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收付业务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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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收付业务培训课件.ppt

人民币收付业务,清算中心,第一部分:

票币整点第二部分:

残损币兑换第三部分: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第四部分:

假币收缴第五部分:

小面额现金备付第六部分:

冠字号码查询,前言,银行的现金出纳业务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联系着千家万户,人民币整点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的信誉。

通常所说的银行“三铁”,即“铁账、铁款、铁规章”,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铁款”,指的是银行出纳人员整点的款项从外观质量、准确程度以及挑剔标准等方面都能够信得过。

第一部分:

票币整点,一、整点顺序先卡大数拆捆前应验明封签、绳索、出纳员名章、票币把数,确无疑问后,再拆捆清点。

如有问题应保持票币原样,并立即报告领导;若是柜面存入的,应交存款人查验。

票币整点,再点细数卡点无误的现金,才能进行清点。

对原捆钞券,清点完之前须保持封签和腰条的完整;对不成捆的票币未清点完之前,不得将原腰条丢掉;一捆票币未清点完不得将原封签丢掉,拆捆后应立即全部点完。

清点时要将不能流通的票币挑剔出来另行整理,发现假币应按程序没收。

收入的现金应进行规范整点,流通券内应挑净残损币、假币等。

票币整点,二、人民币整点的基本要求人民币整点的基本要求是:

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按照这个标准整点出来的成捆款项,称为“五好钱捆”。

票币整点,

(一)点准:

张数点准清点票币要做到不错不乱,准确无误,纸币按百张一把、十把一捆进行捆扎,硬币一百枚(或五十枚)为一卷,十卷一捆。

张数、金额要绝对准确无误。

发现差错换人复核。

票币整点,

(二)挑净整点过程中要将不能再流通使用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挑剔出来,完整券和残损券分开整理。

残损券要用两道纸条捆扎钞券两头,以便与完整券相区别,对断裂和缺失的要在反面用薄纸糊上,严禁用胶带,票币整点,(三)墩齐票币要平铺,对折角、弯折、揉搓过的票币要将其弄直、抹平,然后将票币敦齐不露边、角,使票币四边呈水平,扎把时要松紧适度,否则容易损伤人民币,影响以后的清点和使用,大捆捆扎要整齐美观。

票币整点,(四)捆紧纸币呈双十字型捆扎,捆扎前十把理齐。

第一把(即最上面一把)票币上垫一张与票币大小相同的垫纸,绳索结头处应在垫纸上面。

扎绳都要按规定标准扎把捆结,捆扎要紧,不能松散。

捆扎完毕在绳索结头处粘贴封签,封签上注明行名、封捆日期、加盖清点员(即封捆员)、复核员名章。

票币整点,(五)盖章清楚整点票币的出纳人员要将带编号的名章盖在封条侧位,名章盖在同一方向,一捆票币的名章应统一。

(若需签字,请签正楷,成卷硬币也需盖章或是签字),票币整点,票币整点,第二部分:

残损人民币兑换,一、概念:

残损人民币是残缺人民币和污损人民币的统称。

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或者票面明显缺失了一部分的人民币;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在实际工作中所称“不宜流通人民币”,可以归为污损人民币一类。

残损人民币兑换,二、残损人民币的主要特征:

票面断裂票面缺失票面变色票面碳化票面霉烂票面图案不清晰,残损人民币兑换,三、残损人民币兑换实行首兑责任制。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首次接待残损币兑换的员工不得向外推诿,不予客户办理。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残损人民币兑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不予兑换”三种:

残损人民币兑换,

(一)全额兑换条件:

能辨认票面,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残损人民币兑换,

(二)半额兑换条件:

能辨认票面,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残损人民币兑换,残损人民币兑换,(三)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四)不予兑换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残损人民币兑换,第三部分: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第四部分:

假币收缴业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经办和复核人员需持证收缴油墨颜色、印章加盖位置、漏章收缴凭证要素填制齐全,客户在收缴凭证签名确认提醒假币持有人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鉴定系统上报时核对准确假币类型、版别,假币收缴业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持证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假币收缴业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0元及以上者应在当天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500元及以上者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假币收缴业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假币收缴业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假币收缴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假币收缴业务,假币印章的使用假币印章应使用蓝色油墨对假人民币印章应当客户面加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的位置;对假外币以及各种硬币,应加盖在专用袋封口处。

假币收缴业务,第五部分:

小面额现金投放,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小面额现金供应指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壹角券别的现金供应。

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网点每日营业前10元以下各面额现金备付金额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数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根据网点规格确定小面额人民币备付金额。

小面额现金投放,2个现金业务窗口(含二个)以下网点(简称:

小网点)的小面额人民币备付金额:

券别备付金额10元5000元5元3000元1元500元5角和1角200元,小面额现金投放,3个现金业务窗口(含三个)以上网点(简称:

大网点)的小面额人民币备付金额:

券别备付金额10元10000元5元5000元1元800元5角和1角300元,第六部分:

冠字号码查询,各网点应定期检查存储介质中记录的冠字号码存储信息,并将记录的数据在专用办公电脑中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数据的有效和安全。

冠字号码信息应在对外支付后至少保存3个月。

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冠字号码信息的收集、保管及查询工作,熟练操作冠字号码查询的操作,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收集、存储当日的冠字号码信息。

冠字号码查询,冠字号码查询必须遵照人行规定进行查询,并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客户。

出现假币纠纷时,由假币持有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由指定人员按照人行查询制度流程要求,准确、及时进行查询,不得推诿,做到快速反应、准确举证、妥善处置,冠字号码查询,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付款网点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超过时限将不予查询。

冠字号码查询,在首次查询有异议时,付款网点应告知查询人有再次查询的权利,查询人申请再次查询的,应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付款网点根据首次查询的资料及客户申请表,进行再次查询并出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时限要求同首次查询。

冠字号码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本行网点付出假币时,若有假币实物应收回假币实物,并全额赔付,同时调查事故原因,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将相关情况在赔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行报告,并积极配合人行的调查工作;若假币已被其他银行收缴或公安机关没收,应取得查询人持有的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依据后予以赔付。

冠字号码查询,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查询结果通知书应相互配对,年末按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5年。

各支行应建立人民币冠字号码检索登记簿由指定人员逐笔记录受理的每笔冠字号码查询业务。

冠字号码查询,付款网点在收到客户查询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询,并根据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由受理单位留存,一联交查询人)进行反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询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并说明原因。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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