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的税收问题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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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的税收问题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

网络营销的税收问题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

摘要

网络营销使人类社会的交换方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虚拟时代,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上网络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网络营销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

一个巨大的商务网络市场摆在人们面前,网络以其特有的魅力吸引了众多的商家加入。

网络营销的迅猛发展在给经济贸易的高速成长带来巨大机遇和巨大潜在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并尽早解决。

关键词:

网络营销;互联网;税收问题;税收政策

 

TheanalysisOftaxrevenueproblemInNetworkmarketing

Abstract

Thenetworkmarketingcausedtheexchangeofthehumansocietytoenterforonebrand-newhypothesizedtime.Ourcountryhasgraduallybeetheworld'sfastesteconomicdevelopmentinthenetworkoneofthecountries.Thenetworkmarketing'sstatusisnotallowtoneglect,andthefunctionisalsounwisetounderestimate.Ahugemercialnetworkmarketsuspendsinfrontoftheperson.Thenetworkattractedthenumerousbusinessesbyitsuniquecharmtojoin.Therapiddevelopmentofnetworkmarketingwhilehasbroughtthehugeopportunityandhugelatenttaxrevenuetotheeconomicaltradethehighspeedgrowth,alsohasbroughtaseriesoftaxrevenuequestion.Isworthuspayingattentionandstudying,andsolvingassoonaspossible.

Keywords:

Networkmarketing;Internet;Taxrevenuequestion;Taxpolicy

前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正迅速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带来社会经济、人们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也日渐兴盛。

互联网上,各种购物层出不穷,淘宝网、易趣网、当当网、卓越网等较为有名。

各购物为不见面的网上交易提供一个网络平台、一个虚拟市场。

卖家在此开“店”设“铺”,买家来此淘“宝”购物。

网络购物品种繁多、价格便宜、方便快捷、足不出户,在城市里、在网民中、在白领里日渐盛行[1]。

(在正文中注明参考文献)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由于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因此,税法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与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营销已经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大到公司企业,小到个人,都能在网络上拥有自己的“专卖店”,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营销方式不仅受到卖家的欢迎,而且不少网络消费者也乐在其中,孰不知道网络营销给国家的税收法律及征管体系都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现在,国际上对网络营销税收征管的研究和尝试仅仅刚刚起步,尚无完善的法规和征管实例,不少原则问题还尚未定论。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网络营销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网络营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也还没有对应网络营销的税收规定。

但随着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将会出现更多的涉及网络营销税收的新问题。

网络蕴藏市场无限,孕育商机万千,网络营销极具发展前景,必将成为21世纪企业营销的主流。

那么,如何适应现代网络营销的发展,加强网络购物的税务管理对我国各级税务机关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有必要及早重视和研究网络营销的税收问题,尽早提出应对网络营销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从各个方面探寻网络营销的税收问题可实施的解决措施,为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1序言

介绍一下网络营销发展的概况

 

2正文

2.1网络营销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

2.1.1网络营销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网络营销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

它以互联网为载体,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营销模式的全新经营活动,正日益成为信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企业和其客户通过网络营销找到了一个前景无比广阔的电子虚拟市场。

在这一市场中,企业和客户双方可以即时获得全球X围的各类商业信息,可以迅速完成订货、缔约、付款过程,实现瞬间交易。

网络营销使企业的核心商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得以实现,从而减少了商务的流通时间,降低了中间环节的流通费用。

因此,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已受到越来越多现代企业的欢迎。

目前,全球有近亿家企业参与网络营销活动,全球网络营销贸易交易额超过2万亿美元。

在我国,网络营销虽起步较晚,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中发展迅猛,而且具有很大的潜力。

由于网路营销是在全球统一的电子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传统的有形国界被打破了,其影响已远远超出营销活动本身。

它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网络营销的深刻影响。

2.1.2网络营销对我国当前税收的主要影响

网络营销的出现和发展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仅表现在对税收征管、课税对象等的影响,同时也表现在对我国国际税收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网络营销的无纸化、网络虚拟性和全球性使对实物对象、纳税义务人以及纳税地点的确定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网络营销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包括票证数据录入的无纸化、税收计算的无纸化和财务报表输出的无纸化。

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且可以轻易地被更改,不留痕迹,使交易无法追踪,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

传统营销环境下,税务机关是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来认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的。

但在网络营销环境下,纳税义务人是通过服务器在网上进行商业活动的,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税务部门很难获得纳税义务人的真实资料。

同时网络营销的流动性和无地域限制的特点,也使得纳税地点的确定更加困难。

所以说,网络营销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

首先,传统的帐表凭证计税方式受到冲击。

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帐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而网络营销却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方式存在,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等,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从而丧失了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

(2)对现行所得税课税的影响

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然而,网络营销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的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

占网络营销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导致了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

(3)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

现行的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

但在网络营销中,就数字化商品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

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

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

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4)对转移定价的影响

在网络营销中,因特网给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X围的直接交易的机会,因此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的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

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越来越多的应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从而引发了许多转移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

(5)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

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依据。

而在网络营销中,因特网不仅打破了空间界限,而且使得现行的固定营业场所的概念也变得模糊起来:

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没有了征税依据;其次,引起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际税收管辖权优先。

而在网络营销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

而如果只片面的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营销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由此导致的大量税收流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

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网络营销引发的重要税收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

网络营销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网络营销的征税问题上采取同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2国际上对网络营销税收问题的看法

2.2.1各国和组织地区的网络营销税收政策

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每个国家都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适合于自己国家的网络营销税收政策。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的网络营销税收政策也随之变化。

(1)美国的网络营销税收政策

美国在网络营销发展初期,提出了网络营销免税政策,认为对网络营销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

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致力于网络贸易免税方案。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

2001年11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到2004年,美国各州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开始对网络营销部分征税,尽管美国国会始终反对对网络营销征税。

既然美国政府致力于网络免税方案,那么,在网络营销的税收管理问题上美国政府是应该是相当轻松的。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美国政府2000年发表的一份报告表明,计算通过互联网销售所造成税收流失的统计工作真是一项既说不清也道不明的模糊学科。

据计算机世界报道,美国国会金融审计机构--美国总审计局(GeneralAccountingOffice)发布的这份报告指出,当年国家和地方税收部门可能有3亿美元到38亿美元的潜在税收未能收上来。

美国总审计局税务政策和行政管理部门主任JamesR.White在一个访谈中说:

出于这个原因,美国总审计局的官员针对互联网销售税收流失问题制订了一个较低和较高的预测方案。

他又补充∶总审计局官员在这份报告中纳入考虑的一些问题是,互联网销售额的估计数目、免税产品和免税用户、不同的税收比率等。

较高的预测结果确定:

国家和地方销售税收总额中约有百分之二的税没有收上来。

其数量大约是38亿美元;而较低的预测结果则表示有3亿美元的税收流失了。

White说:

按此报告推测至2003年,那么较高的预测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有高达124亿美元的税没有收上来;而较低的预测是10亿美元的税收流失了。

那么,按次报告推算至今,美国国家和地方税收部门可能有近百亿美元的潜在税收未能收上来,也就是说美国网上销售的税收流失高达数百亿。

尽管华盛顿的立法者正在对网络营销的税收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但是在现今这个互联网的时代里,政府在税收问题上将不断地遇到新的挑战,特别是网络营销发展最为普遍的美国。

这就难怪Sen.GeorgeVoinovich(R-Ohio)积极呼吁各界对互联网的税收问题进行研究。

(Voinoich是一个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积极拥护者)。

(2)欧盟的网络营销税收政策

在网络营销发展初期,欧盟为了促进网络营销的发展,与美国在免征网络营销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

随着网络营销发展到一定程度,尤其当美国网络营销在全球占据主要地位时,欧盟为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对网络营销进行规X,逐步采取适当的纳税政策。

在1998年,欧盟提出了对网络营销交易征收增值税。

于2003年规定对消费者所引进的数字商品与服务征进口税,对提供网上销售和服务的供应商课征营业税。

这一决议,对美国这个网上销售大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网络营销的税收原则:

(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

(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

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

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或外国,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

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

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

(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

(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2002年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该法案2003年7月生效,并自生效日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

可以说,欧盟在对待网络营销的税收问题上面比美国要谨慎得多了。

(3)国际组织网络营销的税收政策

联合国于1998年提出了对网络营销征收比特税,即在网络营销中,对信息传输的每个数字单位(bit)征税。

这一方案由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Cordell最初提出、由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教授LueSoete提供具体内容。

征收比特税可以很好地避免偷税、漏税,但它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如不能区分商品的价格,不能区分经营的收益等等,因此这一提议遭到了世界各国的反对。

当然,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网络营销的税收原则进行磋商。

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

(1)任何征税主X,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

(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

(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年的巴黎会议上。

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

(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

(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X;(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8)OECD的税收协定X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X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

在渥太华召开的部长会议上,OECD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原则上统一了认识,并通过了一些框架性条约。

该条约主要是由OECD、CIAT(theCenterforinter-AmericanTaxAdministrators)、CATA(theCcmmon-wealthAssociationofTax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业团体共同起草的。

这些条款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1]1999年11月,OECD与APEC双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其内容被APEC1999年春季财政部长会议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税收组织所接受,并作为会议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欧盟对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

2.2.2国际上对网络营销中的税收问题的主要争议

据预测,到2008年,全球的网络营销额将达4000—5000亿美元,约占全世界销售总额的5%—10%。

它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将对未来经济产生及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引起了各国政府与各大经济主体的高度重视。

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应对策,但由于各国在网络营销的使用量和费用上极不均衡,如北美人口不到世界人口的5%却占全球互联网用户的50%以上,南亚人口占世界的23%,但互联网用户却不到全球总用户的1%。

同时,这种极大的差异使得世界各国很难在网络营销的征税问题上达成共识。

从1999年WTO美国西雅图会议看,具体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美国作为世界网络营销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主X对除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外的网络营销永久免税,而日本、德国、法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营销的主要消费国,均认为永久性的禁止对网络营销征税,会无法控制网络营销的发展,最终导致大量税款的流失,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它们都反对永远禁止对网络营销征税。

以智利为首的一些国家主X一个比较折衷的办法,即对所有网络营销活动一律征收5%的交易税,这项税款由出卖国和消费国平均分摊。

[2]但此建议也遭到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它们认为,这项建议看似公平,却忘记了交易的地区不同,交易的性质不同等重要因素,因此这是一项强迫交易双方分摊税款的建议,所以也不能接受。

另外就是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

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营销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以难以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考虑,主X废弃税收管辖权。

但这又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

但国际上也有达成共识的地方,那就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网络营销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网络营销的正常发展。

2.2.3对我国网络营销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思考

我国的网络营销税收不应该盲目照抄照搬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寻找一条适合我国的网络营销税收政策之路。

不同时期应该有不同的网络营销税收政策,这也是符合发展变化的哲学观点。

(1)现阶段我国应实行的网络营销税收政策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网络营销的发展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的网络营销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

如果在这个发展的关键时刻,我国要对网络营销实行严格的税收政策、制度将会使我国的网络营销处于不公的竞争当中,阻碍了网络营销的发展。

因此,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及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国家目前应该对本国的网络营销实行免税政策以鼓励和促进国内的网络营销的发展。

(2)网络营销的合理纳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就目前而言,我国贸易的网上交易量不大,对网络营销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可以促进网络营销的发展而不会影响到我国的税收收入问题。

税收收入作为一国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能力。

根据税务经济学家DonaldBruce教授的研究,2003年因为在线交易而使全美各州失去约100亿美元的税金。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网络营销的发展势头非常强劲,代表了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就长远而言,当网络营销取代传统商务运作而成为主要的贸易形式时,网络营销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使我国的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应该在网络营销发展的过程当中,逐步实现对网络营销的“免税—低税—合理纳税”的税收政策,这样既给网络营销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又不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重大的影响。

[3]

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相对网络营销的发展明显滞后,网络营销税收存在不少的漏洞和盲区。

要使我国的税收制度适用于网络营销的发展,就要从各个方面着手努力:

(1)改革与完善现行税制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把网络营销很好地考虑进去,即在网络营销领域我国的税收立法非常不完善。

我国必须遵循税法公平原则、税法中性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确立我国网络营销税收立法的基本框架,规X和促进网络营销在我国的发展。

建立网络营销税收征管系统。

可以在不对网络营销增加新税种的前提下,按照网络营销的特点和要求,在现行税法中补充增加有关网络营销税收的规X性条款,尽快对网络营销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税制各要素等给予明确的界定。

对由于网络营销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例如将网络营销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

目前有不少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旨在解决网络营销下的税收的征管与稽查所面临的困难。

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企业在开展网络营销交易之前在向国家CA认证中心申请颁发企业数学证书时,必须同时向国家税务部9门(即网络营销的服务器所在地)提供企业数字证书、银行XX、传统交易下的税务登记号等企业信息。

然后,开发一种税收监控智能软件,将其与网上支付软件捆绑在一起,由这智能软件把每一笔交易信息都实时的传送到税收征管中心来,从而使国家税务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各企业的网上交易情况,有效地防止网络营销交易下的税收流失。

(2)建立网络营销税务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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