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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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程序
一汽富维安字[2015]11号签发人:
邱枫
关于下发一汽富维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公司: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现阶段管理要求,对一汽富维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3日
一汽富维股份公司办公室2015年11月13日印发
特种设备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范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大修改造、报废等管理程序,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和“一汽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程序”,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参股(参与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各单位”)。
3.0术语和定义
3.1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准特种设备
是指“一汽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程序(2007版)”中规定的,范围:
起重机械3t>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的机动(托盘车,拖车)车辆。
3.3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其类别为:
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其类别为: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3.4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
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其类别为: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
3.5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等。
其类别为: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其他类型电梯;
3.6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其类别为: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3.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其类别为: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其他车辆;
3.8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其品种(不分类别)为: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
4.0职责
4.1公司制造技术部
4.1.1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规程、标准、规定。
制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管理程序、规程、标准,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4.1.2参加各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1.3参加控股以上分子公司特种设备的验收工作。
4.2各单位
4.2.1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建立和维护特种设备数据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公司制造技术部反馈更新后的特种设备数据库。
4.2.2负责本单位年度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计划的编制,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公司制造技术部。
4.2.3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招标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的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制定、实施和验收,在特种设备安装前,向公司制造技术部提交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
5.0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测
5.1.1定期检测范围
以下特种设备应进行检测:
a)在用特种设备;
b)受到自然灾害侵害或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特种设备;
c)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特种设备;
d)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
5.1.2定期检测周期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见表1。
表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
名称
检测项目
检验周期
锅炉
外部检验
每年至少一次
内部检测
每2年至少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它)
水压实验
每6年至少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
外部检验
每年至少一次
内外部检测
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至少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至少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一次
耐压实验
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一次
移动式压力容器
外部检验
每年至少一次
内外部检测
汽车罐车、长管拖车:
1、2级,每5年至少一次;3级,每3年至少一次
铁路罐车:
1、2级,每4年一次;3级,每2年至少一次
罐式集装箱:
1、2级,每5年至少一次;3级,每2.5年至少一次
耐压实验
每6年至少一次
气瓶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
每2年一次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
每3年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
每5年一次
低温绝热气瓶
每3年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每5年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每3年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液化石油气钢瓶
自制造之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15年报废。
压力管道
在线检测
每年一次
全面检测
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至少一次
电梯
每年一次
起重机械
每2年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一次
5.1.3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处理
a)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需修理且能够修理的特种设备,各单位制定检修方案,在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对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审查合格后,立即组织实施;
b)暂时无法修理的特种设备应制定预防措施和修理计划,并保证安全生产;
c)检测不合格的附件应立即更换并办理报废手续;
d)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在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5.2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大修、改造
5.2.1采购(委托)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及其安全附件,要具备满足相应的法律、规程、标准要求。
公司制造技术部为需要的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5.2.2在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开工许可证后,经各单位安全部门验证后方可施工。
其安全部门应按《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5.2.3特种设备竣工后,各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含公司制造技术部)进行自验收,验收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a)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资质证明原件,留存盖制造、安装单位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b)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c)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d)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e)当地检测机构颁发的监督检验证明。
大修、改造的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a)特种设备大修、改造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资质证明原件,留存盖制造、安装单位红章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b)大修、改造的技术方案;
c)所用材料的材质证明、检验报告书和复检证明书;
d)大修、改造的竣工图。
合格后再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申请验收。
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并报公司制造技术部备案。
5.3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5.3.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和维护特种设备数据库(特种设备台帐、注册登记台帐、安全防护装置台帐、定期检测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5.3.2各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巡回检查。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检查),每班次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操作者应进行设备点检并作好记录,对点检、定检质量和后果负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按《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程序》办理;对停用的特种设备,应经过设备管理部门、运行部门、安全部门同意共同会签办理停用手续并做好标识。
5.3.3各单位应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的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在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员的监督下销毁。
5.3.4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进行应急演练。
5.3.5各单位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5.3.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台帐,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法律规定部门颁发的相对应工种的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5.3.7各单位应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本程序5.2.3中要求的内容;
b)特种设备的的检验报告和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f)验收报告、注册登记表、使用证。
5.3.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在车辆的前部和后部各安装一块牌照。
车身上有安装车辆牌照固定位置的,在该固定位置安装;车身上无安装牌照固定位置的,应在车辆前部和后部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安装。
5.3.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有挡风玻璃的,应将检验合格标志贴在挡风玻璃上;无挡风玻璃的,应将检验合格标志贴在车辆醒目位置上。
5.4其他要求
对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管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制造技术部2014年12月17日下发的“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新版《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管理。
5.0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5.1特种设备自行检查的记录保存期2年
5.2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保存期2年
5.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5年
5.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保存期长期
6.0相关文件
6.1《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程序》
6.2《安全生产教育管理程序》
6.3《特种设备目录》
6.4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新版《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