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考试第7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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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考试第7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ppt

第七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第二节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评定办法,第四节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管理,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其包括以下三个含义:

1、导游人员是依法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必须参加导游考试且合格的人员。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的人员:

这是导游的本质特性,接受委派。

3、导游人员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职责。

考试合格的,由国家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实行导游人员考试制度,其考试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满16岁不行,2、具有高级中学、中专或以上学历;-在校高中生不行,3、身体健康;-有传染性疾病不行,4、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须培训和考试,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三、导游人员证书,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证;,

(一)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前提;导游人员持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才能注册成为导游。

其区别:

1、性质不同:

资格证书:

是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书(证明)。

导游证:

是国家允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

2、颁发机构不同:

资格证书:

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国家旅游局)颁发;,导游证: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省旅游局)颁发。

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3、领取程序不同:

资格证书:

参加考试-合格-国家旅游局领取,导游证:

订立劳动合同-登记注册-省旅游局领取,4、作用不同:

资格证书:

代表有资格,但不代表能实际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

允许,实际从事导游工作。

5、期限不同:

资格证书:

没有期限的(终生的),导游证:

3年期限,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申请办理换发手续。

(换发时就要有考核、资格认定、培训记录等),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一)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3、区别:

有无导游证;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领取的程序不同;有效期不同,

(二)颁发导游证的条件,1、参加导游人员考试,并合格;,2、登记注册:

(1)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职业导游,是旅行社一员;

(2)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兼职导游;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聘请。

3、向省旅游局申请领取。

(三)导游证的分类,1、正式导游证:

考试合格-登记注册-个人申请办理导游证,2、临时导游证:

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旅行社聘请-旅行社申请办理,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1、对颁发导游证的:

省旅游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

2、对不颁发导游证的:

15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而不得以口头形式通知,或不通知,不予答复。

(四)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被吊销导游证的;4、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可以发。

(五)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第二节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评定办法,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导游人员的等级标准和考核颁发,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可以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

1、两个系列:

外语导游员系列、中文导游员系列,2、四个等级:

取得高级导游员满5年以上的:

申报特级导游员。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及考核评定组织,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1、考核原则:

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2、考核程序:

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3、申请顺序: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工作满1年的:

申报初级导游员;,取得初级导游员满2年以上的:

申报中级导游员;,取得中级导游员满4年以上的:

申报高级导游员;,第二节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评定办法,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送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晋升一级;但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且最高级别只能为高级导游员。

4、考核办法:

(1)初级导游员:

笔试+面试,,内容:

我们现在讲的这些(六门),

(2)中级导游员:

笔试,,内容:

导游知识专题+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

导游知识专题+外语能力),(3)高级导游员:

笔试,,内容:

导游案例分析+导游词创作,(4)特级导游员:

论文答辩。

5、奖励晋级:

第二节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评定办法,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命题员和考核员必须进行资格认证,且必须接受委派。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1、组织:

两级组织,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政策、统一领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1)国家旅游局:

设考核评定委员会

(2)省旅游局:

设考核评定办公室,2、考评人员:

资格认证,第二节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评定办法,各个旅行社应该鼓励导游员积极参加等级考核评定,且在待遇等方面加以区别,拉开档次。

3、管理:

注册+公告+鼓励,建立导游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

有效期满后,持证者必须办理注册登记,并进行的培训考核。

逾期不办者,其证件自行作废。

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并核发。

每次等级考试后,国家旅游局通过新闻媒体向国内公布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员名单和旅行社、导游公司导游员的等级构成情况。

第二节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评定办法,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四项,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1、必须是在游览的过程中;,2、必须是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紧急情形时;,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不必征得全体游客同意;,5、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处罚)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4、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4、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行政诉讼。

(四)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指令)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2、对符合法定条件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对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后果: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九项,

(一)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后果: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是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这是导游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要求。

后果: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六)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是中止导游活动。

有下列行为的,属于擅自改变合同安排行程的行为:

1、减少游览项目或者是缩短游览时间的;,2、增加或者是变更旅游项目的;,3、增加购物次数或者是延长购物时间的;,4、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后果: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导游人员还负有报告的义务。

在境内的,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七)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应当给予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后果: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对委派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是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素要小费。

后果: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对委派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第四节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管理,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制管理。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管理10分制。

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是违规导游被扣分的凭据,一式三联,一联为检查单位留存,一联通知其发证单位,一联交违规人。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导游人员扣分的违规行为归纳为27种:

(一)扣除10分的行为,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第四节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管理,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二)扣除8分的行为,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第四节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管理,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三)扣除6分的行为,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第四节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管理,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四)扣除4分的行为,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第四节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管理,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五)扣除2分的行为,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第四节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管理,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暂停从事导游业务,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人员一次被扣10分的,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相应处罚。

导游人员10分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的单位。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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