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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核定、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等8个主要环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全国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以及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部门。

第四条[岗位设置]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配置相应的管理岗位。

各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运行有序,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一条[单位登记]新参加社会保险、跨统筹范围转入、合并或分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机构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条[个人登记]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件,下同);

二、户口簿;

三、本人档案材料;

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以前已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现在本统筹地区自谋职业,要求在本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审核、发证] 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或个人填报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是否准确无误,相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审核通过的,按照统一编码要求,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3),向个人核发《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4)。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四条[单位变更条件]参保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登记管理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受理] 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六条[审核]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经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或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个人变更]参保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事项需变更时,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登记管理环节审核通过后,变更个人参保登记事项或重新核发《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八条[注销事项]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

一、解散、关闭破产、撤消、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的;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等。

第九条[受理]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和批件。

第十条[通知相关环节]审核《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2-4)是否准确无误,核对以下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初审通过的,通知稽核、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等环节,对参保缴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等分别进行相关处理,同时报送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

第十一条[注销]根据稽核、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和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吊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封存其参保信息。

第十二条[个人注销]参保个人跨统筹范围转出或调入参保企业以参保职工身份缴费等,需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注销手续。

有关手续参照本节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第四节 年检

第十三条[受理]登记管理环节每年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2-7),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工资名册;

  五、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审核]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2-7)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其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度年检等情况;

  二、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情况;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验证(换证)]初审结果通知稽核、征缴、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同时送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核对。

根据有关环节和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六条[补证]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个人遗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及时申请补办。

登记管理环节核对登记事项无误后,重新核发相关证件。

第三章 缴费核定

缴费核定包括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申报核定等环节。

第一节缴费人员增加核定

第一条[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参保单位新招或调入职工、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缴费核定环节应为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

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3-2),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职工档案;

三、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相关证明;

五、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六、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条[审核]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3-2)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资料,确定并记录缴费人员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送至帐户管理环节建立或续记个人帐户。

  第二节 缴费人员减少核定

第三条[受理]缴费人员调出、辞职或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缴费;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缴费核定环节应及时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转出人员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3-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调出”:

身份证件、调令,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等;

二、“辞职”:

身份证件、与单位解除关系证明;

三、“退休”:

身份证件、离退休(职)审批表、等;

四、“死亡”:

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五、“出国(境)定居”:

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

六、“参军”:

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审核]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确认相关资料真实齐全后,通知帐户管理、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第五条[封存]根据相关环节反馈的信息,记录缴费中断或终止的类型、日期、原因等,同时向下岗失业等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3-6)。

 

第二节缴费基数核定

 第六条[受理] 对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要求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7),《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8)。

参保个人填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3-9)。

办理年度内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申报表》(表3-10)。

办理政策性补收的,应填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申报表》(表3-11)。

参保单位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或《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

 二、《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审核]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申报表,核对有关资料,计算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

对有补收或预缴的,应确定补缴或预缴的时间。

第八条[核定] 核定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

  一、对参保单位,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表3-1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表3-13)。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成《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表3-14)。

同时,通知征缴环节和参保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年度内预缴费的,还应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核定明细表》(表3-15),发给参保单位或个人,并将有关数据传至征缴环节。

  三、申报政策性补收的,还应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核定明细表》(表3-16),发给参保单位或个人,并将有关数据传送至征缴环节。

  四、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缴费单位,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表3-12),通知征缴环节和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缴费核定和征缴环节按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核定环节每月定期汇总应参保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生成当期应参保人数、应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台帐,送征缴环节和统计部门。

第四章征 缴

征缴包括当期征缴、补缴欠费等环节。

第一节 当期征缴

第一条[复核]征缴环节每月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核定表》(表3-12),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4-1),送财务管理环节,作为财务收款依据。

税务征收地区,送税务部门征缴。

第二条[实施收款]社保机构征收

  一、委托收款:

与缴费单位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开具委托收款书,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收款。

  二、支票收款:

收到缴费单位的支票,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同时填制银行进帐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三、现金收款:

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现金后,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填制现金缴款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四、其他方式:

汇票、电汇、本票等通过银行办理收款手续。

第三条[登记台帐]征缴环节每月根据财务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帐信息,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表4-2),登记征缴台帐,生成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3),并将有关信息传送个人帐户管理环节和稽核环节。

第二节 补缴欠费

第四条[通知单位]征缴环节每月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3),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通知单》(表4-4),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补缴本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历史欠费]对有历史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3),定期调整欠缴数据信息,计算欠费单位应缴利息、滞纳金和罚款,并及时通知参保单位。

第六条[评估]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欠费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欠费单位缴费能力。

第七条[签订协议] 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缴费单位,社保机构根据评估情况,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协议。

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四、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破产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第八条[催缴]参保单位逾期拒缴或未履行补缴协议的,征缴环节向稽核环节传送欠费信息,由稽核环节进行稽核、催缴。

第九条[核销]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审核后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十条[补缴]参保单位或个人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4-4)办理补缴。

签订补缴协议的欠费单位还应携补缴协议,征缴环节通知财务环节办理收款手续。

第十一条[信息反馈]征缴环节依据财务环节传来的到帐信息和《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4-4),登录征缴台帐,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欠费汇总表》(表4-5)。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表4-5)及批准核销欠费信息,冲减“欠缴备查帐”,通知帐户管理环节记录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汇总信息]征缴环节每月汇总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实缴、欠缴和补缴情况,生成本月应缴、实缴、欠缴、补缴统计台帐;年度末汇总本年度应缴、实缴、欠缴、补缴统计台帐送统计部门。

第十三条[下达年度计划]征缴环节每年根据本年度应缴、实缴、欠缴统计台帐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报财务管理环节。

第五章个人帐户管理

个人帐户管理包括建帐与记帐、转入、转出、中断和恢复、帐户一次性支付计算、对帐等环节。

第一节建帐与记帐

第一条[建帐]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3-2)等信息,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条[记帐]根据财务管理环节确认的到帐信息,记载个人帐户当期实际记帐额;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时间顺序滚动分配或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指定分配方式记帐。

第三条[冲减退休帐户]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节转入

第四条[受理]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移手续。

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5-1)。

第五条[审核] 帐户管理环节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

  一、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二、对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参保单位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

第六条[记帐] 经审核通过的,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一、统筹范围内转入的,续记个人帐户;

  二、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确认转入基金到帐后,续记个人帐户。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参保职工,确认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到帐后,为其追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第三节转出

第七条[受理]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接到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缴费核定环节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3-5);

  二、调令或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三、《劳动合同》等用工证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审核]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

对有欠费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2),确定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情况,要求单位或个人补缴欠费。

第九条[转出]审核无误的,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

  一、统筹范围内转出的,封存其个人帐户,通知缴费核定环节。

  二、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送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将转出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专户后,帐户管理环节注销其个人帐户,同时通知缴费核定环节。

  三、从参保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同本条第一、二款。

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第四节 中断和恢复

第十条[中断]缴费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转出、农民回原籍自愿退保等终止缴费,或因被判徒刑、参军、失业等中断缴费,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3-6)送缴费核定环节,封存个人帐户。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对上述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形,及报告期内连续欠费达一年以上的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专门标识。

第十一条[恢复]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人员增加信息,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记录个人帐户。

第五节计息

第十二条[年末计息与结转]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实际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

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十三条[年内结息]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缴费核定、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有关信息,计算个人帐户记帐额和利息。

            第六节 对帐

第十四条[发放对帐单]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表5-1),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向参保人员提供对帐信息。

第十五条[受理]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表5-1)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应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对帐时限内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表5-2),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审核]根据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与缴费核定环节和征缴环节复核后予以修改,并将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第七节 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第十七条[计算]对缴费人员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表5-3)有关信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余额,确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

第十八条[传递信息]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4),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后,注销其帐户。

第六章 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第一节 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

  第一条[范围] 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包括:

  一、符合法定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

  二、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

  三、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等。

第二条[受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保单位或个人到缴费核定环节办理缴费人数减少手续后,待遇核定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有关信息,为其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要求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申请表》(表6-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离退(职)休人员审批表》;

  二、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三、参保人员档案;

  四、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有关提前退休的审批资料;

  五、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批件、证明;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三条[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申报人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是否一致;

  二、申报人的个人帐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记录与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

  三、申报人申报的特殊工种工作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是否与个人档案记录一致。

  四、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的,应要求申报人提供由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对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的应要求申报人到指定的劳动鉴定部门复审。

  五、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纺织压锭、关闭矿山等)可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退休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待遇核定]审核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申报人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在《离退(职)休人员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和基本养老金核定金额,并将《离退(职)休人员审批表》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待遇确定]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后,记录参保离退休人员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第二节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

第六条[核定]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形成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七条[重核申请]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或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

待遇审核环节应予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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