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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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华夏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篇一: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适用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为单位时签署)
编号:
公委贷字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贷款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鉴于与乙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乙方须按委托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
现甲、乙双方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委托贷款事项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
第一章贷款事项
第1条根据委托人的指定,就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有关事项确定如下:
贷款币种为:
;
贷款金额为:
:
;贷款用途为:
;
贷款期限为: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的贷款发放日与上述约定不同的,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
贷款年利率为:
。
若委托费由借款人承担,则按如下标准和方式支付:
第2条甲方的提款计划:
。
第3条
甲方的还款来源:
第二章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使用委托人委托乙方发放的此笔委托贷款;
甲方在使用此笔委托贷款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与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第5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在委托人将足额款项存入乙方账户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划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
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甲方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指定的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清偿;
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如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偿还及利息计付方式
第6条委托贷款的偿还方式为下列第项:
1.一年以下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结息,利息支付日为,利息共分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到期结清本息;3.其他:
。
第7条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委托人或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担保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项:
1、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编号为担保字第号《保证合同》;□编号为担抵字第号《抵押合同》;□编号为担质字第号《质押合同》;□。
2、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9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0条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放的贷款。
对甲方违约使用的资金,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按本合同第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浮[]%(称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11条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向甲方催收,并可对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第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浮[]%(称为“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第12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担保人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13条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将贷款放出,则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但由于甲方或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如期足额发放贷款的情况除外。
第14条如甲方要求提前还款,则甲乙双方做如下第项选择:
1.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且甲方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但甲方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支付违约金;3.不必事先经委托人同意,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15条甲方经委托人同意提前还款的,是否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其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6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本合同约定由担保人与乙方订立担保合同,则在其与乙方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抵押权/质权设立)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17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8条如甲、乙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的修改超出委托人委托乙方之权限,则应就修改内容同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由甲方、乙方、委托人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章附件
第19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20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2.;3.。
第八章附则
第21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及各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2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23条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二:
委托贷款授信材料清单-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委托人授信材料清单
注意:
若是授权人签字,需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授信材料清单
注意:
若是授权人签字,需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贷款申请书
致:
华夏银行
为有效运用资金,发挥资金效益,取得较好收益,我单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委托贷款风险提示
致(委托人)公司:
受托人华夏银行根据委托人公司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但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这里所称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而引起的贷款风险;
(2)因金融主管机关调整有关委托贷款的金融政策而对委托贷款施加的不利影响甚至贷款损失;
(3)因借款人违约而已或将造成的贷款损失及其他贷款风险;(4)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5)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责任被免除,以及虽行使担保权利仍不可避免的贷款损失;
(6)因贷款重组而造成的贷款损失;
(7)因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而引起的贷款损失或其他风险。
华夏银行特此提示。
受托人:
华夏银行
委托人意见:
□已知晓,愿意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
委托人:
公司(盖章)
年月日
篇三: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编号:
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贷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
合同签订地点:
2014年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委托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委托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委托银行)咨询。
鉴于:
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贷款资金来自于所管理的“XXXX专项管理计划”,委托人接受“XXXX专项管理计划”之委托人的充分授权,代表“XXXX专项管理计划”签署本合同,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事宜。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最终全部由该专项计划承担。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收益、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贷款人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本委托贷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贷款,是指贷款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
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货币资金。
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借款人的货币资金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从贷款人处取得的货币资金对应一致。
二、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法律与政策风险:
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信用风险:
因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市场风险:
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操作风险:
在委托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
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其他风险:
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三、“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而形成的人民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
四、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等。
五、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贷款人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借款金额
本委托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万元整。
委托人应于贷款发放日之前或当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划入受托人下述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委托贷款借款用于等合法用途。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个月,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二、一次性放款的,放款日以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发放日,则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三、根据委托人指示,借款按下列日期分次发放:
/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
贷款人将约定款项在上述指定日期分次划转入借款人账户。
贷款人将约定款项在放款日当日划转入借款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