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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编制细则

 

第一节工程概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建筑规模

4

结构类型

5

合同承包范围

6

建设单位

7

设计单位

8

监理单位

9

质量监督单位

10

施工总承包单位

11

主要分包单位

12

试验检测单位

13

计划工期

14

质量目标

第二节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节质量管理制度

一、图纸和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1、项目部从建设单位领取图纸需进行核对,并确认是否加盖强审章或在图纸封面加盖“本套图与强审图一致”的印章及建设单位公章。

2、在图纸会审之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合约、工长、物资、机电等部门及分包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图纸审查。

图纸审查的主要内容:

(1)总体审查。

包括图纸是否齐全,图签、比例、总体尺寸、定位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等;

(2)工程概况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作法和要求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工程的特点要求;

(4)不同专业、不同分部、分项工程之间,全图与详图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3、图纸审查后,由技术部门将参加图纸审查的各部门和人员所提出的问题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做设计交底准备。

4、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

技术部门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各方的项目负责人签认。

5、施工中,项目技术部门负责办理工程变更洽商,工程变更洽商应坚持先算后洽、先洽后干的原则,先办理工程洽商后,再进行施工。

6、工程变更洽商应按专业办理,内容的表述应简练、清晰、准确,为指

导施工生产和经济结算提供明确依据。

洽商应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认后生效。

7、项目部领取各类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等文件后,做好签收记录,并应及时发至技术、生产、测量、预算、质量、其他专业及分承包方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发放记录。

收发记录内容应包括:

签收时间、内容提要、编号、接受部门(单位)、接收人签字等。

收发记录按专业分别建立台账。

8、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洽商记录后,应及时将其全部工程技术内容在所有相关图纸的相应位置做出标识,并标注“见×年×月×日××号洽商”,工程洽商记录需进行更改时,应在洽商记录中写清记录日期、编号、更改内容,并在原洽商被修正的条款上注明“作废”标记。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1、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特大型工程,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建筑、住宅小区,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特大型单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可以按照土方、地基与基础、结构、装修工程编制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集团公司《施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标准》。

2、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并审核。

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应在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

3、施工方案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其他管理类方案由项目相应的主管领导组织编制。

4、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总承包单位核查备案。

5、施工组织总设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季节

性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审核和审批程序按集团公司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施工方案的审批按照企业《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进行专家论证。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或企业审批后,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备案后予以实施。

7、当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调整,工程设计或施工合同有重大变更,主要施工方法或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或施工环境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出现,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按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

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交底,项目负责人审核。

施工方案由编制人员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

交底主要内容为:

施工范围、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特殊技术要求、技术措施、资源投入、质量及安全要求等。

9、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施工前由专业工长对专业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交底内容包括:

具体工作内容、操作方法、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等。

10、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及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交底记录,载明交底时间、参加交底的主要人员和人数。

技术交底记录应在交底现场由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双方签字,不得事后补写。

1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内容有调整并履行变更手续后,应由原交底人重新进行交底。

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内容有调整时,专业工长应对专业施工班组作业人员重新进行交底。

三、测量管理制度

1、施工测量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企业相关程序文件。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本工程测量基准,专业分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测量工作及成果负责。

2、项目实施前应编制测量方案,测量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施工测量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施工测量应按照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遇到问题应及时会同项目技术部门进行方案调整,补充或修改方案。

3、施工测量前应具有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部门测绘成果、工程勘察报告、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施工场区管线及构筑物测绘成果等资料。

项目技术部门收到施工测量依据资料并具备相应条件后,进行测量定位桩点交接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测量负责人和测量放线工参加。

进行桩点交接时相应的资料必须齐全,一切测量数据、附图和标志等必须是正式、有效、原始文件。

交接桩工作办理完毕后,应填写交接桩记录表。

4、接桩后由测量人员对桩点进行复测校核,校核内容包括桩点的高程、边长、方向角、坐标及非桩点定位依据的几何关系。

桩点的高程、角度、边长和点位误差校测限差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T)的要求。

复测结果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规划单位或上级测绘部门。

5、每次测量作业前,测量人员应认真熟悉图纸,严格审核测量起始依据

(设计图纸、文件、测量起始点位、数据)的正确性,校测控制点、检校仪器,以取得正确的原始依据。

测量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格式做好原始记录,坚持测、算工作步步有校核的工作方法。

6、施工测量中必须遵守先整体后局部的工作程序。

即先测设精度较高的场地整体控制网,再以控制网为依据进行局部建筑物的定位、放线。

测量人员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需要对施工图等进行校核,校核内容应包括坐标与高程

系统、建筑轴线关系、几何尺寸、各部位高程等。

7、施工测量作业完成后,测量人员实施自检,再交由质量检查员或验线员进行复测检查,并填写相关记录。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或验线员应参与专业分包单位测量成果的复测检查。

复测检查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报请监理验收。

8、验线工作宜独立进行,验线人员使用的仪器和测法等方面尽量做到与放线工作不相同。

严禁验线与放线同时进行,严禁不经验线就擅自施工。

9、施工测量场地内的各种测量控制点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标识要准确、清楚和醒目,严禁盖压、扰动和毁坏。

四、试验管理制度

1、现场应按照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现场试验的管理制度,包括试验员岗位责任制度,现场标准养护室管理、操作间管理,检验试验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试验取样和送样管理,检验试验报告管理,试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试验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度。

2、现场应按工程规模配备试验管理人员,试验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与试验相关的规范、标准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并严格执行。

3、现场应设立试验室,试验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验试验工作的要求,并按集团公司《现场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布置和配备试验设备、仪器。

试验设备、仪器应按《计量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购置、检定和使用管理,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4、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养护室面积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确定。

5、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确定承担有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非见证检测试验也应委托同一见证检测单位)。

6、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工程项目《试验计划》,编制要求执行集团《工程试验计划编制细则》。

试验计划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备案。

项目技术部门根据试验计划,在开工前向试验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7、现场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做好试验台帐和检测记录,对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8、需复试的原材料,技术人员按照物资部门原材料进场通知单对试验人员下达原材料试验通知单,专业工长根据施工进度对试验人员下达施工试验通知单。

试验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取样、送试,并填写试验委托单,建立试验台账。

9、施工现场抽取或制作的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内容应包括试件(样)编号、材料的规格、型号、制样或成型日期等内容。

试件编号应顺序排号,不得空号和重号。

混凝土、砂浆试件应注明成型日期、强度等级、试件编号和养护条件等信息。

10、依据标准需重新取样复试时,复试样品的试件编号应与初试时相同,但应后缀“复试”加以区别。

初试与复试报告均应进入工程档案。

11、见证取样和送检时,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样品名称和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北京地区混凝土试块制作应在监理和搅拌站人员共同见证下制作,并留有影像资料。

12、各项试验试件送试后,试验人员应及时取回试验报告,对不合格项目应立即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造成质量、经济损失的应做事故报告,制定措施,制定解决问题方案及处理结果,并上报企业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13、项目技术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试验工作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对试验室管

理情况、试验台帐、试验记录以及试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五、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管理制度

1、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包括外观检查、规格数量查验、质量证明文件查验,需要复试的还应按照要求送检,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物资部门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物资部门应认真核对供应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质量证明文件原件、随货清单或购货证明等有效票据是否齐全。

原件不便留存的,查看原件并保存复印件。

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的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

4、凡被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应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国强制性(CCC)”认证标志。

认证结果可在国家认监委统一查询系统(

5、工程中拟采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未作规定的新型材料时,新型材料应具有生产单位编制并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其产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同类材料的国家产品标准相应指标。

施工企业应编制该新型材料的施工技术企业标准,并在北京市住建委备案。

6、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及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按照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或有见证取样送检。

工程材料的试验按照《试验管理制度》执行。

取样送检后的物资应有“送检”标识,且不得发放使用;经复验合格的物资,换上“合格”标识后方可使用。

7、对经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物资严禁使用,并换上“不合格”标识,及时进行退货处理。

材料员、试验员应分别建立不合格材料管理台账,并及时将不合

格情况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组织对不合格材料退场,退场时留存影像资料(包括见证人员、接收人员、封样装车、车牌、车辆驶出现场出口)和签认手续。

8、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钢材、保温材料、防水卷材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二次复试,相应批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场处理。

9、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淘汰的材料产品、未达到有关技术标准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产品。

六、质量样板制度

1、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和集团《工程质量标准化方案编制细则》、《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工程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质量样板实施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样板制作及验收计划、样板内容做法,实施方案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2、项目部在基础、主体、装饰等各阶段,进行工序质量实物样板、楼层样板间、样板层的制作和展示,样板应反映施工主要工序做法,样板应将施工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要点标识牌、工序牌悬挂于醒目位置。

3、具备一定规模的项目应在现场设置专用区域做工序质量实物样板展示区,样板展示区应包括钢筋加工、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楼梯、后浇带、屋面、外檐样板。

4、填充墙砌筑、室内标准间、卫生间、楼梯间、机电管井装修应在工程实体上制作样板间或样板层,实体样板应做到所包含的专业及项目要齐全。

5、对于现场不具备制作实物样板展示区的项目,在主要分项工程施工前均应在工程实体上做首件样板,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质量、施工人员鉴定。

6、样板完成后项目自检,合格后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验收,样板验收内容包括整体效果、节点做法、专业工种交叉部位的处理等,对于创国家级奖项

的项目,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报集团质量管理部验收。

7、样板鉴定可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

8、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样板验收均应留存验收记录。

七、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验收是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隐蔽工程验收部位和验收内容应符合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对于关键工序需经过监理单位确认,本工程关键工序包括:

、、。

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程序

(1)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工长组织班组自检,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2)自检合格后由专职质检员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质检员签认并填写报验表。

(3)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隐蔽工程检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照片不少于2张。

3、关键工序的质量预检、复检实行项目部“自检、交接检、专检”制、监理签认制

(1)关键工序完成后,工长组织作业班组进行自检,按照质量标准对实物质量进行观感和实测检查。

(2)交接检是指前后工序、工种之间的交接检查,包括质量、工序完成后清理及成品保护等内容,交接检由工长组织,必要时请质检员、技术员等有关人员参加。

(3)专检是在自检和交接检基础上,专职质检员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检查。

项目部自检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专业工长、质检员进行复检,质量检查情况应由专业工长记入施工日志。

在确定实体质量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后,报监理(建设单位)工程师进行验收。

工长、质检员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施工日志的格式和内容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资料编制细则》填写。

八、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

1、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验收规范编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方案》,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实施。

2、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应根据工程项目所适用的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及检查方法进行检查验收,质量验收记录应真实、准确、无误,整理归档及时。

3、检验批由质检员、专业工长负责,分项工程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分部工程由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等重要分部工程由企业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负责。

4、检验批验收流程:

班组长自检→专业工长检查→专业质检员专项检验

→填写验收记录并签认→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并签认。

5、分项工程验收流程:

分项工程所有检验批验收合格→填写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专业质检员、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认→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并签认。

6、分部工程验收流程:

分部工程施工完毕,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完整,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自检→填写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并签认→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各方签认。

7、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完毕,项目部自检合格,

在分部工程验收前3天,报企业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核查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以及实体观感质量,合格后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认、盖章,按照分部工程验收流程进行验收。

8、单位工程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按以上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时,施工总包单位专业工长、专业质检员、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按照《工程资料管理制度》与总包单位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9、单位工程验收流程:

单位工程施工完毕,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自检,验收前5日报企业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核查质量保证资料和安全功能检验资料以及实体观感质量,合格后→编制工程竣工报告,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职业人员印章和公章,申请竣工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签认《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并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认、盖章→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各方签认《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并盖章。

10、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九、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1、项目部对各级部门在检查和工程阶段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会同分包单位按要求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处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质量问题通知书发出单位,并将质量问题通知书、整改报告作为工程档案留存。

2、对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品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处置办法。

按照《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管理制度》进行处置。

3、对工序和检验批质量验收中出现的不合格品,由项目专职检查人员组

织评审和确定处置办法。

4、对一般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出现的不合格品,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委派专人)组织评审和确定处置办法。

5、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出现不合格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制定处置办法,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和确定处置方案。

6、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应报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和处置。

7、对于监理单位下发的质量问题监理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制定处置办法,组织进行整改,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字,加盖职业人员印章。

8、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项目负责人制定处置办法,组织进行整改,按照要求在整改报告上签字,加盖公章,报监理单位复查。

9、质量问题经处置后,应由项目部相关人员或相关单位进行复查。

10、项目部应定期对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11、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由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由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12、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十、质量联检及质量例会制度

1、项目负责人应每周组织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质量员、专业工长等进行质量联检,指出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早迅速的解决问题。

时间为每周。

2、项目部应每周召开一次质量例会,时间为每周。

质量例会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生产、技术、质量及参与项目施工的有关分包单位主管领导参加。

3、质量例会的内容包括:

通报施工项目的质量状况,检查中发生的质量通病的现象,分析原因,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及下一步质量管理工作安排等。

4、如涉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可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5、质量例会必须安排专人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逐条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到各参会部门,并归入工程管理资料。

十一、分包质量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的选择应按照总包单位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应对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预审并对其资格进行认定。

包括:

(1)分包单位的资质、业绩等。

(2)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设备、技术质量及施工生产的管理水平。

(3)分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2、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单位工程的质量目标及专业分包项目的分项质量目标及验收标准及质量保修等内容。

3、项目部技术质量部门对分包单位中涉及质量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试验员、资料员、测量放线员)的资质、岗位证书应进行核查,并将其纳入总包管理。

4、施工前,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就图纸、设计变更及洽商、施工方案、

技术交底、技术资料、计量、测量、现场检验与试验、质量管理与控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行书面交底。

5、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限期整改。

对管理混乱且整改不力的分包单位应清退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及时通报情况。

6、在对分包单位进行监控的同时,项目部应做好各个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总体施工质量目标的实现。

7、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分包项目,整理完成施工资料后,应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报验,经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办理分包专业保修合同后,向总包单位进行移交。

8、工程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完毕及各种手续签认完成后,分包单位方可退场。

十二、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1、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项目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均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培训计划,保证系统人员培训学时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培训计划一般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要求、考核内容、时间安排等。

3、培训对象包括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主要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一线作业人员(主要技术工种工人)

4、培训方式分为外部培训、集团培训、二级单位培训、项目部培训。

5、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施工中应用的规程、规范、标准、图集;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和管理标准化有关内容;项目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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