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建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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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建筑合同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范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
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租赁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租赁甲方塔式起重机从年月日起计费,在
地点,工地内使用:
1、塔式起重机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产权号:
。
2、租赁方式(裸机):
月租金(人民币):
元;税率按12%另加。
3、塔吊独立高度米,安装费用元(为16吨汽吊价增大费由乙方
支付)。
4、按规定安装扶着架道,每道扶着架安装费用(附着预埋均由
乙方承担)元。
塔吊超过米,每增加一节费用为元,检测费甲方自理。
6、基础施工由乙方负责按图纸施工(确保基础地基承载力要求),乙方负责确定塔机安装方向(和拆卸方向),并确保塔机能顺利拆卸;地脚螺栓套费用元,由乙方负责。
7、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塔吊进场前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进出场费元,及地脚螺栓款元,维修保养费用800元/月
8、塔吊进入现场后,乙方负责看管吊车,如有零部件丢失,损坏,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
9、塔吊安装完毕后,自动计入台班,乙方预付甲方一个月的租金元,并且乙方在以后提前五日交付下月的租金。
如违约,甲方有权执行停用或转租,停机期间台班费照付,乙方不得干涉。
10、甲方在塔吊安装及拆除过程中,乙方应具备安装拆除的现场条件,并配合甲方做好安装及拆除工作。
塔吊使用中的吊具,吊物的安全(即吊钩以下部分)由乙方乙方负责。
设备自身安全由甲方负责(即吊钩以上部分)。
11、施工季节(包括雷,雨,风等自然天气)停工,租赁费照收。
12、塔吊司机,司索、指挥由乙方配备,同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费用由乙方支付。
乙方提供住宿,司机享有与工地管理员同等待遇。
13、甲方承担塔吊的日常修理(乙方依照操作规程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损坏)费用,为了不影响购买零部件的时间进程,此种费用可先由乙方垫款购买,经双方确认同意后,该费用从最后一个月的月租金扣除。
(如超出月租金金额,可依价从最后几个月的租金内扣除。
)
14、乙方如不按时交付甲方租赁及乙方责任内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塔吊直至拆除,乙方不得干涉。
15、由甲方塔吊自身质量,安装维修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直接负责(塔机经检测合格后设备主吊钢丝绳损坏由乙方负责)。
其它除上述的塔吊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塔吊的超载、损坏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6、租赁期间塔吊自然损坏,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应在4小时内赶到工地进行检测修,修理费有甲方负责。
若延时不修,按月租金的三十分之一扣除租金。
17、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10%的违约金
及全部损失。
如有异议,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8、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章):
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范文二使用单位甲方:
出租单位乙方:
一、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等。
二、设备信息:
设备类型:
塔式起重机型号:
生产厂家:
产权备案号:
出厂时间:
租赁期限:
6个月,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出6个月的按
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设备使用所在地:
松山湖
三、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月租为元/月,(大写:
);不含税从安装完毕检测合格交付
使用后形如计算租期。
(二)进出场费每台元();
(三)付款方式:
1、进出场费:
在该机安装好检测合格交付使用后二十五天内,甲方支付进场费20190元(大写:
贰万元整);余款25000元在退场后,办好退场的相关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后二十五天内付清。
该费用包含设备进场的运输费和人工费、安装(拆卸)机械费和人工费、报建费用、检测费用、租期内的维修保养费等所有相关费用,除租金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月租:
在该机使用满一个月后二十五天之内付清该月月租;
3、甲方如不按上述规定时间付款,乙方停止该使用。
4、甲方租用塔吊的工程完工时停止塔吊使用时间,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做好办理拆卸手续。
5、甲方必须保证塔吊退场所需道路能够进出,12米平板车与25吨吊车进出,如因甲方的道路造成乙方设备不能正常进退场,所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1、乙方(出租单位)提供设备责任
(1)须有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等;
(2)明确属国家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的使用年限的、经检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备不得出租、使用。
(3)乙方应档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设备验收资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4)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的安全防护不到位,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比如雷击、塔吊碰撞、人为故意损坏、配件丢失的等);
(5)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生重新投入使用;
2、对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档案的约定,技术档案应包括: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以上技术档案资料应复印加盖公章后交项目部,并以“一机一档”的方式保管,以备查阅。
3、对甲方(使用单位)的责任:
(1)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制定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制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乙方负责安装、拆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安装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