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侦查取证的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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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侦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侦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法律依据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立案追诉标准是: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立案追诉标准是: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立案追诉标准是: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立案追诉标准是: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盗版书籍)、录音、录像制品(盗版光碟)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立案追诉标准是:

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的(第五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关于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立案追述标准如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药品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是: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侦查取证

根据以下犯罪的构成要件指导我们侦查取证工作,需查明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犯罪的主体:

查明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是单位犯罪,应同时确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犯罪嫌疑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以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即达到追诉标准)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都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犯罪的主体:

查明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是单位犯罪,应同时确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销售了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较大。

(即达到追诉标准)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犯罪的主体:

查明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是单位犯罪,应同时确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的客观方面:

(1)行为人实施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即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商标注册人的委托、许可,无《注册商标印刷证明》,实施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

(即达到追诉标准)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销售。

(四)假冒专利罪:

1.犯罪的主体:

查明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是单位犯罪,应同时确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下列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之一的: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合同涉及到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

(即达到追诉标准)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侦查过程

(一)建立情报预警机制,收集、确定线索。

排查群众举报线索,收集互联网、街头信息等方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案件线索,并利用专业特情核实、确定线索的可靠性。

(二)利用技术手段确定窝点、终端机,理顺人员架构。

犯罪嫌疑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等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等商品的货源、来料加工、运输、成品存放和销售等从生产到销售的环节中,都会留下很多作案痕迹,该犯罪活动一般是多人协作犯罪,从各个环节入手摸排,安排特情人员以购货人的身份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窝点内部结构、人员架构、货品的种类和数量、生产或销售的活动规律和规模大小、延伸的上下家的情况,通讯设备和运输设备等,尽可能收集有价值信息。

(三)择机收网,里应外合,现场抓获,及时、重点审讯。

通过前期侦查工作,掌握涉案人员活动规律,选择全部或主要涉案人员已到位的时机,可以安排专业特情事先进入现场,应对突发情况,最好联合工商部门统一行动,由工商部门对现场货品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或标识作初步的判断、现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或标识的数量作第一时间清点。

进入现场后,应该按照以下要点开展工作:

1.控制好现场的嫌疑人,要求现场嫌疑人在工作原位等候,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禁止和外界联系;迅速掌握现场的房间布局及人、物概况。

2.找到现场的负责人,单独向其了解确认内部的人员结构、生产和销售的运作模式和规律、其他主要人员的下落、现场货品的种类和数量及存放情况、有无其他犯罪窝点等便于迅速、准确开展工作的相关信息。

如有反映到我们未掌握的人或者犯罪窝点,必须立刻向上级汇报请示,调派人手一网打尽。

3.科学、有条不紊地分工开展工作。

从人、物证和书证三个方面同时进行:

登记在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职位、职责,便于下一步的审讯工作;和工商部门,在该犯罪窝点主要负责人的见证下,清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标识的数量,清点完毕由该犯罪窝点的主要负责人在清点统计结果上签名捺印确认,通过清点统计的结果,可以初步确定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及下一步的审讯使用;分门别类地搜集现场的合同、账本、销售凭证等书证,并确认书证是由哪个嫌疑人掌控;对现场的情况通过录像及拍照的方式记录下来;完成好上述工作就有序地把嫌疑人押解离开、把现场的涉案物品及证据材料运走、等所有工作结束和所有人离开后将现场查封保护好。

审讯前后应该注意以下要点:

1.先安排好人员看管好一干嫌疑人,禁止嫌疑人之间互相串供;

2.由指挥人员主持碰头会,将犯罪窝点的概况、人员结构、组织分工、活动规律、涉案商品或标识的数量等情况作介绍、并把重点人员划分出来,分派民警对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的重点和需要达到的效果作强调,将提前准备好的讯问笔录提纲分发下去,后开始对嫌疑人进行讯问。

案件证据收集

1.书证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

(2)涉案公司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

(3)公司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职务证明。

(4)有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假冒他人商标或销售假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或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经注册且在有限期内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

(5)受害人出具的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假冒,且未许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说明。

(6)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假冒他人的假商标。

(7)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标志及说明书。

(8)说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和数额大小的有关记录生产、销售情况的账本、进货和出货记录清单、收条(收据)、发票等。

(9)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销售假冒的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假冒他人专利而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书面资料。

(11)能说明犯罪嫌疑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后又销售以及销售数额大小的产品广告、合同书、银行票据、收据等书面资料。

(12)说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明知的有关书面资料。

(13)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意不从正当渠道进货的有关书面资料。

(13)能说明犯罪嫌疑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已知正品价格的有关书面资料。

(14)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有关书面资料。

(15)记录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的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定货单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提货凭证、销售发票、货款凭证等。

(16)能说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大小的有关合同、销售记录本、账目等书面资料,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的有关合同、销售记录本、账目等书面资料。

(17)犯罪嫌疑人假冒他人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专利局发布的公告。

(18)专利人依法取得专利并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内。

(19)说明发明或者使用信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说明书及附图,说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图片或照片。

(20)扣押的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定货单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提货凭证及财务记录等。

(21)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有关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22)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合同涉及到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有关合同。

(23)犯罪嫌疑人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4)能说明犯罪嫌疑人假冒他人专利给专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大小的有关书面资料。

(25)说明犯罪嫌疑人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所得数额的有关合同、票据、收据、会计记账凭证等。

2.物证

(1)犯罪嫌疑人正在生产或者库存或销售的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

(2)受害人所提供的自己注册商标的商品。

(3)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纸盒、印刷机等工具、设备。

(4)现场提取有关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的照片等。

(5)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转移、销毁的物证,更改、调换经销商品上商标的商品。

(6)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

(7)犯罪嫌疑人为非法制造商标标识所购买的原材料等。

(8)非法印刷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设备。

(9)假冒他人专利的实物。

(10)在犯罪嫌疑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产品。

(11)制造、仿制他人专利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具和设备。

3.视听资料

(1)说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标识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等有关视听资料。

(2)将有关视听资料转化的图像片。

(3)根据有关视听资料转化的图像片。

(4)有关视听资料的制作说明。

4.鉴定

(1)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技术中心从电脑上提取视听资料《提取材料》、《鉴定报告》。

(2)对犯罪嫌疑人在同一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是相同的或对犯罪嫌疑人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鉴定有关证明。

(3)有关笔迹的鉴定。

(4)对商标标识的鉴定。

(5)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价格的鉴定。

5.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提取现场的说明。

6.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物证、书证的辨认笔录。

7.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

8.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9.公安机关的有关说明。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

“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

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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