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度最新公证员实习报告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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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度最新公证员实习报告范本
17年度最新公证员实习报告范本今日受理一公证案件,如下,张先生以20万的价格买下了李女
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
“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幸福的愿望。
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
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
张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20万购房款交付给李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
李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
在这种情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
两人约定:
“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提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待买方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
通过提存公证,两人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
张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意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李女士的债权完成得到了保障;从张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而不是由债权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张先生实际拿到了产权证,否则,张先生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
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清偿提存公证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一种保护债务人得以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提存则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
由于现代商业交往中的可变因素大量存在,如:
意外、不可抗力及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都是威胁当事人完成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证防范合同风险的担保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以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由于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实际履行,往往先订立一个提存协议,将买方的货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证处负责保存,并约定卖方提款的条件和买方取回货款的理由。
只有在满意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货款的交付成为可能。
在私房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做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
私房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
在不动产的买卖中,运用公证机构的国家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对双方的买卖资格进行把关是特别必要的。
由于购房行为不具普通商品买卖的即时性,而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将购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完成,也可以使买房人避免承受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益,对购房双方都是一种保障,但双方也要注意将提存协议约定得尽量详细,以便在实务中可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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