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核准设立登记等登记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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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核准设立登记等登记申请书

(投资管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核准、设立登记等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企业名称

申请人(全体合伙人名称、姓名及印章)

年月日

 

兹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人员办理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委托人(全体合伙人)名称、盖章

代理人/拟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报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

5、企业名称中需依法标明企业类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不得出现公司字样。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体现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8、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

单位:

万元

申请名称

备用名称

拟定主要

经营场所

认缴出资数额

金额

币种

拟定企业类型

拟定合伙期限

 

合伙人

国别

(地区)

认缴出资

数额

币种

所占比例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存单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通知书领取人

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知书发放人

通知书领取日期

 

备注

 

注:

通知书领取人应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委托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企业名称: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认缴出资数额:

企业类型:

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由企业登记机关盖章):

 

经初审,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我局登记,提交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拟同意其名称变更。

请予核准。

 

被委托取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被委托取件人签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登记机关印章)

年月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合伙企业名称: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办理本企业设立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

全体合伙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单位

部门

联系电话

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部门

联系电话

固定:

移动: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文件、证件名称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4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5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6

资信证明

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9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4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5、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第4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第5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8、第6项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第8项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

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10、第9项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第10项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2、第11项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第12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4、第13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表

单位:

万元

名称

联系电话

主要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委派代表

 

企业类型

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合伙人数

有限合伙人数

认缴出

资数额

币种:

中方

折美元

外方

折美元

实缴出

资数额

币种:

中方

折美元

外方

折美元

 

合伙人

名称或姓名

承担责任方式

认缴出资数额

缴付期限

出资

方式

实缴出资数额

所占比例

出资

方式

中方

合伙人类型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中方

合伙人类型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外方

国家(地区)

合伙人类型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外方

国家(地区)

合伙人类型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姓名

国家

(地区)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性别

委派单位

证件类型

证件

号码

民族

(中方)

住址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委派代表签字

登记机关核定事项

单位:

万元

名称

邮政编码

主要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企业类型

认缴出资数额

币种:

中方

出资方式

折美元

外方

出资方式

折美元

实缴出资数额

币种:

中方

 

出资方式

 

折美元

 

外方

 

出资方式

 

折美元

 

 

合伙人

名称或姓名

国家

(地区)

承担责任方式

认缴出

资数额

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所占

比例

实缴出

资数额

出资

方式

住所

合伙人类型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

合伙人类型

证件类型及号码

合伙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行业代码

注册号

外资产业代码

备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审批表

受理

意见

 

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

审查

意见

 

核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领照存单

企业名称

注册号

核准日期

打印人

营业执照编号

正本:

副本1:

副本2:

缴费数额

缴费收据号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签字

日期

发照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注:

领照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归 档 情 况

送档人

接档人

送档日期

备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申 请 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申请、、、、等事项变更(备案)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名称

注册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办理本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

年月日

注:

委托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单位

部门

联系电话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审批表

受理

意见

 

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

审查

意见

 

核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领照存单

企业名称

注册号

核准日期

打印人

营业执照编号

正本:

副本1:

副本2:

缴费数额

缴费收据号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签字

日期

发照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注:

领照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归档情况

送档人

接档人

送档日期

备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原合伙企业名称

变更的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

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决议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6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原主要经营场所

变更的主要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

代表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

公证文件

4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及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第3项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原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变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

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原经营范围

变更的经营范围

凭许可

经营项目

凭许可

经营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

事项征求意见单

       :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           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其经营范围涉及                   

                   ,请你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并于10日内书面函告我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印章)

                 

年月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件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第6项指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原合伙企业类型

变更的合伙企业类型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原合伙人姓名(名称)

变更后合伙人姓名

(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3*

全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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