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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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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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pt

,教师,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聘为某校初中数学教师。

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教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

教研组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学校根据这种的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宜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

王某不服,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

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

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

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

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

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

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

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

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

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

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

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

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

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

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判令:

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1、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三、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它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

2、我国教师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

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

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

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和名望的总称。

3、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育教学自主权。

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包括:

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学术自由权。

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包括:

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管理学生权。

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包括:

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获取报酬权。

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包括: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参与教育管理权。

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包括:

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培训进修权。

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

包括: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申诉权。

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

包括:

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

4、教师的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教育教学义务。

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基本含义包括:

教师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的,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其包含两方面含义:

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

教师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5、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通常由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教师待遇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组成。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规定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资格制度,对教师的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都有具体规定。

教师资格分类。

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学,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一、必须是中国公民。

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

二、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四、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五、身体素质。

教师工作特点,从客观上要求教师的身体状况应符合有关规定。

六、心理素质。

教师工作繁重复杂,常常会遇到挑战与挫折、成功与失败喜悦与悲伤,还要承担来自各反面的压力,所以作为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便从容面对挑战,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7、教师的任职条件一、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资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四、具备学历、学位及工作年限要求;五是身体健康。

8、教师聘任的形式:

一、招聘。

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续聘。

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三、解聘。

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四、辞聘。

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9、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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