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2872854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7.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docx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docx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

编号:

TQC/K955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

 

ThroughtheproposedmethodsandCountermeasurestodealwith,commontypessuchasplanningscheme,designscheme,constructionscheme,theessenceistobuildaccessiblebridgebetweenpeopleandproducts,realizematchingproblems,correctproblems.

【适用制定规则/统一目标/规范行为/增强沟通等场景】

 

编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完整版

下载说明:

本解决方案资料适合用于解决各类问题场景,通过提出的方法与对策来应付,常见种类如计划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本质是人和产品之间建立可触达的桥梁,实现匹配问题,修正问题,预防未来出现同类问题。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说明:

为了进一步搞好瓦斯治理工作,防止发生瓦斯事故,现编制如下安全措施,望有关单位人员严格执行。

  一、瓦斯检查人员配备

  

(一)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二)各采掘工作面要配备盯头盯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间隔时间为2小时,检查时间要均衡。

  二、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及检查标准

  

(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应由通修队技术员编制后报通防部审查后,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由值班队长负责安排,检查点的减少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执行。

  

(二)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

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等,其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矿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三)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中,回风流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掘进工作面应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回风流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硐室设置在调节风门处;回风道设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并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书写要清晰、准确。

  (四)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瓦斯员、班组长、放炮员)和“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五)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执行盯头盯面瓦斯检查的在本头面瓦斯牌处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三级信号三保险”、放炮停电、撤人、远距离放炮等制度。

  (七)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调度室。

  (八)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一次炮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斯抽放管理

  

(一)采煤工作面(本煤层抽)

  采煤工作面采用预抽,包括平行钻孔抽放、交叉孔抽放、网格抽放等);开采期间采用边采边抽、高位抽放、交叉钻孔、网格抽放和上隅角抽放等。

  预抽:

在掘进期间,利用掘进间隙时间及时施工工作面抽放孔,及时连孔抽放,既减少了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又增加了回采工作面预抽时间。

方法一:

回风顺槽和运输顺槽每隔40m布置一个钻场,钻场规格4.8m×宽4.2m×高2.7m,,每个钻场分别布置抽放孔14-21个,钻孔直径75mm,钻孔沿两顺槽对向平行距离按80m布置,终孔间距5m。

方法二:

顺层平行抽放,钻孔倾角按煤层倾角,方位垂直顺槽走向布置在煤层中部,钻孔间距1.5m,钻孔深度80m布置。

  

(二)M11、M9煤掘进工作面抽放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正前预抽(预排)、巷帮预抽及边掘边抽。

  1、掘进工作面采用正前预抽(预排),打防突措施孔。

  2、掘进工作面巷帮预抽、边掘边抽钻孔布置:

回风顺槽和运输顺槽分别左右交叉布置钻场:

规格长4.8m×宽4.2m×高2.7m,钻场内钻孔呈半扇形布置,每个钻场布置2~3排14~21个抽放钻孔,钻孔间距(中-中)不得小于500mm,钻孔终孔深度为60~80米,控制巷帮各15m。

每次打钻由通防部设计钻孔参数。

  3、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效果检验孔兼瓦斯排放钻孔布置:

在迎头利用防突钻机或者风煤钻打3个孔深10m的钻孔,1个钻孔位于煤巷掘进工作面中部,平行巷道掘进方向,其它钻孔的终孔点位于巷道轮廓线外8m处。

  (三)上邻近层九煤预抽孔

  为解决M11工作面采空区瓦斯涌出量大,工作面上隅角和回风道瓦斯偏高现象。

①施工专用瓦斯抽放巷,对M9煤预抽,钻场布置:

垂直于巷道掘进方向在巷道两侧每隔20m~40m(根据地质条件及上一个钻场打钻情况确定)开一个钻场,钻场错开布置,钻场为锚网喷支护,钻场规格长4.8m×宽4.2m×高2.7m。

每个钻场布置14-21个抽放孔,钻孔直径75mm,按2-3排布置,每排7个孔,每个钻场控制前方60-80m,钻孔最深平面距离120m,终孔间距13.5m;九煤回风顺槽方向控制平面30m,布置3个孔。

  (四)采空区抽放

  1、九煤密闭墙抽(邻近层)

  密闭墙构筑标准:

距回风巷道小于4m顶板坚固岩(煤)层处,两道密闭墙(砖或石料)中间填充砂或黄土,密闭墙四周要掏槽,密闭墙厚度不小于1m,四周掏槽深度不小于0.3m,两道密闭墙间距为10~15m,抽放管插入密闭墙后进入顶板抽放巷12~15m,密闭上还要设置注砂(泥浆)管和采气测温的观测管,密闭要经常观测和维护,发现漏气要及时堵漏或在原密闭外再筑一道密闭。

  2、待工作面形成时采空区及工作面上隅角抽

  在M11号煤层开采时,必须进行了上邻近层瓦斯抽放,在此过程中邻近层部分瓦斯将涌向采空区。

因此,M11号煤层还需进行采空区瓦斯抽放。

对采区工作面采空区抽放采用埋管法抽放采空区瓦斯,对已采完封闭的采空区采用密闭法抽放采空区瓦斯。

  同时,为抓好今后工作面后部老空区瓦斯抽放治理工作。

如111102工作面试生产后,为防止后部老空区初次来压时上临近层M9煤大量瓦斯涌入采空区(本煤层抽放后考虑总体瓦斯涌入量不会太大),一是提前从111102瓦斯抽放巷向回风顺槽(工作面上隅角处)施工抽放钻孔,钻孔终孔位置在工作面上隅角6-9m处,埋管抽放采空区瓦斯;二是抓好工作面切眼钻孔施工工作。

向工作面推进前方、工作面后部和上部施工钻孔,上部钻孔主要拦截M9煤层瓦斯,控制范围6-9m,后部钻孔控制范围30m。

三是在工作面回风顺槽推进方面每隔40m向上部(工作面推进隅角处)施工3个钻孔,控制范围6-9m,主要拦截和抽放M9煤和后部老空区瓦斯。

  四、瓦斯抽放设施管理及抽放要求

  

(一)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4、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6、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7、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二)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2、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限。

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规程148条的规定。

  3、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

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4、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三)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2、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3、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五、排放瓦斯管理

  

(一)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内容包括:

  1、采取控制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订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甲烷报警断电仪或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位置,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指定人员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4、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5、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器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CH4不超过1%及局部通风机前后20m范围内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6、明确排放瓦斯负责人和组织分工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二)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工区,瓦斯浓度超过3.0%,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批准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实施,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实,并由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由救护队负责现场排放瓦斯工作。

  六、 防止瓦斯引燃管理

  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

对一切非生产必须的火源,要坚决禁绝。

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火、热源,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防止它的发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一) 防止明火管理

  1、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井下(非煤层中)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煤层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建立严格的下井搜身和人员清点制度,并作好记录。

  2、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矿灯应完好,如果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不得发出矿灯,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3、采取可靠的防灭火和监控措施,防止煤炭氧化自燃。

  4、严禁井下存放汽油、变压器油等易燃易爆品。

  

(二) 防止电气火源管理

  1、井下使用防爆机电设备,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严防电器失爆,所有安装电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必须经过瓦斯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能允许启动设备。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及瓦斯、电闭锁)和完善系列化设备。

局部通风机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并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含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撤出人员和切断电源。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3、高分子聚合材料制品,如风筒等,容易因摩擦而积聚静电,当其静电放电时,可能引燃瓦斯、煤尘或发生火灾。

因此井下应采用无静电、难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Ω,并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4、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5、 井下电气设备应选用本质安全型的设备。

  (三)防止放炮火源管理

  1、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严禁爆破。

  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放炮:

放炮必须遵守井下爆破的有关内容的规定。

  4、炸药及雷管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3)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4)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5)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5、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起爆,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7、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8、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9、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10、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1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1条、34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3、 放炮时,应采用正向起爆。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四)防止其它引火源管理

  1、防止雷电入井的措施如下:

  2、钢轨在入井处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良好的集中接地,接地引入线均采用截面积为50mm2的橡套电缆,引出井口的接地体相互间距在20m以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Ω。

  3、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4、通讯线路在入井口处装设一组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5、矿灯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

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llh。

  (4)当井下矿灯熄灭时,不能随便处理,严禁用灯人员敲打、撞击和自行拆卸矿灯,必须送回井上矿灯房进行修理更换完好的矿灯。

  (5)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6)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7)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并装有短路保护器。

  (8)矿灯必须按规定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

  (9)矿灯应使用冷光源锂电池矿灯,不能使用单光源矿灯。

  六、其他安全管理

  1.局部通风机保证连续可靠运转,并执行有关规定。

  2.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监控,并由盯头盯面瓦斯检查员对接风筒、局部通风机管理、装药放炮、电气防爆等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3.防爆和防火:

安设防爆型及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防爆合格率达100%。

局部通风机、装岩机和其它机电设备都要装设电机综合保护装置。

煤电钻要设综合保护装置。

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必须使用不延燃性橡套电缆。

照明、通风、信号和控制用的导线,都必须使用橡套电缆。

  4.安全爆破:

要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乳化炸药,使用8号金属外壳的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超过130毫秒)。

专职放炮员负责按规程及操作规定严格作好装药及放炮工作,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个工作面必须有不少于0.2m3的黄泥储备,以作好炮眼的封堵工作。

  5.隔爆与自救: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区、工作面要装备隔爆设施,煤巷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七、井下瓦斯爆炸的防治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

  

(1)在瓦斯检查、管理方面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瓦斯检查和处理工作。

  

(2)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瓦斯监测仪器,并保证设备灵敏可靠。

  (3)严格执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加强局部通风、排放瓦斯、盲巷及巷道贯通的管理工作。

  (4)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三级信号三保险”制度,加强放炮管理。

  2.消除井下火源。

  

(1)严格执行规程,消除明火。

  ○1消除井下明火。

  ○2禁止携带烟草及其他点火物品。

  ○3井口房、瓦斯泵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和明火取暖。

  ○4井下禁止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准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焊等工作。

  ○5井下发现自燃发火时,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扑灭。

  

(2)消除放炮时产生的火焰。

  ○1加强火药管理,对火药定期检查。

  ○2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许用电雷管。

  ○3装药时,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尘。

  ○4没有封泥的炮眼不得放炮。

  ○5尽量采用水泡泥。

  ○6禁止放糊炮。

  ○7禁止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煤矸。

  (3)消除电气火源。

  (4)消除其他火源。

  ○1装有防止斜巷运输跑车的保险装置,避免摩擦火化。

  ○2防止金属强烈碰撞产生引燃火源。

  八、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的应急处理

  1.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瞬间应急措施

  

(1)受爆炸波及人员立即判明事故发生方向,背向爆风卧倒在水坑中,并且用湿毛巾将嘴和脸捂住。

  

(2)灾区尚有自救能力的人员用最快速度由附近进风侧撤离灾区。

  (3)灾区内如不是自然发火,而且爆炸后检查无明火存在时,应立即恢复通风,打开水管清洗煤尘;如系自然发火,按火灾处理。

  2、矿山救护队救灾行动

  

(1)弄清爆炸事故地点、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及是否还存在爆炸条件,消除一切残余火源,防止再次爆炸。

  

(2)迅速查清遇难人员分布情况和抢救撤退路线的破坏情况。

  (3)查清灾区及其波及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煤尘、航道支护变化情况,风流发生变向、短路的可能和二次灾变的危险程度。

  3、救灾方案

  

(1)确定波及区域内停电。

停电工作由总工程师指派专人负责。

  

(2)营救遇难人员。

指示所有遇险人员和受威胁人员迅速撤出灾区;一时无法撤出时,应到附近避难硐室避难,等待营救。

抢救人员遵循“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抢救原则。

  (3)消灭明火。

在确保灾区无明火或不可能再次出现火源的情况下,采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手段,迅速恢复通风。

  (4)在所有通往灾区的巷道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守护,不准任何人进入。

  (5)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爆炸和火灾范围扩大。

  以上措施内容如有未尽事宜之处,请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二0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