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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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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一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

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

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

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

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7、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

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8、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财务制度

  1、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商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商场资产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商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场资源,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5、依法对物业服务、商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6、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

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

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

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

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10、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商场明显部位和商场总群中,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4、年终结算一次,财务账册存档。

  15、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码、审批,分开管理。

  16、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网络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六、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定在每月十五号,有特殊情况另作时间安排。

根据工作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但上述情况会议召集人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通知规定时间在总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参加商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开会同意后方可查阅。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二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工作,努力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6、配合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携手共创和谐、幸福小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财务制度

  1、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钱、物、帐、批,分别由四个人分管。

  2、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用好每一笔钱。

  3、账目清晰,记录详细,杜绝挪用。

  4、大额支出由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收支公开透明,每半年进行财务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5、年终结算一次。

  6、年终财务账册存档。

  四、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来访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五、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一个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会前将会议主题通知各委员。

每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做好会议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周六上午开一次义务例会,商讨一周的工作情况。

  4、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5、物业服务评定会议,业委会以条线分四个小组,每年召开二次条线会议,邀请物业服务公司条线负责人参加,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评定。

  6、参加社区四方联席会议,每月一次。

  7、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月须学习一次,委员每季学习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8、参加社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六、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5、档案库房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库房内的档案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包括业主委员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业主委员会不同委员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安全。

  2、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

  3、所有用印必须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方可使用,凡未经半数以上委员批准,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印章使用人必须做好用印登记手续,并留存文件原件副本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事先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在《登记表》上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2、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与业委会过半数委员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多数委员的口头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公章启用登记表》的补签工作,同意使用公章的其他委员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进行补签,如有不实有权拒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记录,要记录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印章使用必须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关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与合同、《业主委员会章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筹集方案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交市、区主管部门查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

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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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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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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