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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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行政执法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是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资格凭证。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或佩戴渔业行政执法证,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以及未持有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发放范围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或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渔业行政执法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
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各海区渔政局和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发证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发证管理工作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并将发证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渔业行政执法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统一制作,并按照规定的编码办法编写证号(见附件1)。
渔业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6年。
渔业行政执法证应加盖发证机关印鉴,并由发证机关负责对发证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条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或分管相关工作;
(二)掌握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应工作经验;
(三)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初次申领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持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则。
全国渔业行政执法培训的师资、农业部及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八条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应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换领)审批表”1份(见附件2),经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发证机关审批办理。
第九条渔业行政执法证实行审验制度,每3年审验一次。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按期对持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审验表”1份(见附件3),经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发证机关审验。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员执法工作、参加培训、有无执法违纪或重大过失等情况进行审验,并将审验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审验印章。
第十条持证人员应于证件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由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发。
新证发放后,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原证收回并统一销毁。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丢失、损毁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证件。
第十二条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渔业行政执法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渔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四)退休的;
(五)死亡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酌情暂扣或吊销其渔业行政执法证,并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一)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渔业行政执法证的;
(三)滥用职权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发生执法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暂扣或吊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执法证暂扣期为6个月。
渔业行政执法证被暂扣达两次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五条各发证机关应当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发放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行政执法证发放管理制度,并建立持证人员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
编号方法
渔业行政执法证号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和各海区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前3位统一编排,后4位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情况编制;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前4位统一编排,其中前两位按照省级行政区划顺序进行排序,中间两位统一为00,后三位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省级以下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前4位统一编排,其中前两位按照省级行政区划顺序进行排序,中间两位按照地市级行政区划顺序排序,后3位由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地区、各单位所使用的号段,同时要留有不少于本地区在编人数50%的备用号段,具体编号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确定。
渔业行政执法证号统一编排方法如下:
(一)部直属单位执法人员(前3位)
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
000
黄渤海区局:
001
东海区局:
002
南海区局:
003
(二)省级执法人员(前4位)
北京市:
0100天津市:
0200河北省:
0300
山西省:
0400内蒙古区:
0500辽宁省:
0600
吉林省:
0700黑龙江省:
0800上海市:
0900
江苏省:
1000浙江省:
1100安徽省:
1200
福建省:
1300江西省:
1400山东省:
1500
河南省:
1600湖北省:
1700湖南省:
1800
广东省:
1900广西区:
2000海南省:
2100
四川省:
2200贵州省:
2300云南省:
2400
西藏区:
2500重庆市:
2600陕西省:
2700
甘肃省:
2800青海省:
2900宁夏区:
3000
新疆区:
3100新疆兵团:
3200
(三)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执法人员(前4位,以山东省为例)
济南市:
1501青岛市:
1502淄博市:
1503
枣庄市:
1504东营市:
1505烟台市:
1506
潍坊市:
1507济宁市:
1508泰安市:
1509
威海市:
1510日照市:
1511莱芜市:
1512
临沂市:
1513德州市:
1514聊城市:
1515
滨州市:
1516荷泽市:
1517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
申领(换领)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免冠
彩色照片
现任职务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执法证号
参加执法工作情况
培训考核
情况
工作单位
意见
单位公章
上级机关
意见
单位公章
发证机关
意见
单位公章
签发人
备注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注明是新申领或是换领执法证;
2.培训考核情况是指参加省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情况;
3.工作单位应说明申请人执法工作情况,受到奖励、处分情况等;新录用人员可不填;
4.上级机关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
审验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免冠
彩色照片
现任职务
文化程度
执法证号
证件期限
执法工作情况
培训考核
情况
所受奖惩情况
上级机关
意见
单位公章
发证机关
意见
单位公章
备注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持证人员每年参加执法的次数及执法工作考核情况等;
2.培训考核情况是指参加省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情况;
3.上级机关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