理制度,理顺预算编报和审批程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全面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成立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书记、主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全面预算管理员组成。

第三条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公司确定的利润目标确定年度利润指标和其他主要经济指标。

(二)负责对全面预算的审查、调整、批准。

(三)布置和落实预算管理工作任务,协调预算编制过程中各部门的关系。

(四)组织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分析。

(五)负责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为配合全面预算委员会工作,使其能有序的进行,公司设立全面预算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财务部,主任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资产财务部成本员、预算员、统计员组成。

第五条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落实预算委员会布置的各项预算工作。

(二)负责汇总公司各职能部门编制的各项预算。

(三)负责编制公司全面预算方案并向全面预算委员会汇报。

(四)负责提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修改方案及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汇报。

(五)负责全面预算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节全面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地质探矿相关资料及采掘计划、生产计划、基本建设、工程结算。

第七条劳动工资计划、社会保险支出计划、员工福利计划等人工成本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第八条材料采购计划、设备购置、大修、技改计划由辅助生产部提供。

第九条安全费用由安全环保部门提供。

第十条财务处提出供全面预算的相关资料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费用支出及应收款项等。

由财务部门依据以上基础数据负责编制整体的全面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是用货币表示的覆盖企业全部经济活动的各项目标及其资源配置的定量说明。

全面预算是由一系列预算组成的有机体系,各预算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

第十二条公司全面预算主要包括生产经营预算、财务预算和资本性支出预算三部分。

主要内容为:

产品产量质量预算、生产预算、主要材料消耗预算、主要经济指标预算、人工成本预算、物资采购及供应预算、大修改造预算、技措预算、资本预算、成本费用预算、现金流量预算、销售及其利润预算等。

第四节全面预算的编制及调整

第十三条编制要求

全面预算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施计划,是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在编制预算中必须按照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目标要求进行,充分体现精细管理的内涵、准确、及时的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编制依据

(一)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及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参照同行业先进经验、先进技术经济指标。

(二)依据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三)依据预算期内市场及产品销售情况的预测。

(四)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见意指标充分体现公司生产经营目标。

第十五条全面预算编报程序

(一)各部门按其主管职能编报预算,如发生其他责任部门所控制的费用,应向其主管责任部门报送现金预算,由主管责任部门汇总报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

(二)月份预算采取滚动预算模式,即:

月份预算保季度,季度预算保全年预算的完成。

第十六条全面预算编制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供、产、销全过程都要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把全面预算作为生产经营工作的纲要。

(二)先进性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从精细管理入手,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努力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层次分明原则:

全面预算由公司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及管理;各部门根据全面预算分解编制和实施分预算并确保分预算及全面预算的完成。

(四)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预算既是指导生产经营的纲要,又是考核的标准,各单位(部门)都是预算实施的责任主体,也是被考核对象。

(五)例外管理原则:

公司内除按预算实施控制和管理外,对日常管理中发生的预算外事项,实行预算外管理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全面预算的调整

(一)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经全公司职工尽最大努力仍不可完成,经公司研究后拿出修订、调整建议,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公司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市场变化等因素,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照弹性预算的原则进行季与季、月与月以及项目之间的合理平衡。

第五节全面预算的分解和落实

第十八条年度全面预算按季、月分解落实到各部门。

第十九条各责任部门务于月末十五日(季度十日前)前将次月(季)原、材料采购预算、生产成本预算、产品销售预算、资金使用预算等于二十日之前经主管经理签批后报全面预算办公室。

预算办公室于二十五日前将签批后的预算上报集团公司并下发各单位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新增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应预先申请立项。

大修技改项目由辅助生产部提出立项申请,井巷巷工程项目由生产技术部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立项申请应附费用预算、施工单位名称、工程进度及工期。

首先报公司全面预算办公室,然后全面预算办公室统一上报集团公司。

项目完工验收后二十天内由责任部门做出工程决算,在无工程变更的情况下,决算不得大于预算。

第二十一条新增非安装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大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的购置应预先申报,并于每月二十日前报送全面预算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保证预算的全面完成。

第二十三条各责任部门必须按照全面预算进行实施,确保生产技术指标及经济指标的完成,严格按照成本费用预算进行成本费用控制。

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技术指标、利润指标完不成的责任单位由考核委员会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罚。

第二十四条预算资金由各责任单位进行控制,财务处根据现金预算按部门及费用项目进行总控制,遇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由各部门补报预算外支出,经主管经理及经营经理审批并报预算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由于资金紧张,本月未能实施的预算支出,可转下月支付。

第二十六条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总结,每月由预算委员会主任召开一次公司经济活动分析会,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经济活动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节全面预算的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全面预算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公司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对未完成预算的项目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上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八条全面预算指标纳入公司考核范畴,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财会字[1997]23号)以及《中金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工作采用集中核算的组织形式,由财务部负责经济业务的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成本报表、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会计核算一律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二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在岗财务会计人员都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符合所在单位对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要求。

第六条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防范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失职行为和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和会计电算化中的凭证录入工作。

第七条公司根据其职责在定编内设置专业岗位,编写各财务会计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标准。

第八条公司需有100%以上的会计人员必需接受初级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50%以上的会计人员接受过中级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

第九条财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条公司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出纳工作。

需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充分发挥对经济活动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资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岗位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内容。

(五)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管人员介绍清楚。

第十六条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不得交接,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五)财务专用章及印鉴、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财务人员岗位,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十七条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专人监督交接,以起到督促、公正的作用。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资产务部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由财务主管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监督进行交接。

第十八条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一)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二)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薄,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三)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账务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会计科目设置

(一)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是账户的名称。

(二)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及集团公司下发的《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打乱重设。

第二十三条原始凭证处理

(一)原始凭证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者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购买实物资产的原始凭证必须同时附有验收证明。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5、员工个人暂借备用金等借款单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员工冲账后应另行开具收据,不得抽回原借款单据。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

1、支付的款项应与取得的发票或收据一致。

2、对支付的物品和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对方单位印章,并应证明下列事项:

该公司的名称、地址、货物名称、金额及数量或费用性质、经办人、交易日期。

3、本公司内部结转的原始凭证,依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4、购进材料物料的原始凭证,应附材料验收单。

5、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有固定资产调拔验收单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审批并签章。

6、员工出差依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7、支出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不得涂改。

8、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各部门费用预算的控制,依据预算的规定办理。

9、各项支出凭证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后方能报支。

10、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以证明收入实现的凭证。

11、凡属于出售物品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或开标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资料为其审核依据。

(三)有下列情况的,视为不合格原始凭证:

1、制度明确规定不当的支出。

2、收支数额与事实过程不相符的。

3、不符合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的。

4、收入计算及确认条件与事实不相符的。

5、收入原件与事实不相符的。

6、票据数字计算错误的或大小写金额不符以及书写不清的。

7、项目填写或手续不全的。

8、使用虚假票据或不合格票据的。

9、其他与法令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不相符的。

(四)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记账凭证或入账的依据。

(五)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被外单位使用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应由双方经办人登记。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号码、金额、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记账凭证处理

(一)记账凭证的设置:

公司记账凭证按照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分为: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二)记账凭证的要求:

1、公司采用微机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

2、对于需填制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分别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5号会计凭证,需编制三张记账凭证,可编成“第0005号-0001/0003、第0005号-0002/0003、第0005号–0003/0003”。

3、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一、二级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

4、记账凭证的内容摘要言简意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应与原始凭证内容金额相符。

5、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6、记账凭证的改错方法:

使用微机录入记账凭证时发现错误,应当重新录入。

对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错误,可采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

7、每月30日为会计结账日,应及时进行对账和结账。

8、对于微机打印(或手工填制)的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记账凭证(或手工填制)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财务处负责人或公司主管会计人员印章或签字。

9、不同职能人员进入财务软件系统时,由财务软件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进入密码,限制该人员进入后制作凭证、记账、审核和以其名义在凭证上签名。

(三)有下列情况的,视为不合格凭证: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的。

2、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的。

3、按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的。

4、有关数据计算错误而未按规定更正的。

5、其他与法令、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的。

(四)凡由另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借贷方金额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账科目虽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的,均应编制记账凭证。

(五)会计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次月5日前应将上月所有记账凭证全部打印完毕,并粘贴相应的原始凭证,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折叠整齐,装订成册,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装订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会计记账处理

(一)会计人员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内容摘要必须与记账凭证一致。

(二)会计账簿的要求:

1、账簿应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总账、明细账及日记账每月终了时必须结账一次,计算各账户“本月合计”及“本月累计”,以利于会计报表的编制。

3、手工账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的,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的,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管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4、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交人员以及监交人员姓名,并有接交双方签名盖章。

5、各种账簿账页编号,订本式账应按账页顺序标号,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的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予装订成册。

总分类账及明细账应在账簿前加附目录。

6、原则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并由中介机构审计后15日之内将全部微机账簿打印并装订成册,如有特殊事项需打印半年度账簿应于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将全部微机账簿打印并装订成册,装订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在账簿扉页上附启用表,内容包括:

装订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财务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资产财务部公章。

(三)有下列情况的视为不合法账簿:

1、账簿的登记未依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进行登记的。

2、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明细账不符的。

3、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的。

4、其他与法令、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符的。

(四)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办理结账:

1、半年度及会计年度终了时。

2、公司改组合并时。

3、其他情况需要结账时。

(五)结账前应做好下列各项调整分录:

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债权债务已经发生而尚未入账事项的调整分录。

2、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调整分录。

3、根据盘点发现的材料、产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调整分录。

4、其他应列入本结账期内的损益。

(六)年终结账时,各会计事项调整后,其借贷方余额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收入、支出各科目的余额应结转“本年科润”科目。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计算各项利润分配数据,并结转各相应科目。

3、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各科目。

第二十六条财务报告处理规范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组成。

(一)财务报告的要求:

1、会计报表的编制应以会计制度的要求为依据,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2、各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的数据应相互衔接。

3、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

5、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应与账簿记载相符。

6、财务报告应按公司规定时间报送,同时应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经营)、财务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装订成册。

7、各种财务报告均应留有底稿。

8、财务报告格式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月度财务报告要有报告说明,季度财务报告要有简要分析,年度财务报告要有详细的财务分析。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的。

2、编制不依据程序或内容有明显错误的。

3、表内数字计算错误的。

4、表间勾稽关系不正确的。

5、签章、盖章不全的。

6、与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符的。

第三章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资产财务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节电脑操作管理

第二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会计软件操作使用说明和有关电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严格规定财务主管、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人员和各类操作人员使用权限和操作密码。

第四条系统开发人员、维护人员不得担任操作工作,出纳员不得单独担任除日记帐以外的其他操作,单位的重要数据,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XX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第五条操作人员XX,不得修改凭证、报表的结构、格式与内容。

第六条操作人员要及时做好数据备份。

第三节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第七条这里所称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是指按照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行使岗位职责的会计电算化人员或经财务负责人(总部为财务管理总部负责人,分支机构为财务负责人)批准赋予临时操作、查询权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操作人员必须以“命名用户方式”登录财务软件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拟定。

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软件系统登录密码先由电算主管在账套管理中统一设定初始密码,并通知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再由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在客户端自行更改。

  第九条会计电算化人员在财务软件系统中均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并由电算主管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

  第十条财务软件系统中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系统管理的超级管理员密码由电算主管和电算维护员共同管理,双方各执一半密码,每人掌握密码的长度不得少于6位,密码更换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密码输入时应予以回避。

超级管理员密码必须密封存放于保险箱中,并登记备案。

  财务软件系统的集团用户由电算主管及财务管理总部指定人员管理与使用,其他人员XX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只有现金管理系统的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 日常操作程序

  

(一)电算维护员每天到岗后,首先检查服务器是否正常开启,检查计算机硬件、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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