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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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

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

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

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

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

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

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

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

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

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

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

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

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

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

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法规汇编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其进行外部加工。

17.法典编纂:

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辑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18.法的实现:

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19.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20.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具有渊及力等问题。

22.法律规范的渊及力:

是指法律范围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

适用,就是溯及力;不适用不具有溯及力。

23.法律解释: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24.立法解释: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指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25.司法解释:

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上问题所作的解释。

26.法律关系:

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

27.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28.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它们仅对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负刑事责任。

29.法律上的权利:

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已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0.法律上的义务: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1.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2.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33.事件:

又称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为人事件。

34.行为:

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为以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35.合法行为:

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36.违法行为:

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37.违法构成:

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

38.狭义的法律责任:

是指违法者对自已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填空+选择

法学主要具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又称理论认识)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产生条件是: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一定的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希腊。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是相一致的。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主要表现在发展交通、兴修水利、重视公共卫生保障、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等。

社会主义法原则反映社会主义法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为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10.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

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

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

11.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的阶级来划分,法律意识可以分为:

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12.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

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13.西方的法律方化是指在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北美及受其影响地区的法律文化,其古代的代表为罗马法,在中世纪则为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的混合物,近代以来发展为大陆体系和英美体系。

现代西方法律文化同现代西方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历史有着很大连系。

14.法与经济基础:

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因素。

15.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社会关系。

16.法律调整的方式包括:

(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3)禁止的调整方法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17.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

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

18.立法技术的分类方法有:

(1)依据立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

(2)根据立法技术运用的具体程度,将立法技术分为宏观立法技术和微观立法技术。

19.按照法的职能和专门化进行分类可分为:

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以及专门化规范。

20.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

即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21.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比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22.法律解释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把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大类。

2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24.具体法律关系根据其主体是单方面具体化还是双方面具体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25.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26.违法的种类:

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27.法律责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标准,作出多种不同的分类:

(1)根据违法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3)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又称人身责任)。

28.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29.法律监督包括:

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简答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是:

(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都是唯心史观;马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

(2)阶级基础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而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而剥削阶级法学却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已的阶级倾向性。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1)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3)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

(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它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是: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方式往往混为一体。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法的产生的标志是: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法的外部特征是: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是:

(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这也说明了法不是任何人随心所欲,它具有物质约束性,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封建制法的特点是:

(1)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

(2)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

(3)确保封建等级特权。

(4)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

(5)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起过很大的作用。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是1)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具有反对封建特权的特征

(2)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契约自由4)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法治原则5)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出现了许多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截然不同的倾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2)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福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3)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4)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1.各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特点都显示了以下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12.“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是:

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1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是: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

<2>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3>社会主义法治的巩固和加强需要社会主义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2>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按人民意志办事的体现和保障。

<3>社会主义法治是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14.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是:

(1)灌输和宣传马列主义法律观。

(2)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知识。

15.科学技术对立法工作的影响是:

1)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的影响。

2)科学技术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影响。

(3)科学技术对法的形式的影响。

(4)科学技术对法律技术规范的影响。

16.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包括:

(1)法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和管理作用。

(2)法对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方面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方面。

(4)法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推动和协调方面。

17.社会规范的种类包括:

(1)社会规范按其内容,即按调整什么样的关系,可主要分为政治规范、技术和经济规范。

(2)社会规范按调整特点,即按用什么手段进行调整,可主要分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习惯等。

18.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的区别是:

(1)从制度上看,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统一的阶级意志并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虽代表了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就其形成而言它只是党的意志的表现。

(2)从实施上看,国家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而政党,即使是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也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3)从内容上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规范性要求明确、具体和肯定;而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其内容比较原则、抽象。

(4)从相对稳定性上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政策与法律而言,其稳定性相对较弱。

19.制定法律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这四个步骤。

20.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是: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

(4)科学的创见性。

(5)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21.法律规范的特征有:

(1)国家意志性。

(2)规范性。

(3)同一性。

(4)逻辑性。

22.目前,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23.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法学中“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势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

24.“中国古代社会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最早的成文法是铸在铁鼎上的,即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的“铸刑书”。

25.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2)法律。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

26.法的实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1)国家的阶级本质。

(2)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程度。

(3)现行法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程度。

(4)法律系统自身的协调状况。

(5)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制原则的程度。

(6)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发达的程度。

27.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是:

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审判机关为了实现其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部过程中。

这些原则主要有: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28.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性的基本原则是:

(1)依法行政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29.行政执法中的具体适用有以下特征:

(1)行政执法中的适用具有广泛性。

(2)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主动性。

(3)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性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0.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主要有:

(1)正确实施和适用法律规范的需要。

为了把抽象的、概括的行为正确地应用到具体的案件或事项,就必须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在正确的、权威的理解和说明。

(2)准确解释法律名词、术语的需要。

(3)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

(4)协调法律内部关系的需要。

31.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点:

(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

如厂房、设备、名誉、人格等。

(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32.违法的构成的要件包括:

(1)违法的客体。

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

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

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

(4)违法的主观方面。

这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已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以上四个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违法。

33.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有无、大小、性质、范围、期限等,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此项权利。

34.法律监督的意义是:

(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

(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

(3)制约权利滥用的基本手段。

35.法律监督的分类包括:

(1)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论述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这是做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3)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4)违法必究是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我国的法学体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律控制论和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

(2)法律史学,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学史。

(3)部门法学。

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学、犯罪法、诉讼法学、法院检察组织法学、军事法学。

(4)外国法学,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

(5)国际法学,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

(6)法与其他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包括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律心理学、司法统计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

它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阐述了基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具有指导意义。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学说的发展历史,它们从制度和学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一。

法理学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法律规范有一个特点,它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

(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5、社会调整的分类。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1)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2)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

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6、个别性调整的优缺点。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比如产品交换,最初只是偶然的个别现象,于是就表现为根本性调整的方式。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

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7、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一般说,规范性调整是在总结个别性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

比如,当产品交换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逐渐形成一种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交换方式,这种普遍适应的交换方式就是规范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8、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缺乏社会调整就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会调整过多,又容易导致社会系统缺乏活力。

社会调整的性质、方式和繁简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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