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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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建设发展秩序,规范城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X县行政辖区。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建筑、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以及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主要包括:

1.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违法占用土地实施建设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使用已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的;

3.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建设的;

4.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使用已失效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建设的;

5.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或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6.建设项目建成后擅自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立面造型或影响结构安全的,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

第三章违法建设的防控

第四条县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县辖区内防违、控违、查违、拆违工作进行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考核和监督,以及对各乡镇、各部门有关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县政府建立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组织召开。

联席会议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包括:

通报违法建设相关情况;研究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各有关单位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违法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相应对策并向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等。

第六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定期开展土地、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自觉抵制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违法建设防治和查处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效应,保持对违法建设的强大舆论攻势。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负责切实畅通和充分利用各举报热线、违法建设举报热线、部门网站等信息渠道,认真对待和及时转办、查处涉及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属地为主,县,乡镇,办事处联动”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分片划分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1.各乡镇、各部门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和执法队伍,整合包括县级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在内的各方力量,加大辖区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力度。

建立巡查、报告、考核、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完善违法建设防治和查处工作责任制。

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2.各乡镇、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查处、上报、拆除及善后工作。

配合和协助县级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文书送达和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3.村(社区)负责在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下,实施村巡查制度。

各村(社区)成立以村(社区)主任为主要责任人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小组,建立信息员制度,组建巡查队伍,职责是:

严格监控辖区范围内的新增违法建设,一旦发现有新增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政府汇报,劝导其自行拆除。

第十条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在查处结束并整改完成前,可暂停该项目其他内容和环节的审批许可。

第十一条凡属未经许可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或未经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非农建设的,由县国土部门牵头依法查处,其他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参与查处。

第十二条凡属县域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照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施工的违法建设,县城规划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乡镇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凡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进行违规装饰、装修,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立面造型、产权用途或实施乱搭乱建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凡属涉及侵占或阻塞消防通道、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县公安消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凡属涉及侵占、损毁市政公共绿化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城管部门负责依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乱搭乱建进行巡查和整治。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城区其他违法建设的日常动态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房管部门应依法禁止小产权等违法建设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违法违章建设的产权交易;建立健全全县物业服务企业防控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所服务区域的日常巡查,针对装饰装修工程建档备案,及时发现和劝阻该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乡镇、办事处报告。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及执法部门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严格落实规划审批成果公布、建设现场规划公告、放验线、基础±0核实和上部工程检查等各项规定。

对经过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立证后跟踪管理登记档案,加强跟踪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超出用地范围,移动建筑红线,增加面积、密度、高度,改变立面造型,改变主体结构,缩减配套设施,以及许可手续超期失效后继续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县水务局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水库、渠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交通局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道路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二十二条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工作预案,妥善处置整治工作中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负责强制拆除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依法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县广电、卫生、工商、文化、民宗等其他县级部门和水、电、气等要素保障单位依法依职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设必须报经县规划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工建设。

需办理临时用地的,必须依法先行通过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改变原审批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临时建设工程为商品房售楼层、工地建筑工棚或施工围墙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工期,且必须在该建设项目申报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如因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需要拆除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规划、建筑、勘测等设计单位严格执行现行的各类技术规定、规范和标准,严格依据建设用地相应的规则设计条件进行方案设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承接建设工程前,应认真核验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将其作为相关合同协议的必要附件。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承揽和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其经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第二十七条加强建成建筑经营用途审查。

利用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工商、卫生、环保、公安、文化、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查,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以及申报的经营场所为违法建设,或申报的既有合法建筑物用途与其产权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安全认定。

切实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无证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加强建筑工程配套供应管理。

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等配套供应单位在为在建项目或新建成项目提供配套供应服务时,必须核验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资料。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要求,或未取得其他合法有效手续,擅自违法建设的在建项目或新建成建筑,不得为其提供配套供应。

已经提供的,在接到有关部门关于停供的书面通知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停供。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或查处各种私拉乱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电力供应单位要加强日常巡视,及时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并通报有关单位,县级主管单位要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加大联动执法力度。

县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各有关执法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执法。

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强行拆除、依法没收违法建设的建筑、构筑物、其他工程设施或非法收入,以及要求协助停办违法建筑的预售许可或产权登记等的,各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县国土、住建、规划等职能部门负责将审批通过的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许可项目基本情况定期分批向社会公告并抄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收集整理辖区内违法建设动态情况,并向县国土、住建、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通报和反馈。

第三十二条县目督办要将违法建设防治和查处工作列为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务内容,认真考核,逗硬奖惩。

第三十三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综合惩戒机制。

面向全社会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综合性制约、惩戒手段,遏止新增违法建设和逐步整治消化已有违法建设。

 

第四章违法建设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查处违法建设遵循“依法依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指导思想。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可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1.严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或破坏基本农田的;

2.不符合城乡规划布局、规划用地性质,已构成改变城市规划土地用途的;

3.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和绿化带的;

4.侵占城市市政管线、高压线控制带和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5.对城市消防、防风、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造成直接影响的;

6.侵占河道、河堤、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规划停车场或规划保留水域及其安公共设施用地的;

7.对城市市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8.对周围居民正当权益或对相邻建筑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的;

9.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实施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出售、出租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0.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加层、超高、超用地范围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

11.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情节的;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查处,责令停工并改正。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经过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因实施违法建设造成公用设施、市政设施、绿化设施等损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公民个人、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者,对其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如罚款或没收,或予以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的追缴代为拆除的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勘测、监理等相关行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建设行为记入单位资信档案,按规定在资质评定、信贷、项目开发、申报许可、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予限制和惩罚。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由县住建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处罚情况记入该单位资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抄告省住建厅及其原发证机关。

因违规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责令退出本地市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法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规划编制、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勘测单位中的人员,属行政事业编制序列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或处罚;属企业技术人员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依法处理,并降低直至取消其技术职称和资质等级,责令退出相关行业和领域。

第四十四条严格纪律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乡镇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力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的,依照相关法规予以严格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基层组织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罚和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有阻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违法建设的拆除

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的拆除遵循“自拆为主、助拆为辅、强拆为补”的指导思想。

尽可能动员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愿意自拆但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实施拆除的,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协助拆除,对拒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十八条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各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配合或承担具体拆除及相关稳定工作。

对于情况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和矛盾尖锐的违法建设依法拆除工作,经县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核实认定后,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等供应单位应服从相关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按要求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公安部门适时介入,积极参与,及时掌握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活动情况,维护违法建设拆除现场秩序,确保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顺利进行。

对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及时现场救治、转运伤员,保障执法工作人员、违法建设当事人及群众生命安全。

消防部门作好应急救援准备,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极端措施抗法,负责做好突发事故应急救援。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作好违法建设当事人及群众的教育、疏导、安抚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处置突发事件。

宣传部门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对拆除行动进行宣传报道,通过舆论导向,增强对其他违法建设的震慑和遏止效应。

第四十九条强制拆除后的教育、安抚、维稳等相关善后由各乡镇负责,绿化、美化、环境整治恢复等相关善后工作由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开发区,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安排落实。

第五十条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将违法建设罚没收入定向专门用于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

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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