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指定医院及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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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指定医院及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保险利益与责任
1、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
2、理赔截止日期:
2012年6月30日。
3、参保对象:
科教系统在职教职员工。
就诊指定医院:
(指定定点医院不含分院)
凡需办理赔付手续的参保教职工必须在我司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详见指定医院名录。
1)门诊:
医保范围内我司指定的公立医院。
2)住院:
医保范围我司指定的(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医院,不含联合病房、家庭病房)。
保障责任
1、门急诊、住院实行独立保险金额赔付制,保险总金额为4000元/保单年度,门诊(含大病)保险金额不超过1400元/保单年度。
住院保险金额不超过2600元/保单年度。
2、在保险期内,凡参保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及相关文件规定自负480元以上(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按70%的比例赔付。
3、在保险期内,凡参保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上海市社会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自负480元以上部分(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按70%的比例赔付。
第二部分理赔须知
第二部分理赔需知
凡申请理赔给付的科教职工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门、急诊医疗必须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3)病历复印件、(需复印在A4纸上)
4)电脑打印的药品明细清单。
5)申请住院理赔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住院小结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其他保险公司已赔付清单、地方减负清单(注:
所提供的复印件需清晰)。
6)申请理赔必须同时附上银行存折复印件。
7)如遇到疑难问题,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包括病历原件),以备查看;
8)急诊在本地未持医保卡就诊后,可持医疗费用收据经上海市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认可并出具医保报销清单(加盖医保公章)后,带齐相关病史复印件及明细清单至保险公司可予以办理相关赔付手续。
9)需退回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者,请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并在申请单上注明,另需提供贴有4.2元邮票的信封一个,并写明收件人地址及邮编。
否则,我司一律不予退回相关材料。
第三部分注意事项
1、凡需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手续的参保科教职工,必须持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到我司指定医院就诊;
2、若参保科教职工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有疑问的,可与保险公司联系,以便及时解决。
3、凡参加市总工会补充住院保障的,请先经总工会赔付后,持总工会退还的医疗收据原件,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予以赔付。
4、多方投保:
根据保险赔付损失补偿原则,赔款不能超过其实际赔付所受的损失。
多方投保只能赔付不足部分,对在其他已赔付的医疗费用不再重复给付。
5、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保障开始之日起十五个月内不行使而失效。
第四部分注意事项(免除责任)
一、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西药、中成药,急诊(见释义1)限3天用量,一般疾病门诊限5天用药量,门诊慢性病(见释义2)限14天用量(中药汤剂除外)。
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可重复续用同类药品。
2、门诊及门诊慢性病、中药汤剂限7天用量,恶性肿瘤患者中药汤剂限14天用量;
3、高血压、糖尿病和心脏病门诊限一个月内西药及中成药用量,辅助用药限十天用量;
4、一次门急诊补液治疗限3天用量;
5、一次门诊理疗项目限两项,每项限5次。
高压氧仓一个保单年度仅限5次量。
6、保单年度结束,所有药品余量不得超过三天。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挂号费、诊疗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卡工本费、出诊费、各类检查、治疗的特需费、加急费、特需门诊、家庭病床、就诊交通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保暖费、护工费、陪护费、煎药费、送药费、特殊护理费、观察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病历费、中药滋补膏方、医保分类药品中属于分类自负的费用;
2、不符合《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文件选编》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及非药准字的相关药品;
3、各种体检(含婚前检查、考证体检)、要求检查、疾病普查等项目,预防针(含狂犬疫苗和流感疫苗、肝炎疫苗等所有疫苗)。
各种科研项目:
如各种过敏试验、染色体检查、临床基因扩增(PCR)检查、各种DNA测定,HPV、TCT检查;就诊当日所开具的化验项目三日内有效;
4、教职工在非保险公司指定的上海市医保指定医院就诊的,急诊除外;
注:
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请参见附件;
5、与此次诊断疾病不符、无诊断依据,无就诊日期、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见释义3)
6、代配药、外配药、备药(含外出备药)、病历涂改当时无加盖更正章、增补病历、抄(转)方、病史同前或同上配药、跨科配药或检查,卡方不符(见释义4)的;
7、不符合住院理赔标准的相关住院费用(见释义5)、超常规检查(见释义6);
8、非发票原件、非医保发票、半联发票、发票打印不清、发票无就诊日期、手写发票、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检查、化验、治疗及药品费用明细清单的;
9、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相关治疗及用药,各种不孕不育症,输卵管检查,性功能障碍、产前检查、生育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产后复查等相关费用(含妊娠合并症、异位妊娠);
10、有关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梅毒、淋病、尖锐湿疣(HPV检查)、生殖器疱疹、疖疮阴虱、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检查等)、淋球菌引起的妇科炎症(包括支原体、衣原体检查等)等性传播疾病而引起的医疗费;
11、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所致的洗牙、洁牙、种植牙、牙移植、牙齿楔形缺损修复、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镶牙、牙周炎、拔牙、补牙、烤瓷牙等相关医疗费用;
12、矫形治疗:
如腋臭、副耳、口吃、牙列不整、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口腔美容、鼻鼾手术、平足、屈光不正、眼镜、助听器装配、人工晶体植入费用、近视和斜视的矫形术(含术前检查费)及其他先天畸形矫治治疗等项目;
13、各种美容、整形项目:
如任何原因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含黄褐斑、痤疮、粉刺及去痣等项目)、祛疣、面膜,疤痕美容、药物按摩、激光美容、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眼袋手术、治疗白发、治疗秃发(含脂溢性脱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相关费用;
14、各种健美治疗:
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
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电脑按摩、药物按摩、健身按摩等项目;
15、购置移植器官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
16、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
17、被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因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治疗的;
19、被保险人在外地、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2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所致的疾病;
21、被保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22、被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23、各种医疗鉴定项目:
如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劳动能力、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费、各种疾病咨询费(心理咨询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各种验伤费等;
24、各种无痛检查(胃镜、肠镜、气管镜、诊刮等)的麻醉费。
25、医疗收据遗失:
收据原件遗失一律不可赔付,医院证明或收据复印件均无效。
26、不实索赔的处理:
若发现某参保科教职工有虚假赔案的,新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理赔申请,并单方面终止其相关保险权益,拒退其保险费,并承担相应调查费用.对于个别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被保险人,我司将将其纳入“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黑名单”。
除本次全额拒赔外,还将在其系统内对该被保险人进行通告批评,并取消该被保险人本年度的理赔申请资格。
※释义※
释义1急诊
1、高热(38.5度以上);
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
4、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5、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6、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剧烈头痛;
7、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
8、各种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
9、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其它急性外伤;(第三方责任除外)
10、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
11、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释义2门诊慢性病
主要包含:
慢性肾病、泌尿系结石、慢性支气管炎、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疾病、痛风、高脂血症、慢性肝病、肝硬化、系统性红班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膀胱炎、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盆(腹)腔良(恶)性肿瘤、慢性胆囊炎、胰腺炎、乳腺疾病、慢性宫颈炎、银屑病。
以上门诊慢性病需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
释义3门诊初诊/复诊病历书写规范
初诊:
就诊日期就诊科室复诊:
就诊日期就诊科室
主诉:
主诉:
现病史:
现病史:
既往史:
辅助检查
辅助检查:
阳性体征:
阳性体征:
诊断:
诊断:
治疗意见:
治疗意见:
医师签名:
医师签名
高血压、糖尿病和心脏病门诊需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可提供简单病史。
释义4卡方不符
卡方不符:
处方、检查单和《就医记录册》不相符合或部分内容无记录。
释义5不符合住院理赔标准
不符合住院理赔标准:
如高血压Ⅰ期、贫血、屎路感染、胃炎、肠炎、支气管炎、肺炎、上呼吸道感染、脚气、牙周炎、扁桃体炎、咽炎、盆腔炎住院等。
可行门诊检查、治疗或手术的疾病,不可住院治疗(抢救病人除外)。
就诊疾病因病情需要行门诊补液治疗(部分慢性病急性发作可行门诊补液治疗),如门诊液治疗三天后效果不明显或病情加重,需入院进一步治疗的,方可入院治疗。
凡经诊断需入院手术治疗的,入院后由于个人原因要求自动出院或转院且未行手术的,不予理赔。
释义6超常规检查(急诊除外)
(1)套餐检查:
未做基础检查直接做CT、未做CT直接做MRI的,或基础检查已确诊,又进一步做检查的;
基础检查项目;心电图、黑白超声、透视、X线检查、血尿粪常规、脑血流图、呼气实验
特殊检查项目:
CT、MRI(核磁共振)、运动平板实验,24小时动态心电图,颈、椎动脉超声检查、乳房钼钯、乳腺高频彩超
(2)开具非适应症或不必要重复检查的项目。
第五部分医院名录
我司指定的上海市155家医院(医院地址、电话仅供参考)
若指定医院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在合同期内取消该医院的指定医院资格并通知投保人。
医院名录
名称
医院等级
地址
电话
宝山14
宝山区大场医院
二级
大场镇少年村路218号
56680702
宝山区罗南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罗南镇东太路355号
66016695
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杨行镇杨泰路239号
56495839
友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宝杨路333号
56107044
吴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同济路313号
凇滨路120号分部
56580804
56840260
月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月浦镇龙镇路2号
56932779
宝山区长江路地段医院
一级
通河路639号
56759784
罗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潘沪路28号
56870346
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二级
友谊支路312号
66782273
宝山区一钢医院
二级
长江路111号
56821995
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二级
同泰北路101号
56162417
宝山区宝山中心医院
二级
团结路28号
56601100
宝山区中医医院
二级
友谊支路301号
56601383
宝山区老年护理院
一级
共和新路5425号
66203524
仁和医院宝山分院(现名复旦附属华山医院)
二级
长江西路1999号
56731199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原宝钢医院)
三级
漠河路280号
56691101
上海江湾医院
二级
场中路22号
65422593
长宁7
长宁区中心医院
二级
仙霞路1111号
62909911
长宁区同仁医院
二级
愚园路786号
62524259
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级
新华路540号
62805833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二级
武夷路773号
62288686
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
二级
娄山关路868号
62418056
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二级
协和路299号
52192911
华山医院分院东方乳腺疾病医院
二级
江苏路796号
52889316
虹口4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
三级
武进路85号
63240090
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市传染病医院)
三级
水电路56号
63062125
上海建工医院
二级
中山北一路661号
65366688
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
三级
同心路159号
56662531
黄浦6
仁济医院
三级
山东中路145号
63260930
黄浦区中心医院
二级
四川中路109号
63212487
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级
黄家路163号
63774871
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
多稼路1号
33760126
黄浦区传染病医院
二级
中山南一路256号
63168211
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二级
北京西路130号
63277700
静安7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三级
乌鲁木齐中路12号
52889999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三级
长乐路536号
54035206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三级
康定路380号
62717733
静安区中心医院
二级
西康路259号
62474530
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
二级
康定路834号
62584019
上海市公惠医院
二级
石门一路315弄6号
62584295
静安区江宁路地段医院
一级
康定路733弄70号
62531899
卢湾5
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三级
瑞金二路197号
64370045
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卢湾区中心医院)
二级
重庆南路149号
63864050
卢湾区妇幼保健院
二级
丽园路712号
63052000
东南医院
二级
瞿溪路1100号
63037638
卢湾区精神卫生中心
二级
瞿溪路1162号
63057624
浦东新区9
仁济医院浦东分院
三级
东方路1630号
58752345
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三级
浦东南路551号
38804518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二级
新区苗圃路219号
58858730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二级
川环南路490号
58981990
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
二级
华夏东路3018弄46号
68397900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二级
红枫路599号
50306088
第七人民医院
二级
浦东新区高桥大同路385号
58611047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二级
浦东南路2400号/南码头路519号
51353399
潍坊路地段医院
一级
崂山路639号
58206590
普陀5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三级
新村路389号
56051080
普陀区中心医院
二级
兰溪路164号
62572723
普陀区人民医院(纺一医院)
二级
江宁路1291号
32274550
普陀区妇婴保健院
二级
长寿路170号
62994352
普陀区中医医院
二级
曹杨路1261号
62602922
徐汇8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三级
枫林路180号
64041990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三级
东安路270号
64175590
上海市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三级
衡山路910号
64070434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三级
宛平南路600号
64387250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二级
汾阳路83号
64377134
徐汇区中心医院
二级
淮海中路966号
31270810
徐汇区大华医院
二级
老沪闵路901号
64535555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二级
漕宝路8号
34284588
杨浦8
新华医院
三级
控江路1665号
25078999
长海医院
三级
长海路174号
55786628
市肺科医院
市职业病医院
三级
三级
杨浦政民路507号
延庆路130号
6511500664749691
杨浦区中心医院
二级
腾越路450号
65690520
杨浦区安图医院
二级
延吉东路200号
55829845
杨浦区市东医院
二级
市光路999号
65882999
杨浦区中医医院
二级
眉州路34号
65190810
闸北7
第十人民医院
三级
延长中路301号
66300588
闸北区中心医院
二级
中华新路619号
56628584
闸北区北站医院
二级
南星路29号
63549199
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
二级
平遥路80号
66510223
闸北区市北医院
二级
保德路5445号
56888333
上海市中医医院
三级
芷江中路274号(住院)
石门一路67弄1号(门诊)
56639828
62588203
海宁地段医院
一级
闸北区海宁路1020号
63060871
崇明13
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崇明中心医院)
二级
城桥镇南门港街25号
69692701
崇明县庙镇人民医院
二级
庙镇镇为民街24号
59361643
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
二级
城桥镇三沙洪路19号
69612409
崇明县堡镇人民医院
二级
堡镇中路223号
59421307
崇明县妇幼保健院
二级
城桥镇一江山路616号
59624442
崇明县传染病医院
二级
城桥镇利民路518号
69622008
长兴岛卫生院
一级
长兴乡凤南路59号
56850995
中兴镇卫生院
一级
中兴镇红星村
69445321
崇明县新河镇卫生院
一级
新河镇康复路219号
59681559
崇明县三星镇卫生院
一级
三星镇草栅镇北首
59601731
崇明县绿华镇卫生院
一级
绿华镇东福路502号
59351221
横沙卫生院
一级
横沙乡民东路1573号
56890560
港沿卫生院
一级
港沿公路1151号
59463904
嘉定8
嘉定区南翔医院
二级
南翔镇民主街144号
59178142
嘉定区中心医院
二级
城北路1号
69987008
嘉定区中医医院
二级
博乐路222号
39921651
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二级
嘉定镇北大街128号
39911712
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
二级
嘉定区万安路701号
59935043
嘉定区安亭医院
二级
安亭镇昌吉路204号
59579914
嘉定区江桥镇卫生院
一级
虞姬敦路48号号
59144458
嘉定区徐行镇卫生院
一级
徐行镇开源路5号
59946980
金山7
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市传染病医院)
三级
金山区漕廊路1号
6306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