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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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和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进行养护、维修、挖掘、安装、架设及其他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遵循严格管理、文明施工、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标志规范。
第四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审查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与养护(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三)检查、指导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设置;
(四)保护养护(施工)作业区域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完好;
(五)对养护(施工)单位违反作业现场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实施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经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发放(养护)施工作业许可证后见,方可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保证金,保证金自批准(养护)施工作业之日起5日内交至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现场管理责任人和现场执勤人员配备;
(二)工程批准文件(或者养护计划)、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
(三)作业路段的交通流量、作业路段车辆通行能力;
(四)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名称、技术等级等公路概括资料;
(五)作业现场管理措施,包括交通、通讯、施工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
(六)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的措施;
(七)材料堆放、机械停放的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情况;
(八)编制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维护、通讯装备、交通标志等经费预算。
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隔离区以外;
(四)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五)不准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穿越高速公路的,必须在保证安全和不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通过;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高速公路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应注意观察并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不得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不得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严禁穿越中央分隔带;
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完成后,养护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扫隔离区域路面,撤除交通管制标志,恢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状态。
第十三条养护(施工)作业期间路政执法人员应加强路面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养护(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养护(施工)作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养护(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作业现场管理方案施工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相应扣除保证金;逾期未改正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所扣保证金全部上交财政。
养护(施工)单位未违反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在养护(施工)作业结束后15天内,将保证金返还,不得扣留。
第十六条养护(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拒绝、阻碍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养护(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养护(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路政管理养护(施工)填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报批单位
报批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路段
高速公路KM+M至KM+M幅
交通管制情况
标志牌
摆放情况
报批时间
施工起止
时间
工程造价金额(元)
施工保证金(元)
施工安全保证金(元)
施工内容及理由
单位(印章)
年月日
路政大队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印章)
年月日
路政支队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印章)
年月日
路政总队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印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表一式叁份,由工程业主单位填报。
路政管理养护(施工)安全协议书
编号:
路政管理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养护(施工)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高速公路路段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二、乙方同意在施工日之前向甲方交纳施工现场维护费元、施工保证金元及施工安全保证金元,甲方在乙方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且无任何损坏路产事实及无安全事故发生时,将施工保证金及施工安全保证金予以返还。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施工通知后,应派员到乙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维护,并有权对乙方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进行指导、监督。
如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又不听从甲方的指导和监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养护(施工)作业,而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施工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调头(逆行)。
确需调头(逆行)的应安排一名专职安全员指挥,并设置专用的安全标志。
施工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将施工车辆停放置施工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并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示警灯,不得随意停靠,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
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应遵守高速公路中央开口栅的使用规定,施工期间如需开启,必须经甲方批准,按相应程序进行开启或使用。
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在养护(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安全标志服(夜间应当穿反光标志服)。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按规定摆放施工标志、施工车辆违法行驶、随意开启中央开口栅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按每次10%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
八、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施工)作业,逾期不能完工的必须重新在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
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按违章施工处理,所交施工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因路政管理需要停止(暂停)养护(施工)作业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两份报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路政管理养护(施工)登记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养护(施工)路段
高速公路KM+M至KM+M幅
报批单位
法定代表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起止时间
路政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印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证一式叁份,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交路政支队,一份交路政大队。
注意事项
一、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随时接受路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路政部门的整改意见立即整改;不整改的,路政部门可当场责令停工,施工单位解除安全隐患后,报经管辖路段路政部门同意,方能继续施工。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
施工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在规定竣工日期前一周向路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补办延时许可证。
四、所有施工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施工现场按养护管理办法设置明显标志;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内不得随意调头,严禁逆行、违章停车,必须调头停车时,应报经管辖路段路政大队同意,并派有专人现场指挥或者停靠在紧急停车带,设置明显标志标牌;严禁农用车、非机动车上路。
六、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标志服,严禁在高速公路上随意穿行或拦截车辆。
七、施工单位必须向路政部门缴纳施工保证金,工程竣工经路政部门验收后予以返还。
八、施工期间由于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路政管理部门扣除其养护施工安全作业保证金。
路政管理责令改正通知书
案号:
九高路政七队字(2011)2号
中交一航九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在杭瑞高速九瑞段南阳一隧道南幅施工作业,未报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许可,属非法施工作业。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单位领导)法律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施工作业。
被责令改正人签名及时间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3607100122
3607100187
联系电话:
0792-*******
4818177
(印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人。
)
路政管理责令停工通知书
存根:
()停字号
责令停工单位:
责令停工路段:
高速公路KM+M至KM+M
责令停工时间:
年月日
责令停工原因:
1、
2、
3、
路政员:
签收人:
注: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在备注栏写明拒收原因,并请到场人签字证明。
备
注
(印章)
路政管理责令停工通知书
:
你(单位)在高速公路KM+M至KM+M处进行养护(施工),因,
违反了《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机关路政执法人员已于
年月日下达了(编号)《路政管理责令改正通知书》(签收人为)。
鉴于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根据《路政管理养护(施工)安全协议书》,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前,停止进行养护(施工),如你(单位)仍擅自作业,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则由你(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通知。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