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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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切贯彻《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宁委发〔2012〕33号)精神,细化落实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办法,增进青年大学生创业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县)别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开办”),负责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市“大开办”负责本细则实施的整体统筹协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应依照《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制订增进大学生创业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成立目标责任体系,将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强化工作责任考核,确保青年大学生创业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章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

  第三条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的申领与办理

  

(一)申领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

  二、有创业项目意向计划书并大体可行的。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创业项目意向计划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市、区(县)“大开办”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依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创业项目工商注册(或意向注册)所在地域(县)统一受理《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的申领和审核发放,并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

  海外留学青年大学生在宁自主创业申领《创业证》,在市“大开办”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青年大学生创业凭证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优秀创业项目遴选与评估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创业项目者必需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

  二、创业项目符合“十二五”计划产业进展导向,经营模式新颖、具有可行性、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或商业进展前景较好。

  

(二)申报受理

  在市、区(县)“大开办”服务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南京大学生创业网”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业项目核心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二、创业项目计划书(可附专家推荐材料)。

  参加各类大学生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可通过大赛组委会向市“大开办”服务窗口集中申报。

  (三)项目评估

  区(县)“大开办”于每周五将受理申报材料汇总,通过“南京大学生创业网”上传至市“大开办”进行统一汇总。

市“大开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挑选,会同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按照初挑选备评的创业项目行业类型,聘请专家按期评审并对外发布。

  (四)资金拨付

  通过评估入选的优秀创业项目和特别优秀创业项目,完成工商注册记录后,凭《创业证》按规定给予资助性投资。

资金50%由政府直接补助,50%由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天使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紫金科创天使基金细则”实施),紫金天使资金进入南京银行专有账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大学生创业载体的认定与补助

  

(一)市、区(县)各级政府应发挥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

  一、有完整的进展计划和方向,有完整的服务功能和体系,运转良好,建有正常的企业(实体)入驻与退出(孵化)制度;

  二、创业园区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

  3、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配套服务完备;

  4、入驻园区企业合法经营、用工规范,初始创业大学生占园区企业总数50%以上。

  

(二)符合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的各创业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县)“大开办”提交申报材料,市“大开办”组织进行现场验收评估,经验收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的,由市财政按建设规模和标准别离拨付一次性建园奖励补助。

  (三)“市大学生示范创业园”建设和运行,由市财政重点扶持。

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在大学城内或周围建设的三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由市、区财政一路扶持。

  第六条创业场地和公租房的申请与办理

  

(一)持《创业证》的青年大学生需要提供创业场地扶持的,可向市、区(县)“大开办”提出申请,“大开办”提供免费推荐入园等服务,对入住创业园区的项目,由大学生开办企业纳税属地域县(开发园区)按规定提供免费场地或租金补助。

  

(二)无自有住房的初始创业青年大学生在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业的,可凭证向特别社区申请优先安排公租房;在紫金特别社区外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可凭《创业证》向纳税属地域(县)“大开办”提出申请,由市、区(县)公租房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第七条创业融资政策扶持的申请与办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

  一、个人贷款申请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人需办理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个人保证等反担保手续;

  (3)申请人应有50%以上创业所需资金或资产;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填写《南京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和《委托查询个人征信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户籍证明、《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记录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计划书摘要。

  二、合股创业小额贷款申请

  申报材料

  

(1)开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牵头人或合股人持“组织就业协议书”及组织成员签名的“小额担保贷款还款责任许诺书”或“合股协议书”;牵头人与组织成员的户口簿、房产证、《创业证》、经营场所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办理

  符合小贷申请条件的青年大学生,携带申报材料向开办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大开办”服务窗口提出贷款申请,报市“大开办”审核,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约定贷款期限。

从事个体经营、合股创业的,最高可别离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和50万元。

  4、贴息办理

  凡符合上述小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小贷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办理流程可在“南京大学生创业网”查询和下载。

  

(二)创业融资配套资金申请

  凡持《创业证》人员,以创业项目为平台取得省以上专项资金支持和社会风险投资的(已享受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除外),能够凭融资的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大开办”提出政府无偿配套资金支持申请。

  市“大开办”经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按单个创业项目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创业小企业商业贷款贴息申请

  一、申请条件

  

(1)青年大学生开办的小企业可在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申请小企业商业贷款,还本付息后申请政府贷款贴息需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招用持《就业和失业记录证》的失业人员(含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仍然维持在那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2)申请商业贴息的贷款企业,工商注册、经营地均在南京市范围,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

  二、办理流程

  

(1)申贷时进行贴息备案。

青年大学生开办企业取得商业贴息贷款1个月之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记录证副本、最最近几年度末财务报表、在职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有效)、所招用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失业记录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填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向市“大开办”进行贴息备案。

  

(2)还本付息后申请贴息,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由市“大开办”对吸纳就业情形及吸纳比例进行再次核定后,送财政部门办理贴息。

  (3)市财政局在市“大开办”送交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金额后拨付至贷款企业。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下简称“原五县”)可按照自身情形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办理结果报市“大开办”备案。

  第八条税费减免的申请和办理

  市、区(县)“大开办”负责统一受理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税费减免政策的申报,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与执行。

  

(一)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税政策

  一、申请条件

  青年大学生自主开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限制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职位中,昔时新招用持《就业失业记录证》中符合规定条件人员(证上需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开办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大开办”提出申请,区、县“大开办”初审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大开办”汇总审核,认定后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认定的企业携《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等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标准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个体经营减税政策

  一、申请条件

  毕业年度内及符合条件的毕业不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

  二、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凭税务部门所需材料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申请与办理

  市、区(县)“大开办”负责青年大学生享受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申报受理与核定,财政部门负责政策的兑现。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创业成功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部门记录注册且记录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的第一次创业的各类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和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

  二、申报材料

  

(1)填写《自主创业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补助申请表》;

  

(2)《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记录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大学生向市、区(县)“大开办”提交申报材料,市“大开办”负责审核确认,报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标准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发放。

  原五县可按照自身情形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办理结果报市“大开办”备案。

  

(二)带动就业奖励

  一、申请条件

  青年大学生开办企业3年内吸纳持《就业失业记录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或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向区、县“大开办”提交申报吸纳就业的相关材料,区县“大开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大开办”审核汇总,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标准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发放。

  (三)社会保险和职位补助

  一、申请条件

  青年大学生开办企业招用我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办理流程

  青年大学生开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季度终了后携《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大开办”提出申请,区、县“大开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大开办”审核汇总,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区财政将社会保险和职位补助资金按规定标准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十条创业指导站和创业培训补助

  

(一)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补助

  一、指导站建设标准

  鼓励在宁高校结合大学生创业园成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

指导站应成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建有专门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室,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指导站的日常事务,按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且在培育发掘有创业潜能的在校大学生留宁创业效果显著。

  二、补助流程

  大学生创业指导站符合建设标准的,向市“大开办”提出补助申请,由市“大开办”进行实地考评,经认定符合规定要求的集中报市财政局核拨经费补助,按每一个达标站5-10万元一次性拨付到相关学校。

  

(二)大学生创业培训

  持《创业证》的青年大学生参加有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每人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助。

  一、培训模式

  由市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培训机构。

中标培训机构在签定工作协议后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培训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到定点机构报名,定点机构按规定工作流程开展培训。

参训学员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培训进程督导制度,定点机构应按工作协议约定开展工作,如有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培训资格。

培训学员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3、补助标准与经费拨付

  创业培训补助标准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参加培训的学员个人先全额垫付培训补助费用,由定点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方式预收。

培训合格的学员自领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依照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六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学员在培训合格后一年内可向市“大开办”提出申请(也可由定点机构代理),经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至个人市民卡。

  (三)大学生创业实训

  一、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持《创业证》的南京户籍大学毕业生,每人可享受一次政府补助的创业实训。

已参加创业实训的,实训期内不得再享受由政府补助的其他培训项目。

  二、实训模式

  符合条件的学员在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创业实训,实训期为3—6个月,由政府每一个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助。

学员在实训期间进行实岗实训,提高企业管理能力。

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创业实训基地要做好实训单位和实训职位申报、带教方案制定、实训学员资格审核、创业培训、跟踪指导、补助费用申报、效果评估等各项工作,不断完善跟踪回访制度并成立相应台帐。

  3、补助标准和拨付方式

  参加实训的学员可享受每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助,开展创业实训工作的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创业实训基地享受服务费和实训费补助。

经市“大开办”审核,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向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创业实训基地发放补助资金。

  第三章其他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大开办”负责解释。

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按照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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