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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余伟安律师】重点提示: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 1996年8月12日 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黎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余伟安律师】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余伟安律师】应当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指经过工商注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

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具体的企业名称包括:

股份XX、XX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余伟安律师】重点理解:

1、工伤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收支情况监督。

2、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部承担,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4、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XX行为,有权举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余伟安律师】缴费单位有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的义务。

否那么会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余伟安律师】倡导性提示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罚那么。

单位和职工的一般XX与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本身并无必然联系。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余伟安律师】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将对严重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余伟安律师】需结合《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理解。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余伟安律师】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XX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基金由三部分构成。

“其他资金”包括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法律法规新规定的范围,也包括政府临时垫资。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余伟安律师】可以参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加深理解。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余伟安律师】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部门决定费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单位有义务办理并承担费用,个人不办理不缴费。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余伟安律师】配套理解的相关规定包括《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基金统筹项目支付的内容包括:

支付受保人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助金、职业康复费用等;支付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等。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余伟安律师】储备金也是专款专用,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余伟安律师】重点理解以下概念:

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那么可以视作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

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

再如,张三是办公室内勤,提前十分钟上班来办公室打扫卫生,不小心摔倒在地。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

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7、“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8、“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9、“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可以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余伟安律师】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

工作时间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时段等概念相区分,它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而不是从实际行为效果层面上讲。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张三的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朝九晚五。

所以周一到周五属于张三的“工作时间”范畴的。

但如果有一次,周一到周五期间的某一日张三上班时间聊天耍牌打游戏不干活或者甚至没有上班而旷工了,那对于张三而言,该日仍然属于工作时间。

同样,只要在法律及单位制度上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段,不管职工是在做什么,都不能否认这一日属于该职工的工作时间范畴。

举个极端的例子,哪怕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睡大觉,工作时间依然属于工作时间而不是休息时间。

这就是工作时间的概念,它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通俗地讲法律制度为职工从事工作安排的时间,而并非指工作过程实际消耗的时间段,所以与工作具体行为本身无关。

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

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余伟安律师】“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且该犯罪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违反治安管理”,应是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那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余伟安律师】第一款规定了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申报工伤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及时限。

最后一款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工伤所应承担的责任,但该条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其他条文没有规定个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更没有说个人应该自负有关费用。

综合以上条款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这是一个程序性的义务,而不要求单位对该事故做任何定性和判断。

因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职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单位负有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如果单位根本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无论单位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单位都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一种权利,权利的期限为自事故发生起一年。

个人没有行使权利的后果只有一种那就是不能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工伤待遇,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

但个人依然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余伟安律师】工伤认定具体程序依据《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余伟安律师】从证据角度把握两点:

1、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直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核实。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余伟安律师】工伤认定的期限为60日。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余伟安律师】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为伤情相对稳定后。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余伟安律师】劳动功能障碍即通常说的伤残等级。

这里区分两个老百姓容易误解的概念: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事故先做工伤认定,后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是定性,劳动能力鉴定是定量。

先定性后定量。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余伟安律师】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工伤认定结论,没有工伤认定结论,一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鉴定事宜。

如果受理那么按照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余伟安律师】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具体可以参考各地地方性细那么性规定。

比如《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厅 陕劳社发〔2006〕143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余伟安律师】劳动能力鉴定期限一般为60日,最长90日。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余伟安律师】再次鉴定申请提出并经受理后,初次鉴定结论不发生法律效力。

再次鉴定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值得注意。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余伟安律师】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同样适用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余伟安律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期限法律无明确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余伟安律师】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就医治疗原那么上不受第二、三、六款规定约束,按照普通人就医标准。

单位无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照统筹地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标准。

举例:

08年公布实施的规定有《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西安市规定: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

省外50元,省内各地市、西安市内各区县30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余伟安律师】目前国家并无统一标准,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标准。

陕西省:

《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陕劳社函[2007]710号)。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余伟安律师】对停工留薪期确认不服的,可以向省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确认。

是否可以按上述规定延长等情况都可以在重新鉴定确认程序中提出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余伟安律师】生活护理费支付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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