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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 解读.docx

义务教育法解读

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X年6月29日通过,于202X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根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章总则局部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根本原则做了根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开展起到标准保证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证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根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证。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款规定: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根本阶段应当如此。

〞《X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X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202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条明确规定:

“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年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养,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年少受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养。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

“为了开展根底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表达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公平性。

  强制性。

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

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

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觉的。

202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

  202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全部适龄儿童、年少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

〞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全部儿童、年少“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具有强制性。

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

  义务性。

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

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

202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款规定:

“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证的教育。

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八条规定:

“义务教育事业,在X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治理〞。

  

(二)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全部适龄儿童、年少“必须接受〞的教育。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适龄儿童、年少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年少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只要是X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

  (三)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

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标准。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年少接受义务教育制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年少入学。

〞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年少。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年少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年少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免费性。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第十一条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

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缺少,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

所以,202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款规定: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X,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

  公益性。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

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的过程。

人的开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育可以使办教育者生存和开展,但办教育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

  公平性。

义务教育是全部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公平的、公平的、均衡开展的教育。

  202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凡具有X国籍的适龄儿童、年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ZJX等,依法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公平性表达在起点的公平,过程公平。

公平性或公平性表达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开展方面。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

“X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开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年少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舞经济兴盛地区支援经济欠兴盛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治理体制和标准学校建设与治理义务教育治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治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义务教育事业,在X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治理。

〞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

所以,202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

“义务教育实行X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治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

  义务教育治理体制包含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

  202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开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汇报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规定: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检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阻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标准学校建设与治理  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特意园地,标准学校建设,强化学校治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证。

  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

第十七条规定政府依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依据需要在兴盛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依据需要设置特别学校(班),一般学校应当接受特别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援助。

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年少学校。

  在学校治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证学校平安。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强化平安教育和治理,及时排解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变相推销商品、效劳等方法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

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违反学校治理的,学校应当批判教育,不得开除。

  四、素养教育写进法律,表达了国家意志和实施的长远性  素养教育经过20年的开展,分为3个阶段。

从1985年至1993年,是素养教育的酝酿和商量阶段。

1993年,素养教育被写进中国教育改革与开展纲要,写进了经X批准的政府文件。

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X决定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养教育〞,素养教育的推进迎来新的机遇。

1999年到现在是素养教育全面推进的阶段。

  202X年新《义务教育法》把素养教育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

这就把素养教育由一种政府倡导行为转变为国家意志,这种法律行为表达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

.从政府、教育部门倡导实施到法律保证实施,这是一次非常大的转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第—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了“素养教育〞的概念,而且通篇都表达着素养教育的根本要求,对素养教育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标志着素养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这会对新时期实施素养教育起到不可估量的推进作用。

  素养教育写进法律,首先说明素养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究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

  其次,推进素养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养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养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三,素养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标准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标准全社会的教育行为。

  要提高依法推进素养教育的思想意识,就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宣传和自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X措施,清理与之不符的各种X规定,把整个教育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素养教育、依法保证素养教育、依法标准素养教育的轨道,把每个学生全面开展的目标落到实处。

新《义务教育法》第—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养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

  第三条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素养教育。

第三条不仅把素养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局部,而且把它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

教育方针是国家对教育培养目的、教育X、教育方法方法等重大问题总的规定。

不同时期,教育方针有不同的内容、要求,有不同的特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法律规定说明,素养教育应该是21世纪初的教育方针。

素养教育的概念是针对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教育开展的实际提出的,是这个时代的特别要求。

法律的规定表达了时代精神。

  第三十四条,对实施素养教育的具体要求作了法律性规定,明确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开展特点,强调了要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等一系列要求,而片面应试的做法则是违反这些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对如何保证素养教育实施作出了法律规定。

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方法。

这是推进素养教育最重要的保证措施和方法。

  第三十六条,针对应试倾向、无视德育的问题,特意写了一条,要强化德育教育。

  第三十七条,从保证学生课外活动的角度强调强化体育、美育活动,以利全面开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里面很多条款都表达素养教育的精神或要求。

从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一条,对教科书作了规定,在肯定程度上表达了素养教育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

不同意设置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的规定,既表达了教育均衡开展的思维,又表达了素养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的要求。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了面向全体学生的素养教育理念。

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新法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平入学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证。

  二是新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开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保证学生入学后也要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教育资源和待遇。

三是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公平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开展。

  五、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202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X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证,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缺少的问题。

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

X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证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X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证。

X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平安,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渐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渐增长。

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根底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依据社会经济开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X标准,又表达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根本标准由X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根本需要的原则制定,依据经济和社会开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地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还特别提到了特别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一般学校的学生的标准。

表达了对特别教育的重视。

  建立X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X的规定分工程,分比例分担。

〞“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年少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在机制上保证全部适龄儿童、年少完成义务教育。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在教育财政预算单列制度,县级政府预算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这就需要对薄弱学校进行认定。

建立健全X和省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确保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各级政府依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制度,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鼓舞捐资助学,设立义务教育X。

以上制度的建立,将保证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到位,保证我国义务教育均衡,有效开展。

  六、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办性法律后果。

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的重要保证。

所以,必须坚持“违法必纠〞。

202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设“法律责任〞专章对法律责任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对违反教育经费拨付制度的各级政府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规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办学标准的,未定期检查学校校舍平安的,不按照规定均衡安排教育经费的,轻者限期改正,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政府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未采取措施预防学生辍学的,侵占,挪用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摊派费用的,限期改正,通报批判,严峻者,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  

(2)向学生推销商品牟利;  (3)拒绝接受具有一般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年少随班就读;  (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6)选用未经过审定的教科书。

  对这些违法行为,轻者限期改正,通报批判,重者,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依法处分。

  适龄儿童、年少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不按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年少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给予批判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的法律责任:

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年少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年少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构成X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一到六,202X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系统性,现代性,标准性,可操作性,是对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改进和提升,其实施将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健康开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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