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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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1目的
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公司
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及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股权:
本文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质押贷款:
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作
为债权的担保,向本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股权质押贷款:
,是指符合本行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继而获得本行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2缩写与分类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授信管理委员会/
委员
负责对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审议审批。
调查
授信评审部门/审
批岗
1)负责对权限内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批;
2)负责下发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审批意见书;
3)负责对权限外的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提交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
调查
授信评审部门/审
查岗
负责对动产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审批
各部门、分支机构/
客户经理岗
1)受理股权质押贷款申请,搜集并审核客户的相关材料;
2)负责贷前尽职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3)负责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合冋的面签。
审批
各部门、分支机构/
客户经理岗
1)负责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负责对客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3)负责股权质押贷款贷后日常管理工作,并形成贷后检查报
告;
4)负责商标专用权质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
各部门、分支机构/
信贷会计岗
负责审查资料齐全,审核贷款发放条件,负责出账放款。
调查
各部门、分支机构/
贷审组
负责审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估授信风险,上报总行。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基本规定
5.1.1贷款条件
5.1.1.1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法人客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关经营证照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未了结的重大纠纷、行政处罚等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
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稳定,一般纳税人单位;
3)资信状况良好以上,法人及其股东征信记录良好,在本行及他行无不良贷款;
4)经营业绩良好,负债(含或有负债)比例合理,净资产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5)借款申请人选择本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优先与本行进行业务广泛合作;
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1.1.2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个人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本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
3)征信记录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行无不良贷款;
4)有可靠的经营项目或实体,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
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1.1.3以股权作为本行质押担保的,质押股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出质人具备合法的担保主体资格;
2)申请质押的股权依法可以流通、质押、转让,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流通、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3)申请质押的股权在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股权未出质,即出质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不存在争议;
4)申请质押的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或经原注册登记机关登记;
5)股权具有市场价值,易于转让、拍卖或变卖,股权结构明晰;
6)股权发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则上至少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实收资
本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超过2000万元,中介机构能出具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7)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当经股东会议通过,并同意出质;
8)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当有董事会同意出质的书面决议;
9)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10)以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
5.1.1.4本行不接受以下股权办理质押贷款:
1)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尚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股权;
2)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3)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4)权属关系不清或价值难以评估的股权;
5)公司章程规定或限制不能出质的股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
我行不接受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权标的。
5.1.2担保方式、质押率、期限及利率
5.1.2.1贷款方式可以根据经营和项目情况设定为质押贷款、最高额质押贷款,最高额质押贷款可实行循环用信或分年用信。
5.1.2.2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融资金额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经济实力、
融资需求、资信情况以及出质人的资信情况、每股净资产值、现股权的可行性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
5.1.2.3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其股权价值需经过评估方可认定,同时根据净资产与评估价
值孰低的原则确定权利价值。
股权的市场价值主要评估分析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值和变动趋势及行业性质、状况等。
5.1.2.4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发行股权为国有公司、银行类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押率不超
过90%;发行股权为非银行类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押率不超过70%;发行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质押率不超过50%。
期限。
但有特许经营期限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
5.126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执行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5.1.3调查、审查和审批
5.1.3.1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出质人除应按照本行贷款担保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拟出质的股权凭证。
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股权证;
2)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
质押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或
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
4)本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5.1.3.2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客户经理在调查时,除须按照相应信贷业务和贷款担保管理
的一般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1)调查了解股权质押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充足程度,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2)调查出质股权的份额,股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充足性,股权出质是否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3)调查了解出质股权的价值及流通性,实现股权的方式;
4)通过工商行政机关查询出质人是否已将拟质押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
对于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异议或引起歧义的登记,应要求出质人与原质权人协商变更登记。
5.1.3.3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查以股权质押办理的信贷业务时,除须按照相应信贷业务和贷款担保管理的一般要求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股权是否真实、有效、充足,股权价值评估是否准确。
2)股权的取得证明材料。
3)股权出质是否经过股权发行公司和股权出质方董事会、股东会同意。
4)以国有企业股权质押,是否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等。
5.1.4合同签订与业务办理
5.141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经有权人审批通过后,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出质
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5.1.4.2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在融资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行有权宣布股权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业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客户立即支付我行未偿还债务本息,或追加经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客户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2)股权市场价值下降较快,低于债权总额。
3)股权出现纠纷,或出现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
4)导致质权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况。
5.1.4.3贷款行应与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明确出质股权的企业名称、地址、质押股权的份额、质押人名称等相关信息。
2)出质股权的评估价值、权利价值及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3)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4)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可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金额不足部分有权
向借款人追偿。
5.1.4.4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和贷款人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取得《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作为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行取得《通知书》并确认其他前提条件均已落实后,方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未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或未收妥《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不得发放贷款。
5.145贷款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监管部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要求,正确、完整、
及时地录入客户相关信息,加强征信与监测管理。
5.1.5股权出质登记与注销登记
5.1.5.1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权凭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
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1.5.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审核,准予登记的,出具《股权出资登记通知书》,贷款行取
得股权出质登记证明并按权证类档案管理。
股权出质登记证明应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数
额等。
5.1.5.6股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后,贷款行应协助出质人注销质权登记,返还质押股权,持下
列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5.1.6风险管理
5.1.6.1本办法规定的股权质押贷款的,应尽量落实以下1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1)以被投资企业房地产、机器设备或存货等资产设定物权担保。
2)被投资企业承诺未经本行同意不得为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且结算业务主要通过我行办理。
3)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公司全体股东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等。
5.162原则上不接受债务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对债务人的股权为债务人自身债务设定质押。
5.163信贷调查过程中,贷款行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股权相关登记档案,核实以下情
况:
主体资格、股权凭证、验资证明、验资报告以及出资缴款银行凭证;股东人数、出资额与章程
内容等。
5.1.6.4贷款人应切实加强股权质押贷款贷后检查,密切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
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
险。
5.1.6.5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行应及时要求
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5.1.6.6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出质人所担保的贷款债务提前清偿的,或者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贷款人应在归还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
登记机构将质押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5.1.6.7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律师费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
贷款人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及其股东清偿。
5.1.6.8股权质押贷款期间,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
应区别情况处置:
1、提前清偿贷款本息;2、还清所欠贷款本息;3、按股权价值的一定比例压缩
贷款;4、总行认可的其他方式。
人不听从贷款人劝阻的,贷款人应及时依法行使质押权。
5.1.6.10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未还清,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利和分配的股息必须解入出质
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贷款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6.1申请、
咨询、认可
环节名称:
申请
操作部门/岗位:
客户/客户
职责:
提出股权质押贷款申请
操作规范:
无
环节名称:
上报总行
操作部门/岗位: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接到申请后,逐笔征得总行认可才可受理。
操作规范:
贷款经营机构受理股权质押贷款的,应事先逐笔征得总行认可,上报时提出股权质押贷款意见,未经总行有权人许可不得受理该业务。
风险描述:
“股权”是指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风险等级:
中等风险
控制措施:
认真对照我行文件,区别是否属于允许质押的股权范围,积极向工商部门查询了解。
控制部门/岗位:
分支机构/负责人
6.2调查评估
环节名称:
调查
操作部门/岗位:
各部门、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岗
职责:
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
操作规范:
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客户经理在调查时,除须按照相应信贷业务和贷款担保管理的一般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调查了解股权质押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充足程度,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调查出质股权的份额,股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
性、充足性,股权出质是否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三)调查了解出质股权的价值及流通性,实现股权的方式;
(四)通过工商行政机关查询出质人是否已将拟质押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
对于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异议或引起歧义的登记,应要求出质人与原质权人协商变更登记。
风险描述:
本行不接受以下股权办理质押贷款:
(一)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尚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股权;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四)权属关系不清或价值难以评估的股权;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限制不能出质的股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
我行不接受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权标的。
原则上不接受债务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对债务人的股权为债务人自身债务设定质押。
阶段
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高风险
控制措施:
确定质押股权是否符合本行规定,调查借款人与出质人是否有债务关系,贷款用途是否用于归还出质人债务。
控制部门/岗位:
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岗
环节名称:
评估
操作部门/岗位:
评估公司/相关人员
职责:
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操作规范:
须由本行认可或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开展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其股权价值需经过评估方可认定,同时根据净资产与评估价值孰低的原则确定权利价值。
股权的市场价值主要评估分析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值和变动趋势及行业性质、状况等。
6.3审查、审
批
环节名称:
审查
操作部门/岗位:
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查岗职责:
按照规定对股权质押贷款进行审查
操作规范:
据相关规章制度,对授信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贷款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及客户经理意见的准确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有效识别和分析授信项目的
优势和存在的风险,提出审查结论和风险控制措施,为授信审批决策提供合理的依据。
环节名称:
审议上报
操作部门/岗位: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组织召开贷审组会议,审议是否同意发放股权权质押贷款,通过后及时上报总行。
操作规范:
会议讨论时,应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申请人的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融资金额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经济实力、融资需求、资信情况以及出质人的
阶段
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风险提示
资信情况、每股净资产值、现股权的可行性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
环节名称:
审查上报
操作部门/岗位:
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查岗
职责:
按照相关规定对上报的股权质押贷款进行审查操作规范:
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查以股权质押办理的信贷业务时,除须按照相应信贷业务和贷款担保管理的一般要求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股权是否真实、有效、充足,股权价值评估是否准确。
(二)股权的取得证明材料。
(三)股权出质是否经过股权发行公司和股权出质方董事会、股东会同意。
(四)以国有企业股权质押,是否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等。
环节名称:
审议审批
操作部门/岗位:
授信管理委员会职责:
审批是否同意发放此笔贷款
操作规范:
按规定审议审批上报贷款,举手表决是否同
意。
6.4合同签订
环节名称:
签订合同
操作部门/岗位:
各部门、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岗职责:
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经有权人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操作规范:
一、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在融资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行有权宣布股权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业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客户立即支付我行未偿还债务本息,或追加经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客户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2、股权市场价值下降较快,低于债权总额。
3、股权出现纠纷,或出现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
等情况。
4、导致质权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况。
二、贷款行应与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明确出质股权的企业名称、地址、质押股权的份额、
风险描述:
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在融资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行有权宣布股权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业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客户立即支付我行未偿还债务本息,或追加经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一)客户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二)股权市场价值下降较快,低于债权总额。
(三)股权出现纠纷,或出现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
(四)导致质权不能实现的
阶段
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风险提示
质押人名称等相关信息。
2、出质股权的评估价值、权利价值及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3、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4、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可
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金额不足部分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其他情况。
贷款行应与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出质股权的企业名称、地址、质押股权的份额、质押人名称等相关信息。
(二)出质股权的评估价值、权利价值及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三)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四)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可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金额不足部分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风险等级:
高风险控制措施: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
控制部门/岗位:
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岗
6.5抵押登记
环节名称:
办理抵押登记
操作部门/岗位:
各部门、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岗职责: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和贷款人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取得《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操作规范: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
阶段
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风险提示
凭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6出账放款
环节名称:
信贷系统出账
操作部门/岗位:
各部门、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岗职责:
在客户资料提供齐全后,按相关规定在信贷管理系统办理贷款出账手续
操作规范:
在客户资料提供齐全后,按相关规定在信贷管理系统办理贷款出账手续,严格按照贷款新规确定支付手段。
环节名称:
审核放款
操作部门/岗位:
分支机构/信贷会计职责:
审核资料,办理放款手续。
操作规范:
审核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在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放款,严格按照贷款新规确定支付手段。
6.7贷后管理
环节名称:
贷后检查
操作部门/岗位:
各部门、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岗职责:
按规定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工作操作规范: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股权质押贷款贷后检查,密切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行应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环节名称:
还款注销
操作部门/岗位:
各部门、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岗职责:
股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后,贷款行应协助出质人注销质权登记,返还质押股权。
操作规范:
持下列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质权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阶段
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风险提示
(二)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