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建工程量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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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建工程量计算规则

2005年工程量及计算规则

2005年安徽省土建

总说明

《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GB50500-2003的要求,适应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 

   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消耗量定额的作用

   1.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或控制价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三、消耗量定额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上、下册)(GJD-101-95);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

   5.《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1998年版);

   6.《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0年版);

   7.《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LD/T72-94(De)]和《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LD/T73-94(De)];

   8.现行施工工期定额;

   9.省内近期补充定额和其它资料;

   四、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原则

   1.本消耗量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目前本省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2.本消耗量定额贯彻了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措施消耗的分离,以适应按单项工程成本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造价和价格的动态调整;

   3.本消耗量定额是依据现行的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编制的;

   4.定额中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五、消耗量定额的工作内容

   本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程,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

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消耗与定额有差别而改变定额用量。

定额中有规定的可以调整。

   六、檐高

   本消耗量定额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

檐口高度按以下情况确定:

   1.坡(瓦)屋面按檐墙中心线处屋面板面或椽子上表面的高度计算;

   2.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处平屋面板的板面高度计算;

   3.屋面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高度不计入。

   七、消耗量的确定

   1.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消耗量定额中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材料场内运输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的人工工日数,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

   2.材料消耗量:

本消耗量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

其损耗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入一次性使用量或摊销量。

   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消耗量定额中。

其强度、水泥品种不同可以换算,但配合比用量不可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是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的。

机械土石方、打桩、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都分别列出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及工作对象,单机或主机及与之配合的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中小型机械一般随工人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的子目中。

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以“其他机械费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八、消耗量定额的计量单位

   消耗量定额中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标准计量单位,部分计量单位为自然计量单位。

   九、钢材理论质量与实际质量不符时,钢材数量可以调整;调整系数由施工单位提出资料后,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十、本消耗量定额,除脚手架、构筑物,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余章节均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设计标高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

超过20m时,另按本消耗量定额第十二章规定计算。

   十一、工程用木材未包括烘干费及烘干损耗,如因设计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烘干时,每“M3”木材(成材不分材种)的烘干费和烘干损耗由各市定额站进行测试确定。

   十二、预制混凝土构件未考虑蒸汽养护,如设计或建设单位要求,其蒸养费按实计算。

   十三、本消耗量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全省各市统一执行本消耗量定额后,如发生定额缺项须作补充的,由各市定额站做出补充,并报省定额总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本消耗量定额授权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管理。

十六、著作权所有,未经主编部门同意,严禁使用本书内容制作各类出版物和各类软件,违者必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及岩石的分类见附表。

   2.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如无资料时,以地下常水位为界,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土方工程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排水费用,如发生需要排水时,排水费的计算按第十三章的相应子目计算。

排除地表的雨水,其费用已包括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中,不另增加。

   4.人工挖沟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为4M。

超过4M在6M以内时,按4M以内的相应项目人工乘系数1.1;6M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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