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商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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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商会制度
小微企业商会
管理制度
第1章 总 则
第2章 业务范围
第3章 会 员
第4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5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6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7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小微企业商会》
第二条 商会于2016年3月10日成立,是具有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商会以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提供交流信息,维护权益、强弱相扶、资源共享的发展平台。
商会秉承“携手共进、成就梦想、公益商道”的理念,发挥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企业间以及企业和功能服务机构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
抱团取暖、共谋发展、合作共赢、成就梦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深化地区经济发展研究与交流,指导会员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市场一体化进程。
提高西乌珠穆沁人在内蒙古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努力为地区经济合作发挥中介作用,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商会隶属关系:
业务主管部门系地区统战部。
并受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民政厅和旗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理。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开展业务培训;
3、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人员培训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4、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西乌珠穆沁籍的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在当地经营的,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商会团体或个人会员,个体经商者也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或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与监察。
(三)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动,享有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并按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间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企业利润收入(依法纳税);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予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商会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办和地区统战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
第四十一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市社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地区统战部和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和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附件《商会各级组织的人员组成及职权》与本规章同等效力。
附件:
商会各级组织的人员组成及职权
商会各级组织的人员组成
一、常务会长办公会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不定期召开。
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其职权:
1、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理事会的决议精神,结合商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工作标准,限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
2、审议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工作计划以及重要商会活动规划方案;
3、定期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4、决定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5、任命副秘书长。
确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及奖金。
决定解聘专职工作人员;
6、增补理事;
7、决定开展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各种商会活动;
8、其他需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常务会长办公会需要提前二天以上通知。
※特定条件下,可用电讯形式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
二、会长办公会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年召开2次以上。
专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其职权:
1、审议通过准备提交理事会的会议文件草案和准备提交届中会员大会审议的会议文件草案;
2、向理事会提交商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
3、提出增补副会长的人选名单,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4、决定开展费用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各种商会活动;
5、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6、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7、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宜。
※会长办公会需要提前二天以上通知。
三、理事会
由全体理事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其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召开理事会需提前三天以上通知。
四、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2、选举产生理事会;
3、会员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代表的产生,由理事会根据情况协商确定。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职责职权
一会长的职责职权
1、对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精神,对商会的建设及商会的会务、商务、政务工作全面负责;
2、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召集并主持常务会长办公会;
3、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对商会各种会议没有决定的事项有随机决策权,并要对自己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后向常务会长办公会报告;
4、签发商会下发、抄送、抄报的文件;
5、代表商会签署协议、协定等重要文件;
6、对商会的专职人员有聘用权,解聘专职工作人员需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7、依据商会的理财制度,对商会的费用支出有一支笔签字权(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交由秘书长负责管理);
8、其他需会长决定的事宜。
二常务副会长职责权限
1、参加常务会长办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
2、根据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分工,对分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调研;
3、对发现的问题,如属于商会已有明确规定的,和会长沟通,由会长处理,处理结果要反馈;如属于商会没有明确规定的,提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决议后,由会长处理;
4、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出席重要社会活动,表态签约;
5、应会长要求,指导帮助秘书长处理疑难问题。
三副会长职责职权
1、参加会长办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
2、根据秘书处的安排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3、根据常务会长会的决定,任职副秘书长;
4、应秘书长的要求参与商会活动的组织工作;
5、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出席社会活动并表态。
四秘书长职责职权
1、全权负责组织落实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常务会长办公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
2、领导秘书处,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4、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表态、签约;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五理事职责职权
参加理事会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表决权。
根据秘书长的决定,任职秘书处工作部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