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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车运输管理规定

绞车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矿井绞车运输安全,保证绞车在入井、安装、使用、检修、管理等环节实现规范管理,从根本上消除绞车运输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井地面、井下运输用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

第二章:

各单位管理职责

第三条调度室职责:

调度室是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矿井运输业务技术工作负管理责任,负责组织绞车安装检查验收,负责日常绞车运输安全使用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全矿绞车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日常检查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工作。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生产技术部负责采掘绞车安装布置及日常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运事业部部职责:

负责对全矿绞车运输设备、设施,电器设备、设施监督发放和回收保管工作,以及绞车运输系统中重大问题的维修工作。

第三章?

?

基础管理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绞车管理制度:

1.选型设计:

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有绞车的选型设计内容,绞车的选型设计必须由本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进行审批。

2.绞车领用:

选型设计审批完毕后,安装单位向安监部提交绞车使用申请单,经安监部批准存档后,方可根据设计从机运部领用绞车。

3.安装验收:

绞车安装完毕后,必须由调度室组织安全管理部、机运部、技术部、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合格后方准移交使用单位。

4.使用制度:

绞车使用实行“申请制”和“上锁管理”,各单位使用设备时,必须填写申请单,在使用前一日调度会上申请,经调度会审批同意,方可使用绞车。

申请单需指定现场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打运时必须有队长以上人员跟班。

5.维护制度:

绞车维护实行“属地管理”,绞车执行日检制度,检修、维修必须责任到人,并有详细检修记录。

6.交接:

设备交接时必须填写移交单,由调度牵头,双方签字验收。

7.暂时不使用绞车管理:

绞车停止使用超过1个月的,由管理单位对开关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绞车放置“停止使用”牌。

恢复使用时,由管理单位对绞车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绞车、开关、信号、安全设施等全部完好,方可进行使用。

8.绞车回收:

不使用绞车由管理单位进行回收,回收过程中要确保绞车、开关、信号等设备设施完好。

回收的绞车由管理单位进行清理,并交至机运部设备组,管理单位不清理绞车的,机运部有权拒绝接受。

9.牌板管理:

要做到绞车型号及相关参数、轨道参数、使用地点、使用管理单位、包机人等内容明确;并现场悬挂。

绞车现场还应悬挂绞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第八条严格执行岗位培训制度:

矿培训中心要制定员工内部培训计划。

信号工、把钩工、绞车司机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按期限及时进行复训。

第四章绞车选型

第九条斜巷运输要有选型设计,经审批后再安装。

选型设计内容:

绞车、钢丝绳有选型计算书,计算书存档管理,安全设施的形式及位置,绞车、基础设计及安装位置,躲避硐室的尺寸及位置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所选绞车和钢丝绳规格型号,然后确定运输物料和矿车或挂车数量,并严格按规定认真执行。

第十条提升钢丝绳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要根据实测的破断力总和及实际最大静载荷进行校验,并把钢丝绳的检验报告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一条矿井绞车从选型计算、安装、验收、交接、使用等资料必须建档管理。

第五章绞车安装

第十二条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绞车安全操作的要求,并有充足的照明。

调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控制开关不得摆放于绞车运行方向前方,距轨道安全距离不小于0.7m。

第十三条井下斜巷运输应选用25kW及以上调度绞车,不得使用调度绞车。

新购置的调度绞车应有紧急制动功能。

第十四条绞车安装应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基础及安装必须有设计,有施工和验收记录,绞车的基础、安装方式、固定方式要满足绞车的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绞车固定后,必须有可靠的生根绳,生根绳不得少于2根,固定地锚上,严禁固定在棚腿上,生根绳接头用不少于3副绳卡卡紧。

第十六条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的固定至少要用2个压板压牢。

钢丝绳的总长度在正常工作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余绳,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长度不得超过绞车铭牌规定最大容绳量,绳径与绞车铭牌规定钢丝绳直径相适应。

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为所用钢丝绳直径的倍以上,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

严禁钢丝绳有打结、挤压、扭绕、变形、锈蚀等现象。

第十七条调度绞车的司机侧应装有不小于2mm厚合格的金属护身挡板。

第十八条40kW及以上调度绞车前方必须设置排绳装置。

第六章钢丝绳连接装置

第十九条斜巷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器,连接器的选型及试验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要求。

对于试验合格的连接器要有永久标志,试验资料要求集中管理并建档存放。

第二十条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采用和矿车规格相应的不能自行脱落的三环链和销子。

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二十一条斜巷运输所选用的钢丝绳型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具有倍的安全系数。

第二十二条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使用护绳环。

使用钢丝绳绳卡做提升勾头时,绳卡的数量要根据钢丝绳直径确定,钢丝绳直径≤10mm设3个,10~20mm设4个,21~26mm设5个,26~36mm设6个,36~40mm设7个,卡接时,绳卡的U形环方向相同(朝主绳)。

绳卡的间距应等于钢丝绳径的6~7倍。

第二十三条斜巷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绳。

第二十四条斜巷连接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由专人每周对斜巷连接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主要检查磨损、焊缝、裂纹、锈蚀、变形等,并有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打运物料前,把钩工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

使用过程中发现变形、出现裂纹、松动、严重磨损等影响连接装置强度的现象,必须停止使用。

第七章轨道管理

第二十六条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轨道的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不得使用非标准道岔,井下的道岔必须采用电动或气动操作机构,并且控制道岔操作机构的位置距离道尖前后应不小于2m。

第二十八条轨道要定期巡查维护,维护质量符合标准,不得有杂拌道,轨道端头及轨道螺栓孔不得采用气割方式切割。

不同型号的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过渡变头或异型夹板。

第二十九条倾斜运输必须设置托绳轮,托绳轮要安装牢固、部件齐全、转动灵活;托绳轮规格、间距符合设计和现场使用要求,以不磨轨枕为准;变坡点处应增加托绳轮并提高托绳轮强度。

第三十条变坡点使用的拱弯道、底弯道要圆滑过渡,禁止采用截道搭接,过渡段两端留有500mm以上的直道,以保证与直轨的可靠连接。

拱弯道、底弯道的曲率半径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9m。

第三十一条斜巷轨枕间距不得大于800mm,并与钢轨垂直,接头处无失效,道渣捣固坚实,无空板、吊板。

第三十二条主要串车提升斜巷道岔装置要实现远程控制,把钩人员不得进入斜巷操作道岔。

第八章斜巷安全设施及信号

第三十三条斜巷提升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安装各类挡车装置。

斜巷长度大于30m时,上口必须装设联动保险档。

斜巷长度不大于30m时,上下口的阻车装置必须实现联动。

斜巷上部为平车场时,在距变坡点上口联动保险档略大于保险档工作半径处设置一道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斜巷下口挡车栏安装在变坡点向上5~10m处。

第三十四条安装1.2m以下绞车的斜巷,如果斜巷倾角大于3°,连续斜长大于80m,要装设跑车防护装置。

1.2m及以上绞车,上部为平车场时,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跑车防护装置应与绞车联动。

第三十五条斜巷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第三十六条斜巷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按期检修和试验,确保装置处于灵敏可靠状态。

试验周期不超过一周(常闭式自动跑车防护装置除外),并有记录,试验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安装1.2m及以上绞车串车提升的斜巷,必须安装具有缓冲功能的自动跑车防护装置、视频监视、道岔远程控制,并安设可靠的防过卷装置。

第三十八条各平车场及甩车场要统一建档、挂牌管理。

第三十九条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升时,必须使用带有防护罩的双滑轮组,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

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棚腿上,固定导向滑轮的连接装置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

导向滑轮的额定拉力要大于钢丝绳的最大拉力。

导向轮选型、固定、检查维修、提升载荷必须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上山掘进工作时,在矿车停止位置下方必须设置合格的临时挡车装置;下山掘进工作时,矿车停止位置下方必须设置合格的临时挡车装置。

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挡车装置的动态位置。

第四十一条阻车设置的有关规定

1.安装门档必须挖浇混凝土基础,并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阻车设置放下后,与巷道底部距离不能大于400毫米,能够阻挡平板车的通过。

第四十二条斜巷上下车场应安装与绞车联动的红灯。

红灯安设在斜巷上下口安全挡以外、斜巷每个躲避硐口,红灯要悬挂在显着地点,保证行人在接近斜巷时能清楚地看到红灯。

所有提升兼行人的斜巷,在斜巷中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装设红灯。

第四十三条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

第四十四条上下口车场与绞车房之间的信号必须集中统一转发。

绞车信号必须采用声光信号,严禁串接信号,每台绞车只允许一处信号能直接发到绞车司机,严禁采用其它任何方式代替信号。

第四十五条斜巷信号、道岔、阻车器、挡车栏等设施必须在信号硐室内操作,电话必须设置在信号硐室或躲避硐室内。

操作机构上要有管理责任牌。

第四十六条信号装置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必须装有消音器,且距信号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四十七条绞车的操作按钮和声光信号应集中上板管理,固定在司机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九章绞车的验收制度

第四十八条绞车基础验收制度

1.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必须有队长、主管技术员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技术措施规定执行,把好质量关。

2.基础施工完成48小时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书交调度室,由调度主任确定验收时间,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机运部、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验收后必须填写验收记录单,所有验收人员签字,调度室、安全管理部各存档一份。

3.验收合格的基础交给安装单位准备安装,验收不合格的基础必须重新施工,并组织分析找出原因和责任人,给予其100-500元罚款,重新施工后再按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十九条绞车安装验收制度

1.绞车安装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型号到设备库领取合格绞车、钢丝绳及其电器设备,按照制定的安装技术措施严格施工。

2.安装后达到提升条件,由施工单位向调度室提出验收申请,调度室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机运部、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3.验收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管理,并办理验收交接单,参加验收人员和交接单位人员签字生效,验收单一式四份,调度室、安全管理部、机运科安装单位各留一份存档;验收不合格给予安装单位100-300元罚款,安装单位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4.未经验收的绞车严禁使用,如有私自使用者,给予责任人和单位领导300-500元罚款。

第十章:

绞车使用管理及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绞车使用管理

1.根据运输区域划分,各单位管理好本区域的绞车使用,负责对小绞车、钢丝绳、安全设置、轨道线路等一般故障日常维修保养。

2.全矿井所有绞车出库前、大修后由机运部负责保存管理,不合格绞车严禁出库和使用,使用中发现重大问题,由机运部组织维修。

3.多家共用绞车由调度室或生产技术科安排主要使用单位为管理单位。

4.由于生产需要移交的绞车,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交调度室,调度室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机运部、移交双方单位现场检查进行交接,交接时填写交接单,交接双方和组织者签字,一式三份,分别存档。

第五十一条斜巷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五十二条物料装车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

如果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三条物料装车时,装车重量必须按照专用车辆标定重量装载,不得超载装车;装车结构尺寸不得超出专用运输车辆的外形尺寸;装载物体的重心必须落在承载车辆的理论重心上。

第五十四条人员不得站在车辆的下方工作,下车场必须有人站岗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斜巷。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斜巷“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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